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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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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雍熙二年詔舉京官幕職州縣中可升朝者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雍熙二年,令 翰林學士、兩省、御史臺、尚書省官,各于京官、幕職、州 縣中舉可升朝者一人。

端拱四年定舉主賞罰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端拱四年,令 內外官所保舉人,有變節踰濫者,舉主自首,原其罪。 上勵精求治,聽政之暇,因索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 問朝臣有德望者悉令舉官,仍令自今中外官所舉 之人,並須析其爵里及歷任殿最以聞,不得有隱。所 舉責實,無驗者罪之,如舉狀者有賞典。

真宗咸平二年二月己酉戒百官比周奔競有弗率者御史臺糾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三年,詔「舉升朝官有武幹堪任邊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二月辛酉,詔近臣並知雜御 史、尚書省五品及帶館閣三司職者,各舉升朝官有 武幹堪邊任一人。」

景德四年詔舉謀略武幹知邊事者及常參官可知大藩者更定分別犯贓連坐舉主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四年五月丙戌,詔張齊賢等 各舉供奉官侍禁殿直有謀略武幹知邊事者二人。 六月丁未,命翰林講讀、樞密直學士各舉常參官一 人。冬十月,詔翰林學士晁迥等舉常參官可知大藩 者二人。」

按:《文獻通考》:景德四年,令舉官所舉差遣,本人在所 舉任內犯贓,即用連坐之制。其改他任犯贓,元舉主 更不連坐。

大中祥符二年詔舉察官吏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甲子,詔諸 路官吏蠹政害民,轉運使、提點刑獄官不舉察者坐 之。按《選舉志》:真宗初屢詔舉官,未立常制。大中祥 符二年,詔幕職州縣官初任未嫺吏事,須三任六考, 方得論薦。

仁宗天聖元年夏四月丁巳詔近臣舉諫官御史各一人九月辛巳凡舉官未改轉而坐贓者舉主免劾閏月丁巳禁伎術官求輔臣宗室薦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二年八月,詔:「舉官已遷改而貪汙者,舉主以狀 聞,聞而不以實者坐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三年秋七月戊子,詔「諸路轉運使察舉知州、通 判不任事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四年二月甲寅,詔:「吏犯贓至流,按察官失舉者, 並劾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六年,戒近臣「非受詔毋輒舉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天聖六年,詔審 刑院舉常參官,在京刑法司皆為詳議官,大理寺詳 斷、刑部詳覆、法直官。皆舉幕職州縣曉法令者為之。 自請試律者,須五考有舉者乃聽試。試律三道、疏二 道,又斷中小獄案二道,通者為中格。時舉官擢人不 常其制,國子監闕講官,則詔諸路轉運使舉經義通 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嘗詔近臣舉常參官歷通判無 贓罪而才任繁劇者;欲官諸邊要,亦嘗詔節度使至 閣門使、知州軍、鈐轄、諸司使,舉殿直以上才勇堪邊 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閣待制舉奏之。邊有警, 則詔諸轉運使、提點刑獄舉所部官才堪將帥者;三 路知州、通判、縣令,則詔近臣舉廉幹吏選任之,毋拘 資格。至于文行之士,錢穀之才,刑名之學,各因時所 求而薦焉。自天聖後,進者頗多,戒近臣「非受詔毋輒 舉官。」

慶曆四年秋七月丙戌詔諸路轉運提刑察舉守令有治狀者八月戊午詔輔臣所薦官毋以為諫官御史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五年九月庚寅,詔:「文武官已致仕而舉官犯罪 當連坐者,除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二年九月辛亥詔自今內降指揮百司執奏毋輒行敢因緣干請者諫官御史察舉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五年,詔:「諫官、御史彈奏不得挾私。其州縣官不 稱職者,轉運使舉劾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五月甲子,詔諫官御史毋挾 私以中善良。六月乙未,詔河北薦饑,轉運使察州縣 長吏不稱職者舉劾之。秋七月己酉,詔薦舉非其人 者,令御史臺彈奏。」

嘉祐三年詔部使者舉劾守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