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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5 (1700-1725).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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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奏准各衛指揮功陞都指揮者,俱改註都司,在 內者仍舊。」又奏准,在外衛所千戶功陞指揮者,比與 指揮陞都指揮流官不同。俱令於該衛原係帶俸、并 帶俸管事者、量與軍餘四名不許列銜公座。若考選 軍政者、不在此限

成化十六年,定「帶俸官考滿陞補之例。」

按《明會典》:「凡各帶俸官考滿,成化十六年題准本衙 門查有相應員缺,照該陞品級陞補;如無,亦陞別衙 門相應職銜,仍帶俸管事。」

孝宗弘治二年定有司官考滿陞級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九年考滿,不分前 任後任,但事繁歷俸日多者陞二級,事簡歷俸日多 者陞一級。」

弘治八年,定鴻臚寺及在外衛所官陞補之例。 按《明會典》,「凡鴻臚寺隨堂辦事,於堂外額官,預選各 衙門官及本寺鳴贊序班堪任者,以原職隨堂辦事, 三年稱職,得推補寺丞;如不稱,仍供原職。弘治八年 題准於大官署正序班等官內選用。正德以後,止於 鳴贊序班內揀選。」 又按《會典》,「凡在外衛所官功陞。 弘治八」年題准、各衛指揮使功陞都指揮僉事,註原 衛帶俸,照例於本衛撥餘丁六名以為「道」從。其才謀 操履出眾、考選軍政時、量授都司軍政雜差。

弘治十五年,定「吏部、科道、及行太僕寺、苑馬寺等官 陞用之例。」

按《明會典》、「凡吏部科道官,弘治十五年令都給事中 有缺,於左右給事中內;左、右給事中有缺,於給事中 內具奏陞用。 令考察行太僕寺、苑馬寺官,不必會 同布按二司。各寺官果有才行超卓者,一體推舉陞 用。」

弘治十六年、令撫按等官、訪察屬官廉能幹濟者、具 奏陞用

按《明會典》:「弘治十六年,令各處撫按及布、按二司官, 訪察所屬廉能幹濟者,明開堪任某官,具奏陞用。」

武宗正德十六年定五府都督遷轉法

按《明會典》、「凡五府都督等官。正德十六年令必由都 指揮積累軍功,勳庸顯著,及才望超卓者,并錦衣衛 亦必由軍功及異能者,方許陞授。」

世宗嘉靖四年定布按二司推陞之例

按《明會典》:「凡在外布政、按察二司有缺,除右布政使 轉左不用陪外,其餘例推二員,請旨點用。」嘉靖四年 題准:「查照舊例,僉事遞陞副使,按察使參議遞陞參 政,布政使就於本省及附近省分遷轉,不必驟更數 易,以致奔走廢事。」

嘉靖五年、「令府州縣官政蹟卓異,六年加職,九年陞 擢。」

按《明會典》:「凡有司官,嘉靖五年奏准知府、知州、知縣 歷任六年,果政蹟卓異者,加陞職銜,照舊管事,九年 考稱,從加職上不次陞擢。若加陞後丁憂起復等項 到部,徑從加職除授。」

嘉靖六年,令參政副使缺,於參議僉事內陞補。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以布政按察二司官資淺遞陞, 不無偏重。」令今後參政副使缺,查參議、僉事內有資 望稍深,地里相近者,酌量相兼陞補。

嘉靖八年,定王府官遷敘之例。

按《明會典》:「凡王府官,嘉靖八年議准,任滿九年,聽該 府具奏,查果才行可稱、曾經撫按旌舉者,與別衙門 官一體敘用。」

嘉靖九年,定「官恩生授中書舍人,及科舉等出身官 超擢之例。」

按《明會典》:「凡官恩生授中書舍人,嘉靖九年題准,九 年考滿,無過止陞職銜,照舊辦事。果有才識可用,操 履無玷者,量陞品級。」相近衙門, 凡科舉、歲貢薦舉 出身官,「嘉靖九年詔許三途並用,但有真才實德者, 不拘資格,一體超擢。」

嘉靖十年令「兵部左右侍郎、必以按歷邊陲、練達軍 務者推陞。」

按《明會典》,凡尚書、侍郎、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卿缺,皆 令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廷推。嘉 靖十年題准:「兵部左右侍郎,必推曾按歷邊陲、練達 軍務,或曾任兵備等官,有將略才望者,疏請簡用,遇 有警報,即付以提督之任,不必另推。」

嘉靖十四年,定「巡撫都御史等官推陞之例。」

按「《明會典》,凡巡撫都御史缺,舊例在內地者會戶部, 在邊方者會兵部推舉。嘉靖十四年,令照九卿例會 推。 凡兩京國子監祭酒缺,舊例吏部題推,嘉靖十 四年,令照巡撫都御史例會推。 凡詹事府、翰林院 掌印官缺,俱從內閣推補。南京翰林院掌印官缺,吏 部具奏行翰林院,從內閣推補。 凡兩京國子監監 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嘉靖十四年,令於教官 內陞用。 凡鴻臚寺鳴贊序班,嘉靖十四年題准、歷 六年兩考賢能稱職者,照例敘遷。知縣、縣丞果有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