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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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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人因加戶口及勸課農桑,并緣餘功進考者,於後 事若不實,縱經恩降,皆從追改。」一准式較,京官考限 來年正月,內外官考限二月內者,所司至三月內申 奏了畢。伏以《書較》內外官考課,逐年申送考簿,各有 程期。近年已來,諸道州府及在京諸司,所送考解,多 是稽違。自今後所申送考簿,如違格,限二十日不到, 其本判官并錄事參軍,「伏請各罰一百直,本典勾官 請委本道科責。如違一月已上不申到者,本判官伏 請罰二百直,錄事參軍量殿一選。本典勾官請委本 道重加懲斷。在京諸司,如違格限,不關牒到者,其本 行人吏,牒報御史臺,請行追勘決責。」一、准格應所使 闕,縣令計日成四考,餘官計日成三考闕。今後州縣 官等,並「許終三十個月成三考。自上官後至年終,但 滿一百八十日,便與成頭考。次二年即須兩考滿足。 如頭考第二考全足,即許計日成尾考,方與三十個 月事理合同。如過月限,無替人到,准上條處分者。」伏 以每年書較官員考課,格限則顯有舊條,授上則難 為定制。但以每月之內,皆有除移。今准《格》且「以六月 內上為准。一應申較,內外六品已下赴選官員,考課 准格,自上任後但滿一百八十日,便與成頭考。年終 非書考時,須至來年准格書較時,併申兩考。如六月 已前,直至正月到任者,自上任日至較考時頭考日 足,即考後功過,並入來年。如至書較時頭考欠日未 成資考,亦至來年准格書較時,併申兩考。如六月已 後至年終上者,並至准格日收計,一考有剩日,不在 重使之限。」「一、應經考後合收次年,以一周歲為限。如 未滿一年停替者,但及二百四十日與成,如欠一日, 不在收計限。一應收尾考,但經考後至去任時,得及 二百日與成,如欠日不在收計限。如過月限,無替人 到,並准上條處分。一、應申較內外赴選官員考課,頭 考須具到任年月日,自上以來功過,第二考須具經 考已後課績,不得重疊計功。其未考須具得替年月 日,比類申降。一、應申較內外六品以下官員考第,以 去京地里遠近,逐年書較,申送考解,各有程期。今後 應內外赴選官員考第,既准格依限逐年比較,即不 合更將州府及本司考牒為據。其有已前罷任官員, 不計年限考第,未經省較者,如有州府及本司考詞 考牒全備者,欲據在任年月日簡勘,省司給與牒知。 如在任之時,州府及本司向來元不曾較給牒,只於 牒繇曆子內批出考數者,欲與簡勘。解繇曆子內不 豎過犯,稱在任日并無公事遺闕,證驗分明,亦據在 官年月日,給與牒知。如簡勘無憑者,不在給牒之限。 其今年各准格赴集,選人,便合請給,省較考牒,直至 南曹受納,告亦給已,並許經所司投狀簡勘出給,其 考牒又准格須奏下當年內出給,如隔年者,不在行 使之限。」如或實有事故,年內請給故難。請自今後當 年奏下敕考,許至「來年內請給。如更違格限,請一年 與殿一選。如至三年外不請給者,所司不在出給之 限。其已前較奏下內外赴選官員考課,其間有未曾 請給考牒者,並合投狀請給,以備選曹磨勘。如將來 選人今任考第,依前故違格條,不經省司勘較給牒, 及已曾奏較,下敕考不曾給考牒者,南曹不在簡勘 判成之限。一應申較內外官員考課文解,須依格限 到省。如申發後,其間或有非時事故停任,省司無以 得知。請委本判官并錄事參軍專切提舉,具事由申 省,以憑點簡錄奏。」一准故事較考舊條,內外官員並 較之時,諸道差朝集使應考內即差中書舍人、給事 中監考。伏自較勘不行,往例全廢。自今「後省較之時, 伏請中書門下選差清望官兩員監較,內外官員考 課,便同點簡申奏。其合經過中書門下兩省,准例各 供宣黃,請守舊規,以為永制。」一應由較內外官寮考 課,如有過犯,便降書下考。如在任之日,於常課之外, 別有異績可稱,比之上下考。如諸道州府及在京諸 司《故違格條》,不具錄在任事績功過,依限比較,申牒 到省。其本判官并錄事參軍及在京諸司本行,並請 准前殿罰。一應諸司諸色流外職掌人等,准令本司 量其行能功過,立四等考第而勉進之。今狀請准《新 定格》內條件,逐年依限投狀,各具在職功過,書較考 第,簡勘錄奏。應諸司令史及勒留官丁憂,不計有官 無官,並「一百日後舉追。如願終喪,不在追限。除丁憂 年一考不附奏,次年便許選數赴集,其丁憂人仍牒 考功及南曹終喪者計三年憂。諸色選人,使上考減 選,其下考並合殿選,並注令錄,銓曹勘驗,只憑考功 報簡,多有差錯。今請每年考功申較上考及下考,敕 下後,請具單名牒門下省及申三銓,關報南曹,以憑 勘會。並須九月已前報畢。」敕旨從之。

天成三年,定州縣官及刺史考限。又令「諸道不得以 徵科薦奏縣令。」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五 月,詔州縣官以三十月為考限,刺史以二十五月為 限,以到任日為始。七月,中書舍人盧詹上言曰:「一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