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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5 (1700-1725).djvu/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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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降級候補官員,康熙十四年題准候補。

《主事》以下官員願告降者,准以《筆帖式》補用。康熙十七年

三月二十四日

上諭:吏、兵二部:「向以閩省海疆要地,雖經恢復《海逆》」,

「未平,民生凋敝;撫綏防禦,全藉文武大吏殫心料理,方於兵民有裨。」 今總督郎廷相、提督段應舉,自簡任以來,為時已久;山谷之伏莽未靖,閭閻之困苦未蘇,吏治未見澄清,營伍漫無整頓,寇警頻聞,地方騷擾。更有甚者,海賊侵犯內地,事前不能防禦,事後不能堵勦。皆由該督、提庸劣無才,職業不修,殊負簡任之「意。豈可仍令在任,貽誤封疆。著大將軍康親王、參贊大臣靖南王、及鎮平將軍、會同嚴加確議,密行具奏。爾二部即遵諭行。」 《特諭》。

康熙三十一年

十月初二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席喇、傅繼祖、達瑚」、

「德珠、戴通筆帖式季慶鶴,力保盜賊,情殊可惡,其革職發往黑龍江效力,可改簽批發。前者工部筆帖式愛新阿,監造新滿洲房屋,曾有梁木摧折,致新滿洲被壓而斃。聞其為人,不孝不義,至於已極,八旗之眾,無弗知者。乃工部堂官,不行題參褫革,反委為司員,令監工作。夫筆帖式者,漸次陞擢,可為司員,可為大」 臣者也。如此不孝不義之人,豈可為大臣與司員哉?其嚴飭各部院,有似此孝義不修,行止謬亂,好生事端,代寫詞狀者,察出革其筆帖式。儻被革者異日挾仇訐告,朕決不聽理也。可咸傳諭之。

康熙三十二年

二月二十七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王熙、張玉書、李天馥、學」

士席喇、傅繼祖、溫保、戴通、安布祿、王尹方、李柟、李應廌、衛既齊,本降級調用,一州判耳。以其素有虛名,特復其原官以檢討,又超擢為布政使。未幾內陞府尹,累加遷擢至副都御史,遂又授為貴州巡撫。受國家恩,可謂至矣。為府尹時,其《條奏疏》中,自詡「比之召伯君陳假,若其所行者一二符,其所言,猶有可恕者。」 乃「初至貴州遂私動兵革妄生邊事殺無罪苗民、詐報軍功。種種欺謊凡此惡行雖常人所不為而彼以古人自況反不知忌憚而為之」 蓋於彼所言者略不相顧而大負國家之恩矣。彼平昔但務虛名妄稱道學委之以事毫無實濟。若此欺罔世人沽取虛名之輩不得不重加懲創為欺世盜名者之戒。汝等同九卿於午門外,召《既齊》問之。

康熙三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侍衛降級一等;侍衛降一級,授為二等。

《侍衛》:「《二等侍衛》降一級,授為《三等侍衛》。」 「《三等侍衛》降一級,即革職。」 《王等護衛降級》與此例同。康熙三十三年,

諭「王等護衛怠惰不效力者、革職,交與該王等令供」

應賤役

康熙三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官員降級。康熙三十四年覆准管參領

佐領官員緣事降級者,應照所降之級,換頂帶坐褥。其文職管參領佐領大臣官員,緣事降級者,亦照此例。如兼世職官員緣事降級,應降一級者,罰俸一年半。應降二級者,罰俸三年。多者照此例遞罰。

康熙四十一年

十一月初十日

上諭內閣:「近見各部院衙門,或所辦事件有錯誤者」,

惟恐事情覺露,專務隱匿,不行檢舉。朕一日二日總理萬幾,亦止詳識緊要事務,安能逐事一一記之?各部院檔案繁多,勢不能無舛錯遺漏,或有舛錯遺漏而即自行檢舉,則其過猶為可恕。若懼罪隱匿,不行檢舉,則事必終於舛錯,所貽誤甚大。爾等將此旨傳諭各部院滿漢大臣知之。

康熙四十九年

七月初八日

上諭兵部:「這番人搆亂事情,並非副將張弘印起釁。」

張弘印一聞事發、即率官兵勦滅峰崖山等處番眾殲僇七十餘人餘俱招撫甚為可嘉著降二級留任。其被番人戕害守備韓國元千總洪章、高仲元、皆因地方公務追逐交戰以致身亡情屬可憫著一併議敘奏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