際雖欲自新不可得矣。如此者往往相繼而犯。上累 朝廷,下辱鄉閭。悲哀父母妻子,孰曾有鑑其非而改 過也哉。」所有《責任條例》列於後:一、布政司治理親屬 臨府。歲月稽求所行事務。察其勤惰「辨其廉能,綱舉 到任須知內事目,一一務必施行。少有頑慢及貪汙 坐視,恬忍害民者,驗其實蹟,奏聞提問。設若用心提 調催督,宣布條章,去惡安善,儻耳目有所不及,精神 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無藉頑民,按察司方乃 是清一,府臨州治,亦體布政司施行。耳目有所不及, 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無藉頑民,布政司 方乃是清一州,臨縣治亦體府治施行,耳目有所不 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無藉頑民,本府 方乃是清一縣,親臨里甲,務要明播條章,去惡安善, 不致長奸損良。如此上下之分定,民知有所依,巨細 事務訴有所歸,上不紊政於朝廷,下不銜冤於滿地, 此其治也。」歟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 無藉頑惡之民,本州方乃是清。一、若布政司不能清 府,府不能清州,州不能清縣,縣不能去惡安善,遺下 不公不法,按察司方乃是清。一、按察司治理布政司、 府州縣務要盡除姦弊,肅清一方,耳目有所不及,精 神有所不至,巡按御史方乃是清。儻有通同貪官汙 吏,以致民冤事枉者,一體究治。一、《此令》一出,諸司置 立文簿,將行過事蹟逐一開寫,每季輪差吏典一名, 齎送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縣,務 從實效,毋得誑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擾。每歲進課時, 布政司將本司事蹟并府州、縣各齎考過事蹟文簿, 赴京通考。敢有坐視不理,有違責成者,罪以重刑。 洪武二十五年,定巡檢考滿陞降之制。
按《明會典》:「凡巡檢考滿,洪武初定,無私過者陞正九 品;犯私笞者,本等用杖罪降雜職。二十五年,奏定,巡 檢考滿,捕獲軍囚盜賊等項,二百名之上,無私杖者 陞一級;有私杖對品用,一百名之上,無私杖者對品 用;有私杖降雜職。三十名之上,無私杖者降雜職;有 私杖者降邊遠雜職,不滿三十名者,發邊遠充軍。若」 有強賊及逃軍聚眾劫掠,能擒獲以除民害者,二十 名之上,無私杖者陞一級,有私杖者對品用,一十名 之上,無私杖者對品用。有私杖者降雜職,九名之下, 無私杖者降雜職,有私杖者降邊遠雜職。若擒強賊 逃軍六十名之上,或止二十名,而又能獲軍囚二百 名之上,及擒偽造寶鈔及偽印者,具奏陞用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文武官考覈之制。」
按:「《明會典》,凡京官考覈。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官初 入仕者,且令試職。」一年後考覈,堪用者與實授,不堪 用者降黜,量才錄用。其在任未經考覈試職官,遇有 調除,仍於本衙門及別衙門本等職事內用通理月 日降除及對品改除者,止理見任月日,俱候一年照 例考覈。或有為事釋免,再任除授者,試職照例考覈。 近例惟試御史一年考覈實授,試中書舍人三年考 覈實授,主事署郎中、員外郎六年考覈實授,員外郎、 署郎中三年考覈實授。其餘京官一年考覈之例,俱 不行。凡在京各衙門屬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 六部、太常司、光祿司、通政司、大理寺、國子監、太僕寺、 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儀禮司屬官,五「軍都督府各 衛軍職文官,應天府首領官并所屬上元、江寧二縣 官,俱從本衙門正官考覈。」又定六部五品以下官,太 常司、光祿司、通政司、大理寺、國子監、太僕寺、欽天監、 翰林院、太醫院、儀禮司屬官,「歷任三年,聽於本衙門 正官察其行能,驗其勤惰,從公考覈明白,開寫稱職、 平常、不稱職詞語,送監察御史考覈,本部覆考。其在 京軍職文官,俱從監察御史考覈,各以九年通考。 凡左、右春坊司經局官考滿,從本衙門將本官行過 事蹟,并應有過犯,備細開寫,送吏部考覈,不咨都察 院,不用掌印官考語。」又定東宮官係近侍官員,任 滿黜陟,取自上裁。凡科道官考滿,監察御史從都 御史考覈,給事「中從都給事中考覈,都給事中從本 衙門將行過事蹟并應有過犯,備細開寫,送本部考 覈,六科不咨都察院。」都察院首領官,與御史同。又 定監察御史係耳目風紀之司,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凡尚寶司中書舍人考滿,俱從本衙門牒呈通政 司,關順天府,呈部考覈,不咨都察院。尚寶司中書舍 人,係「近侍官員,任滿黜陟,取自上裁。」太醫院、欽天 監官,不係常選,任滿黜陟,取自《上裁》。凡行人司官 考滿行人以一年為滿,從本司正官考覈分豁。稱職 不稱職,呈送禮部,轉送本部覆考。稱職者,於從九品 內陞用,不稱職者於未入流品官內敘用。有過,罰差 一年。其正官,從本衙門將行過事蹟并應有過「犯,備 細開寫,送本部考覈。」《近例》「行人仍以三年為滿,從本 司正官考覈,呈送禮部,轉送吏部,咨都察院,行河南 道考覈,牒回覆考司副與正官同,止本部考覈,不咨 都察院。其行人一年考覈罰差,例俱不行。」應天府 治中、通判、推官考滿,應天府五品以下官,從都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