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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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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察廉吏各二人,光祿歲舉郎、茂才四行各一人,察 廉吏三人,中二千石歲察廉吏一人,監、御史、司隸、州 牧歲舉茂才各一人。」

明帝永平九年詔舉循吏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九年夏四月,詔令司隸校 尉部刺史歲上墨綬,長吏視事三歲已上,理狀尤異 者,各一人,與計偕上。」

和帝永元五年詔舉吏務加簡擇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五年「三月戊子,詔曰:選舉 良才,為政之本,科別行能,必由鄉曲。而郡國舉吏,不 加簡擇,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又 德行尤異,不須經職者,別署狀上。而宣布以來,出入 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從好,司隸刺史,訖無糾 察。今新蒙赦令,且復申敕,後有犯者,顯明其罰。」在位 不以選舉為憂,督察不以發覺為負,非獨州郡也。是 以庶官多非其人,下民被姦邪之傷,由法不行故也。 永元七年,詔「舉郎官寬博有謀才任典城者。」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七年夏四月辛亥朔,日有蝕之。 詔曰:元首不明,化流無良,政失于民,謫見于天。深惟 庶事,五教在寬,是以舊典因孝廉之舉,以求其人。有 司詳選郎官寬博有謀才任典城者三十人。」

安帝延光元年詔三公中二千石舉刺史二千石令長相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延光元年八月己亥,詔三公、中 二千石舉刺史、二千石令長相,視事一歲已上至十 歲,清白愛利,能敕身率下,防姦理煩,有益于人者,無 拘官簿。刺史舉所部,郡國太守相舉墨綬,隱親悉心, 勿取浮華。」

延光二年,詔「選郎吏通經術任民牧者。」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二年春正月,詔選三署郎及吏 人能通古文《尚書》《毛詩》《穀梁春秋》各一人。八月庚午, 初令三署郎通達經術任民牧者,視事三歲以上,皆 得察舉。」

順帝永和三年詔大將軍三公各舉官吏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永和三年九月丙戌,令大將軍、 三公各舉故刺史、二千石及見令、長、郎、謁者、四府掾 屬剛毅武猛有謀謨任將帥者各二人,特進、卿、校尉 各一人。」

永和 年,詔「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及姦穢 重罪者。」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不載。按《李固傳》:永和中,固為 將作大匠,遷大司農。與光祿勳劉宣上言曰:「頃選舉 牧守,多非其人,至行無道,侵害百姓。」帝納其言。于是 下詔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遇人無惠者,免 所居官。其姦穢重罪,收付詔獄。

文帝黃初二年詔災異勿劾三公

按《魏志文帝本紀》:初黃二年「六月戊辰晦,日有食之, 有司奏免太尉。詔曰:災異之作,以譴元首,而歸過股 肱,豈禹湯罪己之義乎?其令百官各虔厥職,後有天 地之眚,勿復劾三公。」

晉因漢制,以御史中丞為臺,主受公卿奏事,舉劾按 章。

按《晉書職官志》:「御史中丞,本秦官也。秦時御史大夫 有二丞,其一御史丞,其一為中丞。中丞外督部刺史, 內領侍御史,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漢因之。及哀帝 元壽二年,中丞出外為御史臺主。歷漢東京至晉,因 其制,以中丞為臺主。

武帝天監元年詔端右以風聞奏事百寮不法者置中丞及侍御史以糾察之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夏閏四月壬寅,詔曰:「成 務弘風,蕭厲內外,實由設官分職,互相懲糾。而頃壹 拘常式,見失方奏,多容違惰,莫肯執咎,憲綱日弛,漸 以為俗。今端右可以風聞奏事,依元熙舊制。」

按《隋書百官志》:「御史臺,梁國初建,置大夫,天監元年, 復曰中丞,置一人。掌督司百寮。皇太子已下,其在宮 門行馬內違法者,皆糾彈之。雖在行馬外而監司不 糾,亦得奏之。屬官:治書侍御史二人,掌舉劾官品第 六已下,分統侍御史。侍御史九人居曹,掌知其事,糾 察不法。」

北魏

道武帝天興四年命使者糾劾不法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天興四年二月丁酉,分命使者 循行州郡,聽察詞訟,糾劾不法。」

太武帝太延三年詔吏民得舉告守令不如法者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延三年「五月己丑,詔曰:『方今 寇逆消殄,天下漸晏。比年以來,屢詔有司,班宣惠政, 與民寧息。而內外群官及牧守令長,不能憂勤所司, 糾察非法,廢公帶私,更相隱置,濁貨為官,政存苟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