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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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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書「元推官下考。」如元推官自以為屈,任經廉使及臺

省陳論,其官人先有殿犯。《官長斷》云:「至書考日與下 考者」,如至時不舉,其本判官當書下考。其所申到下 考,省司校其所犯,如與令式相符,便校定申奏。至敕 下後,並須各牒州府。又近日諸州府所申奏錄課績, 至兩考、三考以後,皆重「具從前功課申省,以冀褒升, 省司或檢勘不精,便有僥倖,今後不得更具從前功 績申上。」又近申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 漫稱考秩,或廣說門資,既乖令文,實為繁弊。今後如 有此色,並請准令降其考第。從前以來應得考之人, 並給考牒,以為憑據。近年考事,容易,給牒不一,或一 人考牒,「數處請假,或數年之後,方始來請。自今以後, 校考敕下後,其得殊考及上考人,省司便據人數,一 時與修寫考牒。請准吏部告身及《禮部春官牒》,每人 各出錢收贖。其得殊考者出一千文,上考者出五百 文,其錢便充寫考牒紙筆雜用。以前件事條等,或出 於令文,或附以近敕,酌情揣事,不至乖張。謹」並條例 進上。奉敕依

懿宗咸通四年詔邦伯郡守三考方可再遷

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咸通四年正 月大赦節文:「邦伯之任,郡守之官,比遣頒條,當求共 理。近或不終,年限非時,多議替移,其政未成,在理難 責。自此委中書待其三考,方可再遷。免吏民迎送之 勞,表能否昇降之道。除煩就省,無尚於斯。」

咸通十四年,始易考簿,朱書以墨。

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故事》,「考簿朱書, 吏緣為姦。咸通十四年,始以墨」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考功員外郎王徽以舊例考簿 上、中、下字朱書,吏緣為姦,多有楷改,請以墨書。」從之。

昭宗天祐元年制以農桑戶口課刺史縣令

按《唐書昭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祐元年四 月制:「刺史、縣令有勸課農桑、招復戶口一倍已上於 前者,委本道觀察使條件奏聞,當加進陟。如貪墮不 理,害及於人者,速使停替。」

後唐

莊宗同光二年令考課刺史縣令

按《五代史唐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同光二 年三月,中書門下奏:「賞善罰惡,致理之源;選材任能, 為政之本。所在刺史縣令,有政績尤異,為眾所知;或 招復戶口,能增加賦稅者;或辨雪冤獄,能活人生命 者;及去害物之積弊,立利人之新規,有益於州縣,為 眾所推者,即仰本處逐件分明開奏,不得輒加緣飾, 以為浮詞。據事狀不虛,則加獎激,以勸能吏。如在任 貪猥,誅剝生靈,公事不治,為政怠惰,具事節聞奏,勘 覈不虛,當加譴罰,以戒慢官。其州縣官任三考滿,即 具闕申送吏部格式,候敕除,銓注本道,不得擅差攝 官,輒替正授者。」從之。

明宗天成元年吏部條奏考課格例詔行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成元 年十月,吏部侍郎盧文紀上言,請內外文武臣寮,每 歲有司明定考較,將相乞迴御筆,以行黜陟。流下中 書門下商量。宰臣奏請施行。從之。是月,尚書考功條 奏格例如後,一准考課令:諸內外文武官九品以上, 每年當司長官,考其屬官應考者,皆具錄一年功過 行「能,議其優劣,定九等考第。京官九月三十日已前 較定。外官去京一千五百里內,八月三十日已前較 定;三千里內,七月三十日已前較定;五千里內,五月 三十日已前較定;七千里內,三月三十日已前較定; 萬里內,正月三十日已前較定。本州定訖,京官十月 一日送簿,外官朝集使送,限十月二十五日已前到 京,考後功過並入來年。無長官、次官考,縣令已下及 關鎮戍官,岳瀆令並州考,津非隸監者亦州考」,一准 《考課令》。「諸每年考簿,集日,考司較勘色別為簿,具言 功過,京官三品已上及同中書門下三品,并平章事 奏裁。」親王及五大都督府亦同「四品已下,及餘外官,並使人量定 聞奏,上考下考,奏單數,仍略狀進,中考並單名錄奏。」 一、准《考課令》,諸每年尚書省諸司得州牧刺史縣令, 政有殊功異行,及祥瑞災蝗,戶口賦役增減,當界豐 儉,盜賊多少,並錄送考司。一、准《考課令》,「諸官人景跡 功過,應附考者,皆須實錄,其前任有犯私罪,斷在今 任者,同見任法。即改任應計前任日為考者,功過並 附其狀,不得過兩紙。州縣長官,須言戶口田地者,不 得過三紙。」注「《考正之最》,一最已上有四善為上上,一 最已上有三善或無最而有四善為上中,一最已上 有二善或無最而有三善為上下,一最已上有一善 或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一最已上或無最而有一 善為中中;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 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下中;居官諂 詐及貪濁有狀之類為下下;若於善最之外,別有可 嘉及罪雖成殿而情狀可矜,或雖不成殿而情狀可 責者,省較之日,皆聽考官臨時量定。」一准《考課令》:「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