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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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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

乾道二年詔監司察守令臧否又命經筵官參照累朝考課之法行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二年六月甲戌,詔諸路監司、 帥臣各察守令臧否以聞。 按《選舉志》:「乾道二年,廷 臣上言,國朝盛時有京朝官考課,有幕職州縣官考 課,其後為審官院,為考課院,皆中書或兩制臣僚校 其能否,以施賞罰。望遵故事,應監司、郡守朝辭日,別 給御前曆子。如薦賢才為幾人,若為治錢穀,若為理 獄訟,興某利,除某害,合為條目,使之黽勉從事。每考, 令當職官吏從實批書,代還使藉手陛見。然後詔執 事精加考覈,其風績有聞者,優與增秩,所涖無狀者, 罰之無赦,則賢者效職,而中下之才亦皆強於為善 矣。」帝乃命經筵官參照累朝考課之法,講而行之。 乾道三年,令諸道監司、帥臣歲終各以守令能否聞 於朝。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乾道三年,廣 西提刑張維「考察本部守令,以政平訟理為臧,以政 不平訟不理為否。而臧否之中,復有優劣。凡臧之品 有三:臧之最,臧之次,臧之下,否之品有二,否之最,否 之次。天子嘉其法,頒之諸道,視以為式。令監司帥臣 歲終各以其能否之實聞於朝。其有貪墨庸懦庇而 不」發,致臺諫論列者,各有罰。其冬,禮部郎官胡元質 論其法猶未盡,上問其故,元質曰:「治效赫然,職事廢 弛,臧否定矣。其有治狀隱而未著,無功過可書,一切 名之以否,則何武之平平,陽城之下,下在今日,皆可 云否也。願令監司、帥臣置之臧否之外,無強名之。」上 曰:「善。」

乾道八年,詔定臧否為三等。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乾道八年詔: 「臧否為三等:治效顯著為臧,貪刻、庸繆為否;無功無 過為平。令詳加考察,明著事實,如不公,令御史臺彈 奏。」

乾道九年。敕安撫轉運司督諸州守臣月奏行事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春正月,以措置兩淮荊襄十 六事,敕安撫轉運司督諸州守臣月具所行事奏。仍 審擇臧否,以議黜陟。」

淳熙二年沿邊七路設安撫使都總管三載考其優劣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九月乙卯朔,湯邦彥請分揚 廬州、荊南襄陽府、金州、興元府、興州為七路,每路文 臣一人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 兵,三載視其成,以議誅賞。」從之 按《選舉志》,「淳熙二 年因臣僚言,沿邊七路,每路以文臣一人充安撫使 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分舉其職,各奏 其」功,任必加久,歲考優劣。一年視其規畫,二年視其 成效,三年視其大成,重議誅賞。臧否分為三等:治效 顯著者為臧,貪刻庸繆者為否,無功無過者為平。時 天子留意黜陟,諸道莫敢不奉承。於是得實者皆增 秩升擢,而監司、牧伯舉按稽緩者輒降黜。行之十餘 年,不免有弊。帝諭輔臣曰:「臧否亦有喜怒之私,如諸 司以為臧,一司以為否,必從眾為公,亦在精擇監司, 而以臺諫攷察之,庶乎其可也。」光宗初,詔罷其令。 淳熙五年春正月己未,詔侍從、臺諫、兩省官集議《考 課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七年秋七月,詔「二廣帥臣、監司察所部守臣臧 否以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八年,詔「監司、守令勸課農桑。」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五月戊寅,詔監司守令勸課 農桑,以奉行勤怠為賞罰。」

按《玉海》,八年閏三月辛巳。復命監司帥臣。歲以所部 郡守臧否來上。皆著事實。考察不公者御史劾之。 淳熙十二年。詔諸路帥臣監司以時上諸州臧否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二年六月丁丑。詔浙東帥臣監 司不以時上諸州臧否。奪一官。冬十月癸亥。詔諸路 臧否以三月終,四川二廣以五月終來上。

光宗紹熙 年罷臧否之法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光宗初,言者 謂臧否之法,多由請託,繆者營救其入否,平者僥倖 其為臧。況觀其初而未安於政者,先在所否;待久而 後見其過者,預以為臧。臧否一定,則臧者雖有疵而 終不指,否者雖有美而終不錄。願詔各舉所知,而罷 其令。」

寧宗慶元元年二月詔帥臣監司歲終考察郡守臧否以聞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二年,命監司、帥守臧否縣令,都司考覈諸路守 臣。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六月乙丑,命監司、帥守臧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