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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5 (1700-1725).djv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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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階。著為令 按《選舉志》:至大四年,「部議上都兩倉 二周歲為滿,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歷過月日,今後 比例通理。」

仁宗皇慶元年令上都庫官以二周歲減資陞轉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皇慶元年。部議 上都平盈庫二周歲為滿。減一資陞轉。」

延祐四年定司吏倉官遷敘陞轉之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延祐四年,部議, 江浙行省各路見役司吏,已及兩考選充倉官,五萬 石之上,比同考滿出身充典史,一考陞吏目;五萬石 之下者,於典史添一考,依例遷敘。 湖廣行省倉官, 如係路吏及兩考選充倉官一界同考滿出身充典 史,一考陞吏目,遷敘。庫官周歲准理本等月日,考滿 依例」陞轉。

英宗至治三年春正月辛酉敕常調官不次銓用者但陞以職勿陞其階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敕朝官不許二十月內遷調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冬十月甲午,中書省臣 言,「舊制,朝官以三十月為一考,外任則三年為滿。比 年朝官率不久於其職,或數月即改遷,於典制不類, 且治績無從考驗,請如舊制為宜。」敕:除風憲官外,其 餘朝官,不許二十月內遷調。

明定「文武官遷轉之制。」

按「《明會典》,凡親王講讀官,用翰林院檢討二員,待詔 二員,侍書二員,檢討於進士內侍書用,中書舍人於 舉人、監生內各選用,待詔於教官內陞用。」 推陞舊 制:陞必滿考,若員缺當補,不待考滿者曰推陞。類推 上一人,單推上二人;三品以上九卿及僉都祭酒,廷 推上二人。閣臣、吏兵二部尚書,會大九卿五品以上 官及科道、廷推上二人、或再上三四人。皆請自上裁

凡一品、二品官,考滿、「賜羊酒、鈔錠。」 尚書都御史,《六》

年考滿,加太子少保,九年加太子太保。吏部尚書有 三年即加太子少保、六年加太子太保者。內閣三、六 九年考滿,應陞官秩,取自上裁。其一品九年考滿,或 賜宴,或賜敕獎勵,及誥命廕子等項,俱出特恩,或奉 旨查例議擬奏請。 又按《會典》,凡將官陞職,如各邊 將官有缺,除侯、伯、都督名位相應外,若都指揮堪任 主將,擬陞五府堂上官署職。若指揮堪任偏將,擬陞 都司堂上官署職,以便行事。後有戰功該陞,仍從祖 職加陞。其有遇例,俱不在實授之例。各都司掌印僉 書及內地參、遊總兵亦如之。非功能素著,屢經保薦 者,雖遇缺亦不許推用。已推署職者,非有軍功大勞, 雖遇恩典,亦不准實授。

太祖洪武三年定外官考滿陞遷之制

按《明會典》、「凡外官考滿陞遷。洪武三年奏准,府同知 一考無過者,陞知府;知縣二考無過者,陞知州;縣丞 一考無過者,陞知縣。」

洪武十四年、定倉官陞轉法。

按《明會典》:「洪武十四年,令各處倉官周歲考滿守支 俸給支三分之一,守支畢日,未入流陞從九品,已入 流陞正九品。」

洪武十六年,定「遠方官考滿陞調之例。」

按《明會典》:「凡遠方官考滿,洪武十六年奏准,兩廣所 屬有司官,地有瘴癘者,俱以三年陞調;雖係兩廣而 無瘴癘者,仍以九年為滿。福建汀、漳二府,湖廣郴州, 江西龍南、安遠二縣,地亦瘴癘,一體三年陞調。」

宣宗宣德五年令國子監官考滿有學行端慤者加翰林史職按明會典凡國子監官九年考滿宣德五年令學行

端慤者,「量加《翰林史職》,仍理教事。」

英宗天順元年定部寺屬官陞遷之例

按《明會典》,「凡部、寺屬官,天順元年,令各部主事及大 理寺評事歷俸未及兩考、員外郎、寺副未及一考,序 陞郎中、寺正等官者,俱令署職,滿考後,奏請實授。又 例:行人司司正、司副、都察院都事、中書舍人、太常博 士、各衙門司務陞署郎中,員外郎及五府經歷陞郎 中,五府都察院都事陞經歷,通政司知事陞經歷,都」 察院檢校陞照磨者、俱九年考滿實授。

憲宗成化四年定中書舍人考滿陞官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奏准,中書舍人九年考滿稱職, 係進士舉人出身者,陞員外郎;監生出身,陞主事;乞 恩報效出身,陞寺副等官。」

成化七年,令「外官考滿聽吏部推擢。」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七年四月,命外任考滿應選 用風憲者,悉聽吏部推擢,著為令。」

成化十四年,定譯字、通事等官考滿陞遷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四年,令譯字、通事、序班等官,九年 考滿,無相應員缺者,陞授別衙門職事帶俸,仍於本 衙門辦事。」 又按《會典》,「凡在外衛所官功陞,成化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