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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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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文獻通考》:賈黯判流內銓時承平日久,百官職業樂

於因循,而銓衡徒文書備具而已。黯始欲以風義整 救其弊。益州推官桑澤在蜀三年,不知其父死。後代 還,舉者甚多,應格當遷,方投牒自陳。人皆知其嘗喪 父,莫肯為作文書。澤知不可,乃去,發喪制服,以不得 家問為解。澤既除喪,求磨勘,黯謂:澤:「三年不與其父 通問,亦有人子之愛於其親乎?使澤雖非匿喪,猶為 不孝也。」言之於朝,澤坐廢歸田里,不齒終身。晉州推 官李亢,初以入錢得官,已而有私罪,默自引去,匿所 得官,以白衣應舉及第,積十歲,當應勘,乃自首言其 初事。黯以為此《律》所謂「罔冒」也,奏罷之。

《宋史范祖禹傳》:「祖禹為禮部侍郎,論擇監司、守令曰: 『祖宗分天下為十八路,置轉運使、提點刑獄,收鄉長 鎮將之權悉歸於縣,收縣之權歸於州,州之權歸於 監司,監司之權歸於朝廷,上下相維,輕重相制,建置 之道,最為合宜。監司付以一路,守臣付以一州,令宰 付以一縣,皆與天子分土而治,而可不擇乎?祖宗嘗 有考課之法,專察諸路監司,置簿於中書,以稽其要。 今宜委吏部尚書,取當為州者條別功狀,以上三省, 三省召而察之。苟其人可任,則以次表用之。至官則 令監司考其課績,終歲之後,可以校優劣而施黜陟 焉。如此,則得人必多。監司、郡守得人,縣令不才,非所 患也』。」

《游宦紀聞》:南溪柴先生中行,字與之,吾鄉前輩也。以 國學上舍登紹熙庚戌甲科,事寧考為祕書監。初任 臨川推官,戊午秋大比,漕司前期取腳色,必欲書「委 不是偽學」五字。公得文移,即具申云:「自幼習《易》,讀程 伊川之書,以收科第,於新制未委是與不是偽學,如 以為偽,不願考。」漕難其報。後有讒之者,內臺欲加論 列,何公澹在諫省,曰:「其人所守不變,可罪之乎?」 《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上出獵,宰相以下辭於近 郊。上駐馬戒之曰:「朕不惜高爵厚祿以任汝等,比聞 事多留滯,豈汝等苟圖自安,不以民事為念邪?自今 朕將察其勤惰以為賞罰,其各勉之。」

《世宗本紀》:大定十二年二月,尚書省奏,廉察到同知 城陽軍事山和尚等清強官。上曰:「此輩暗察明訪,皆 著政聲,可第其政績,各進官旌賞,其速議升除。」 移剌道傳道累遷御史中丞,同修國史,廉問職官殿 最,還奏上曰:「職官貪汙罪廢,其餘因循以苟歲月。今 廉能即與升除,無以慰百姓愛留之意,可就遷秩,秩 滿升」除。於是,廉能官景州刺史耶律補進一階,單州 剌史石抹靳家奴、泰寧軍節度副使尹昇卿、寧陵縣 令監邦彥、濬州司候張匡福,各進兩階。貪汙官同知 濬州防禦使事蒲速越、真定縣令特謀葛,並免死,杖 一百五十,除名;同知雎州事烏古孫阿里補杖一百, 削四階,非奉旨不得錄用。

《劉瑋傳》:瑋拜尚書右丞,上嘗問:考課法今可行否,右 丞相夾谷清臣曰:「『行之亦可,但格法繁則有司難於 承用耳』。瑋曰:考課之法,本於總核名實。今提刑司體 察廉能贓濫,以行賞罰,亦其意也,若別議設法,恐涉 太繁。」上問:唐代何如,瑋對以「四善二十七最。」

《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十一月,鐵木迭兒言:「比者 僚屬及六部諸臣,皆晚至早退,政務廢弛。今後有如 此者,視其輕重杖責之。臣或自惰,亦令諸人陳奏。」帝 曰:「如更不悛,則罷不敘。」

《名山藏典謨記》:「洪武十年十二月,諭來朝按察司官 曰:『爾等膺秩受祿,民隱未盡,知恤非恥歟新制考績 必待九年,其各還司,慎乃憲度,毋玩民事而干天紀。 後能復見,朕則為奉職矣』。」

《明寶訓》:「洪武十六年八月甲戌,太祖諭僉都御史詹 徽等曰:『民之休戚,係於牧民者之賢否。而咨詢得失, 激濁揚清,則係乎風紀之職。近來人情習於故常,政 事安於苟且,上下相蒙,彼此無憚,乃至闔郡連歲不 聞有所激勸,或者乃云吏稱民安。豈知善惡貴於旌 別,舉措在於得宜。今有司受牧民之寄者,豈皆舉職, 宜有以考察之。其令御史及按察司官巡歷郡縣,凡 官吏之賢否,政事之得失,風俗之美惡,軍民之利病, 悉宜究心。若徇私背公,矯直沽名,妄興大獄,苛察瑣 細,遺姦不擒,見善不舉,皆為失職。卿其宣布朕意,其 令知之』。」

《春明夢餘錄》:「洪武十七年九月,以懷慶府通判戴莊、 湖廣都司斷事高翼、靜寧州判官元善俱為右僉都 御史,東昌府教授馮叡為左贊善,皆以秩滿,考績課 最,故超擢之。」

《名山藏典謨記》:「永樂九年十二月,成都知府賈瑜、饒 州知州李益九載考滿。吏部言瑜、益皆得民。上擢瑜 福建參政,益山西參政,命吏部各賜鈔百貫,宴勞之。 朕恆念得賢守,自今守九載有治績者,陞賞一視益 與瑜。」

《大政紀》:「永樂二十二年八月,皇太子即皇帝位,十一 月癸未,遣監察御史湯濙十四人分巡天下,考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