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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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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土,五等命官,所以字彼黎民,司其輿賦。至於田租 桑稅,夏斂秋徵,或旨限不愆,或簡量增羨,殊非異政, 乃是常程。竊見諸州頻奏,縣令多以稅輸辦集,便作 功」勞。諸道纔有表章,朝廷已行恩命。且徵科是縣令 之職分,不合過望於甄酬。若一年兩度轉遷,則三載 六陞階級,併加寵渥,慮失規程。伏乞止絕薦論,但稽 課最。即銓司黜陟,自有等差,貴塞倖門,以循舊制。奉 敕。盧詹職居近侍,懇述大綱。案州縣之規程,重國家 之恩命,既為允當,須示聽從。

天成四年,敕:「州縣官有違犯者,考滿即罷。」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十 一月敕:「應諸道見任州縣官司,在任之時,若時違犯, 本道非時衝替,宜卻勒赴任,考滿即罷,其本判官,當 行責罰。」

時藩鎮帥臣不識國體,妄罷邑宰,欲署其假官,朝廷知之,故有是命也。

長興二年定百官考限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二 年正月敕:「少尹上佐以二十五月為限。其府縣官宜 准長定格以三十月為限。其行軍司馬節度副使判 官等,並元未定月限。」敕旨「諸道行軍節度副使兩使 判官已下賓僚,及防禦副使、判官推官軍事判官等, 若詢前代,固有通規。從知咸自於弓旌,錄奏方頒於 綸」綍,初筵備稱,確畫斯陳。朝廷近以旌賞勳勞,均分 員闕,稍或便於任使,不免須議敕除。既當委以裨贊, 所宜定其考限。前件職員等,宜令並以三十月為限。 如是隨府,不在此限。

長興四年,令觀察判官、錄事參軍較量州縣官吏。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五 月二十七日敕,諸使府兩稅徵科,詳斷刑獄,較官吏 考課,合是觀察判官專判。其一州諸縣徵官糾轄提 舉,合是錄事參軍本職。今後觀察判官、錄事參軍較 量所屬州縣官吏,據每年徵科程限,刑獄斷遣,戶口 增減,「據州縣申報,仔細磨勘詣實,然後於本官牒內 據事件收豎。如官吏考課,一一事實,其判官、錄事參 軍候考滿日,並與酬獎,別加職任。如考課不實,亦行 殿罰。如有水旱災傷處,許奏聽。」敕旨。從之。

廢帝清泰二年定州縣官徵科賞罰例又令內外官逐年書考較其優劣

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清泰二 年四月宰臣張延朗奏「州縣官徵科賞罰例,縣令、錄 事參軍正官一年依限徵科了絕加階,二年依限與 試銜,三年總及限與服色。如攝令一年內了絕仍攝, 二年、三年內總及限與真命。主簿一年、二年如縣令 條,三年總了別任使,本判官一年加階,二年改試銜, 三年轉官。本曹官省限內了絕,與試銜轉官;諸節級 三年內總了絕,與賞錢三十千。其賞罰請依天成四 年五月五日敕。」從之。九月,尚書考功上言:「今年五月 中,翰林學士程遜所上封事,內請自宰相百執事,外 鎮節度使、刺史,應係公事官,逐年書考,較其優劣。以 前件考課,究尋臺閣,深遠歲年,若議興行,宜憑往制, 具繇中書門下宰臣判,設官分職,各有所司。本司自 合將條格故實,詳參,更簡尋遠敕條奏,定為悠久。緣 本司公事遂簡尋《唐書》《六典》《會要》、考課令書考第。」從 之。

後晉

高祖天福二年定朝臣除外任秩滿擬官之例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福二 年正月敕:「外官內官,陳力實關於共理;或出或處,藉 才難執於常規。近睹朝臣,偶除外任,三年替罷之後, 再來擬官之時,不計新職之勤勞,唯循舊官之資歷, 比藉幹濟,翻成淹滯。宜別立於規繩,貴各期於激勵。 宜今後應朝臣中有藉材特除外任者,秩滿無遺闕。 將」來擬官之時,在外一任,同在朝一任陞進。其就便 自求外職及不是特達選任者,不在此例。

天福六年。詔「岳牧善政。委倅二官。條件奏陳。」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六年五 月詔曰:「王者行考績之文,重為政之本。若存功課,自 有旌酬。或仗鉞守方,著安民之術;或剖符刺部,彰恤 物之仁。凡著政聲,悉聞朝聽。邇者數州百姓,舉留本 部長官,遂涉道途,徑趨京闕,皆陳善治,並述公清。或 指使而方來,或感激而自至。勞煩行役,妨廢耕耘。言 念苦辛,倍深軫憫。今後岳牧善政,委倅二官條件奏 陳,必當旌別勤勞,審詳課最。如不愆於名實,固無恡 於渥恩。」

出帝開運元年詔考課諸州官員

按《五代史晉出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運元 年八月詔曰:「向者朝廷無事,經費尚多。今則師旅方 興,支贍尤廣,必資國力,以濟軍須。近以四海災傷,頻 年饑饉,賦租減少,筦榷虧懸,帑藏不充,公私重困。今 歲三時不害,百穀用成,所在流民,漸聞歸業。商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