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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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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六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六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四則 成祖永樂七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正統九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三則 憲宗成化九則 孝宗弘治十五則

銓衡典第八十六卷

考課部彙考六

明一

明制,「以吏部考功司掌官吏考課事」,內外官各有定 法。

按:《明會典》:吏部考功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文職官 吏之考課及內外官之考察。凡旌別訪舉及諸事故, 皆得稽之。國家考課之法,內外官滿三年為一考, 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即古「三載考績、三考黜陟 幽明」遺意。京官故皆試職一年,考覈實授,一考對品 調用。外官給由到京,遇缺借除京職。凡京官原係 考滿陞俸者,即同見任照俸扣滿。其餘不准。病痊支 俸者,只算實俸。其患病住俸月日不准。凡南京官 員六年考察、候吏部咨到南京吏部都察院、照例會 官考察、徑自具題。除自陳、拾遺兩京事體相同。其南 京庶官拾遺者、仍由吏部覆題

太祖洪武元年令府州縣官事蹟從御史按察司考覈申聞

按《明會典》,「凡府州縣官考滿,府正官從布按二司考 覈,府州佐貳首領官及所屬州縣大小官,衛所首領 官從府州正官考覈,縣佐貳首領官及屬官從縣正 官考覈,俱經布按二司考覈,功司覆考。洪武元年,令 各處府州縣官以任內戶口增、田野闢為上,所行事 蹟,從監察御史、按察司考覈明白,開坐實蹟申聞,以」 憑黜陟。

洪武三年、令、王府官、及護衛首領官、不考覈

按《明會典》:「凡各王府官及護衛首領官考滿,洪武三 年令俱復職,不考覈。」

洪武四年、令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察舉廉能官、欽天 監官、不准考滿

按《明會典》:「凡有司舉奏旌異,洪武四年,令監察御史、 按察司官巡歷去處,但有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隨 即舉聞。凡欽天監、太醫院屬官,鴻臚寺通事官考 滿,俱從禮部考覈,咨送吏部。洪武四年奏准欽天監 職司天文,不准考滿,後俱照例考滿。」

洪武六年、令御史等考察外官

按:《明會典》:「凡外官不時考察。洪武六年,令監察御史 及按察司察舉有無過犯,具奏黜陟。」

「洪武 年、令京官四品以上、任滿黜陟、取自上裁。」其 直隸府官、考滿給由、送御史考覈

按《明會典》,凡在京堂上正佐官考滿,三年六年俱不 停俸,在任給由,不考覈,不拘員數,引至御前,奏請復 職。洪武間,定四品以上官員,九年任滿,黜陟取自上 裁。凡直隸有司官考滿,洪武間,定州縣官考覈如 例,其府官給由,送監察御史考覈,本部覆考類奏。 洪武九年,令紀錄內外官過名,定雜職官考覈例。 按明《會典》,凡內外官員過名,「洪武九年,令諸司正佐 首領雜職官,犯公私罪,應笞者贖,應徒流杖者紀錄, 每歲一考,歲終布政司呈中書省,監察御史、按察司 呈御史臺,俱送吏部紀錄。」凡內外雜職官考覈,「洪 武九年,令倉庫司局管錢穀官,以歷俸周歲為滿,收 受少者,以數付交代官給由,多者以半俸守支」,畢日 給由。雖經改除,亦以九年通論。

洪武十一年,定「朝覲官旌別之制。」

按:《明會典》:「凡朝覲官旌別,洪武十一年,令察其言行 功能,第為三等:稱職而無過者為上;賜坐而宴,有過 而稱職者為中;宴而不坐;有過而不稱職者為下;不 預宴,序立於門。宴者出,然後退。」

洪武十七年,定外官朝覲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凡外官,三年朝覲。洪武十七年,令天下諸 司官吏來朝。明年正旦,各造事蹟文冊,仍畫土地人 民圖本,如期至京。又令布政司、按察司來朝,將所屬 官員考過堪用不堪名數,親自奏聞。直隸府州同。 洪武二十三年,定司、府州、縣官考課法。」

按《明會典》,高皇帝懲吏職之弗稱,親製責任條例一 篇,頒行各司、府、州、縣,令刻而懸之,永為遵守,務使上 下相司,以稽成效。洪武二十三年敕:「方今所用布政 司、府、州、縣按察司官,多係民間起取秀才、人材、孝廉。 各人授職,到任之後,略不以到任須知為重。」公事不 謀,體統不行,終日聽信小人,浸潤謀取贓私,酷害下 「民以此仁義之心淪沒,殺身之計日生。一旦繫獄臨 刑《神魂倉皇至》於哀告懇切。奈何虐民在先。當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