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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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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七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七

  明二武宗正德七則 世宗嘉靖二十五則 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十則

銓衡典第八十七卷

考課部彙考七

明二

武宗正德四年定直隸浙江等布政司給由期限

按《明會典》「凡給由限期,弘治間定南直隸并浙江等 布政司俱一年零二箇月,北直隸八箇月。正德四年 奏准以給批日為始,係任滿者,違限一年之上送問, 二年之上,發回原籍致仕。係三年、六年給由者,四箇 月之上送問,一年之上,發回原籍致仕。」

正德六年、令應天順天、及上林苑監等官、俱從京官 例考察。其湖廣荊襄等衛所、一體考選

按《明會典》:「正德六年奏准,應天府治中以下,順天府 經歷以下,宛平、大興、上元、江寧四縣,俱從京官例考 察。 凡上林苑監官,奏准從京官例考察。」 又按《會 典》,「凡湖廣荊襄、鄖陽、河南南陽、陝西漢中、西安各該 守禦等衛所并都司,隸巡撫鄖陽都御史所轄者,正 德六年議准,一體會同考選。」

正德七年,更定《軍政考選法》。

按《明會典》:「凡軍政考選,正德七年,令南京兵部會同 總督糧儲都御史、巡屯御史嚴察南京錦衣等四十 二衛管屯官,如有侵費屯糧,作弊害軍者,即行黜退。 巡屯御史差滿,備註賢否揭帖,送南京兵部,收候會 選之期,考察去留。」

正德八年定「都司衛所官。令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 公同考選。」

按《明會典》:「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正德八年,令 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等官,公同考選。每都司及衛, 俱掌印官一員,佐貳官二員,每千戶所,俱掌印官一 員。非遇緊急軍情,不許輒調。」

正德十年,察朝覲官廉能者,賞衣鈔賜宴。始考選錦 衣衛官。

按《明會典》,「正德十年令朝覲官員廉能著稱,治行超 卓者,賞衣一襲,鈔百錠,仍賜宴於禮部。」 又按《會典》, 「錦衣衛官考選,自正德十年始。」

正德十四年、令考察存留官、有政績顯著者、獎勵擢 用。《山廠》管柴官、從管廠侍郎考覈

按《明會典》:「正德十四年,令考察存留官員,內有才行 兼優,政績顯著,及守己廉潔,人無間言者,行各撫按 官買辦綵幣羊酒齎獎,仍不次擢用。 凡易州等處 山廠管柴官員,奏准凡遇三年、六年考滿,不必經合 干上司,止留管廠侍郎考覈起送。」

正德十六年,定「詹事等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題准,詹事坊局五品以下官 照例考察,學士照例免考,仍會同考察。」 又按《會典》, 「正德十六年題准,武學教官年終,兵部出給賢否考 語,咨送吏部備照,以憑黜陟。」

世宗嘉靖元年令撫按官旌獎各屬王府長史等官從新例考察五城兵馬司兵部考覈咨送吏部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敕撫按官各屬但有誠心愛民 者,雖雜流出身,一體旌獎。 凡王府官舊不考察題 准,除典儀、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舊不考外,其長史、 審理、紀善若有撥置妄為,及不能鈐束府中官屬旗 校人等者,許各該撫按官於考察京官之年,開具實 跡,奏請定奪。 又按《會典》,嘉靖元年題准,五城兵馬 三年六年考滿到部,連送該司,轉行職方司,并該城 掌印官,「查勘本官分管地方,有無捕獲強竊盜次數 若干,及一應職務修廢,兵部參酌考覈,咨送吏部。」 嘉靖三年,定管糧通判及城堡倉場柴炭鐵冶等官, 考滿改用之制。

按《明會典》:「嘉靖三年奏准,管理邊糧通判考滿,撫按 定擬,每員應該收糧石數,守支盡絕,給由到部,考覈 稱職,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腹裡,以均苦 樂。若別無罪過,而經手錢糧石數有未完足者,候六 年考滿,量為更調。」 又奏准:「宣府東路懷來等城堡 倉場官,聽各該撫按官會議,每官一員,定與應該收 放料草數目,守支盡絕,方許給由。吏部覈實,如果稱 職,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 又奏准,山廠 管柴官,果有勉盡職務,操持無玷,三年內領運柴炭 完足者,准照各邊管糧事例改選。 凡鐵冶局官考 滿,行工部查經收炭料等項,回文到日發落。 凡柴 炭司大使、副使考滿,工部咨到,查無過對品用。 嘉靖四年,定教官考滿選用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