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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5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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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九品。」

至元二十一年,定稅務官陞轉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稅務官陞轉, 至元二十一年,省議:「應敘辦課官分三等,一百錠之 上設提領一員,使一員,五十錠之上設務使一員,五 十錠之下設都監一員,十錠以下從各路差人管辦。」

都監,歷三界陞務使一週歲為滿月日不及者通。

理務使歷三界,陞提領。提領歷三界,受省劄。錢穀官 再歷三界,始於資品錢穀官并雜職任用, 各處就 差相副官,增及兩酬者聽。各處官司再差增及三酬 以上,及後界又增者,申部定奪。

至元二十五年,定司吏陞轉之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二十五年, 部擬各路司吏實歷六十月吏目兩考陞都目,歷一 考陞提控案牘,兩考陞正九,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 目,歷一考與都目,餘皆依上陞轉。」省議:「江南提控案 牘,除各路司吏比附腹裡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 准定例遷除,其餘已行直補,并自行踏逐,歷案牘兩 考者,再添資遷除。」

至元三十年,定提控案牘官遷敘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三十年,省 准提控案牘」補注:「巡檢陞轉資品,不相爭懸,如已歷 提控案牘月日者,任回止於提控案牘內遷敘。」

成宗大德二年令上都應昌倉官以二周歲陞一等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二年省議上都應昌倉官比同萬億庫官例二周歲為滿於應

得資品上擬陞一等。

大德四年,定「腹裡、江南都吏目及提控案牘陞轉之 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四年,中書 省准吏部擬腹裡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牘陞轉通例: 凡腹裡提控案牘、都吏目,京畿漕運司令史,元擬六 十月考滿,今准九十月考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 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淮九十 月考滿。萬億四庫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准九十 月考滿。大都路令史,元擬六十月考滿任回,減資陞 轉,今准六十月考滿,不須減資。大都運司令史,九十 月考滿《都目》:寶鈔總庫司吏,元擬六十月都目,九十 月提控案牘,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寧庫司吏,元擬六 十月提控案牘,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 元擬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議:「已經改擬出職 人員,各路司吏轉充提控案牘、都目,比同陞用,其餘 直補人數,並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遷用。」江南提控 案牘、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 目,兩考陞都目,一考陞提控案牘,兩考正九。路司吏 九十月吏目,一考轉都目,餘皆依上陞轉。」江南提控 案牘除各路司吏,比腹裡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 「准例遷除,其餘已行直補,并自行保舉,自呈准月日 立格,實歷案牘,兩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 十月入流。未及兩考者,再添一資」遷除例後違越刱 補者,雖歷月日,不准。

大德六年,定庫官陞轉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六年,部議 在都平准行用庫官,擬合與外路一體,二周歲為滿。 元係流官內選充者,任回減一資陞轉。 萬億四庫 知事,例陞一等,提控案牘,減資遷轉。」

大德七年,定「巡檢倉官陞轉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七年,議各 處所委巡檢,自立格月日為始,已歷兩考之上者,循 舊例九十月出職,不及兩考者,須歷一百二十月,方 許出職遷轉。 大同倉官擬二周歲交代,永盈倉例 陞一等,其餘六倉任回,擬減一資陞轉。」

武宗至大三年定稅務官陞轉法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稅務官陞轉, 「至大三年,詔定立辦課例。一百錠之下,院務官分為 三等,五十錠之上為上等,設提領一員受省劄,大使 一員受部劄。二十錠之上為中等,設大使副使各一 員。二十錠之下為下等,設都監、同監各一員,俱受部 劄,並以一年為滿。齊界交代,都監、同監四界陞副使, 又」四界陞大使,又三界陞提領,又三界入資品錢穀 官并雜職內遷用。行省差設人員,各添兩界陞轉,仍 自立界以後為始,理算月日,並於有陞轉出身人員 內定奪,不許濫用白身。《議得例》前部劄,「提領於大使 內銓注,都監、同監本等擬注,止依歷一十二界,至大 三年例後,刱入錢穀人員,及正從六品、七品取廕子 孫,亦依先例陞轉,不須添界外。其餘雜進之人,依今 次定例遷用,通歷一十四界,依上例陞轉。」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令「廣西等處軍民官以三載減 資陞階,上都倉官以二周歲陞一等。」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二月庚子,命廣西靜江、 融州軍民官鎮守三載無虞者,民官減一資,軍官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