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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5 (1700-1725).djvu/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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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管原務。以後遷轉,即從加級上扣算。」又題准:兩京 太常、太僕、光祿等衙門堂上官,量才授任,即就本衙 門積資待遷,不復輪轉。其戶、刑、工三部司屬,無故不 得輕調。若在職勤慎,公論已孚者,與禮、吏、兵三部一 體敘遷。 又題准:「南北督撫果於地方相宜,就彼加 職,從僉都可遞加至尚書、宮保、布按二司」參議,久者 即陞參政僉事,久者即陞副使,一如先年之例。 又 議准、兩京府尹久任責成,候積有年勞,徑陞戶部侍 郎職銜,仍管府事。

隆慶四年,定「郎中、都給事中陞轉法。」

按《明會典》,「隆慶四年議准:除吏部員外郎左右給事 中以下,及年未甚深御史應外補者,隨時擢用外,其 郎中、都給事中年深御史,察其才力政績酌陞內外 職任,不許仍前,但挨資次定為歲例陞轉。其南京科 道及兩京各部司屬,資俸相應政績卓異者,一體陞 轉京堂。」

隆慶五年,定太僕苑馬卿、運使等推補陞轉法。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題准行太僕苑馬卿、運使員缺, 必以廉謹有才望者推補。其階格,卿視布政司參政, 使視按察司副使,得一體陞轉,如更優異,超等擢用。」

議准、兵馬副指揮吏目、以在外府衛首領、州縣佐

貳首領中有才守者陞補。

隆慶六年,定「御史、給事中」陞轉之制。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議准都、左右給事中得遷太常、 太僕少卿、尚寶卿等官。年深大差御史得陞太僕少 卿、大理寺丞、光祿寺少卿等官。南京給事中、御史若 資俸相等,亦得視在京陞轉。」

神宗萬曆元年令考滿官應陞不得自擬職任其兩殿中書官陞五品而止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令,以後各官考滿,例該陞級者, 止許開具應陞緣由,以俟朝廷裁予,毋得輒自定擬 職任。」 題准:「兩殿中書官陞至五品而止,再有年勞, 止許加陞服俸。」

萬曆二年,更定「內外官陞轉法。」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令吏部將科道官量其才力資 俸內外一體陞轉不必拘一年兩次及多寡之數。 令今後官生有行能卓異者與科貢二途俱照例一 體擢用。 題准:王府奏薦堪陞長史者不問曾否加 陞服俸與出身資格俱止案候。必候撫按薦到方許 陞授。 題准:今後守令大約以兩考為期。知府歷俸 六年上下,乃得陞遷。政成之日,果歷三考,得陞布政、 按察使;不及九年者,陞參政、副使。

萬曆三年,定「漕運把總等官保薦推陞之制。」

按《明會典》,「凡漕運把總等官,萬曆三年題准:把總官 運糧三年以上,果廉能幹濟,依期完糧,許各該衙門 㨿實保薦,准令於實職上陞一級。其運官依期過淮 過洪完納,巡倉御史據實獎薦,即行賞賚,仍擬陞署 職一級。過洪後期完納依期者,通候三年,准陞署職 一級。凡經薦舉運官,兵部即行紀錄,候陞遷日破格」 優敘。若先犯降級,不係侵欺挂欠,許將所陞職級,准 復原降之數。若見有漂流未掣通關者,不得濫舉。 萬曆四年令撫按官查王府官賢否,送部遞陞。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題准,行各撫按官將王府長史 等官,查訪賢否,并各員缺,送部,查年勞遞陞。

萬曆五年、令三邊宣大總督廷推,不會五府。

按《明會典》,「凡總督陝西三邊宣大都御史缺,會五府、 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廷推。薊遼兩廣總督缺,亦令 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廷推,不會五府。」萬曆五年題 准,三邊宣大總督,亦照薊遼例,不會五府。

萬曆六年,令「鴻臚寺少卿年久推補寺卿。」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令鴻臚寺卿缺。仍於本寺少卿 年久練熟者推補。不必另選。」

萬曆九年、令二司及知府有才望者推補寺卿 按《明會典》:「萬曆九年議准陝西各寺卿、少卿有缺,查 訪二司并知府等官素有才望者推補。」

萬曆十一年,定兩京部寺及布按二司推陞法。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題准:兩京部寺注選題差司 屬官員,不拘一年三年,但限滿事完,即查其在差有 無功過,應否照舊供職,分別具奏,不必待回部回寺 命下之日,隨咨本部,以便推陞。其在差未滿者,員外 郎亦得推郎中,主事亦得推員外郎,寺副亦得推寺 正,不」妨以陞職管差,俱候差滿通考 議准布按二 司官推陞,止各用本司職銜,不必互相兼攝。其邊方 兵備若非一時無人可代,亦不必加銜占缺。

萬曆十二年、令提學官陞遷、委各道署管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題准各直省提學官陞遷,得 選委各道署管,不必候代署委官遇起貢期近,及科 舉年分,得考校遴選,但不得幇補入學。 萬曆十三年,令巡撫官年久方許推陞。」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令各處巡撫官歷任年久方 許推陞,不得驟遷數易,以滋煩擾。 又令通政司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