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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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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法之不用,自上犯之。其令天下吏民,得舉告守令 不如法者』。」

太平真君四年詔牧守令宰有司彈糾勿有所縱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平真君四年六月庚寅,詔曰: 「朕承天子民,憂理萬國,欲令百姓家給人足,興于禮 義。而牧守令宰不能助朕宣揚恩德,勤恤民隱,至乃 侵奪其產,加以殘虐,非所以為治也。今牧守之徒,各 厲精為治,勸課農桑,不得妄有徵發,有司彈糾,勿有 所縱。」

宣武帝正始二年遣使糾斷外州畿內官吏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正始二年六月甲子,詔尚書李 崇、太府卿于忠、散騎常侍游肇、諫議大夫鄧羨,崇、忠 使持節,並兼侍中,羨兼黃門,俱為大使,糾斷外州畿 內,其守令之徒咎失彰露者,即便施決,州鎮重職,聽 為表聞。」

孝明帝正光三年詔中尉糾劾牧守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正光三年十有二月丁亥,以牧 守妄立碑頌,輒興寺塔第宅,豐侈店肆商販。詔中尉 端衡肅厲威風,以見事糾劾。」

後廢帝中興二年詔有司糾罰郡縣

按《魏書後廢帝本紀》:中興二年「春正月癸未,詔曰:『自 中興草昧,典制權輿,郡縣之官,率多行督,假有正者 風化未均,眷彼周餘,專為漁獵。朕所以夙興夜寐,有 惕于懷。有司明加糾罰,稱朕意焉』。」

北齊

齊置尚書令、僕射等官,以掌糾彈事。

按:《隋書百官志》:「北齊尚書省置令、僕射,吏部、殿中、祠 部、五兵、都官、度支等六尚書。又有錄尚書一人,位在 令上,掌與令同,但不糾察。令則彈糾見事,與御史中 丞更相廉察。僕射職為執法,置二則為左右僕射,皆 與令同,左糾彈而右不糾彈。」

煬帝大業元年詔州縣官有侵害百姓者聽民詣朝堂封奏

按《隋書煬帝本紀》,「大業元年三月戊申,詔曰:聽採輿 頌,謀及庶民,故能審政刑之得失。是知昧旦思治,欲 使幽枉必達,彝倫有章。而牧宰任稱朝委,苟為徼幸, 以求考課,虛立殿最,不存治實。綱紀于是弗理,冤屈 所以莫申,關河重阻,無由自達。朕故建立東京,躬親 存問。今將巡歷淮海,觀省風俗,眷求讜言,徒繁詞翰, 而鄉校之內,闕爾無聞,恇然夕惕,用忘興寢。其民下 有知州縣官人,政治苛刻,侵害百姓,背公徇私,不便 于民者,宜聽詣朝堂封奏。庶乎四聰以達,天下無冤。」

元宗開元二十五年詔舉清資官以禮去職者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開元二十 五年春正月壬午,制:「崇德尚齒,三代丕義;敦風勸俗, 五教攸先。其曾任五品已上清資官以禮去職者,所 司具錄名奏。」

天寶元年正月丁未詔京文武官才堪刺史者自舉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德宗貞元元年令御史彈奏不得群署章疏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 元年三月甲寅,詔宰臣宣諭御史,「今後上封彈奏,人 自陳論,不得群署章疏。」

貞元八年,初令授臺省官者各具舉主於授官詔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貞元八年 五月戊辰,初令授臺省官者,各具舉主於《授官詔》。先 是,郎官缺,左右丞舉之,御史缺,大夫中丞舉之,詔書 不具所舉。及趙憬、陸贄為相,以諫議郎官不宜專于 左右丞,宜令尚書丞郎各舉其可。詔書具所舉官名, 御史「亦如之。異日考殿最,以舉主能否。」從之。

聖宗太平六年詔舉清勤自勵之官

按《遼史聖宗本紀》:太平六年十二月「辛巳,詔北面諸 部廉察州縣及石烈彌里之官,不治者罷之。」詔:「大小 職官有貪暴殘民者立罷之,終身不錄。其不廉直,雖 處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持者,在卑位亦當薦拔。」

興宗重熙九年十二月詔諸職官有治民安邊之略者悉具以聞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年十月丙戌,詔「東京留守蕭孝忠舉察官吏 有廉幹清彊者,悉具以名聞。」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太祖建隆四年禁藩鎮越資奏舉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建隆四年詔: 「自前藩鎮多奏初官人為掌書記,頗越資序。自今歷 兩任有文學者,方得奏舉。」

乾德二年春正月丁未詔令錄簿尉諸職官有耄耋篤疾者舉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