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居官及官當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敘之。今 敘官乃從見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誤曉律意也。 《律》「累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此止法者不徒為之,蓋 有所礙,不得不止。據律更犯,有歷任官者,仍累降之, 所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注「各謂二官各降,不在通 計之限。」二官謂職事官、散官、衛官為一官,勳官為一 官,二官各四等,不得通計,乃是共降八等而止。予考 其義,蓋除名敘法,正四品於正七品下敘,從四品於 正八品上敘,即是降先品九等。免官官當若降五等, 則反重於除名,此不得不止也。此律今雖不用,然用 法者須知立法之意,則於《新格》無所牴牾。予檢正刑 房工事日,曾遍詢老法官,無一人曉此意者。
《朱子語錄》:本朝舊法,貶謫人若是庶官,亦須帶別駕 或司馬,無有帶階官者。今呂子約卻帶階官安置。 《合璧事類》:吳武陵《與孟簡書》曰:「柳子厚斥已十二年, 程、劉、二韓皆已拂拭,獨子厚與猿鳥為伍。」
降黜部外編
《修武縣志》:唐韓湘字清夫,愈姪嘗勸之學,湘曰:「所學 非公所知,作詩以見志。」中有「能開頃刻花」句,公曰:「子 能奪造化耶?」即取盆覆土,須臾花開,葉上有金字一 聯云:「雲橫秦嶺家何在,雪擁藍關馬不前。」公不解。後 公貶潮陽,道阻雪,湘來謂曰:「公忘昔日花間之句乎?」 訊其地,秦嶺山,藍關也。遂足成詩以貽之。
《東軒筆錄》:永州有何氏女,幼遇異人,與桃食之,遂不 飢無漏,自是能逆知人禍福,鄉人神之,為構樓以居, 世謂之「何仙姑。」士大夫之好奇者多謁之以問休咎。 王達為湖北運使,巡至永州,召于舟中,留數日。是時 魏綰知潭州,與達不葉,因奏達在永州取無夫婦人 阿何于舟中止宿。又有周師厚者,為湖北路提舉常 平,人或呼為「夢見公」,蓋以其姓周也。蒲宗孟為湖北 察訪,因奏師厚昏不曉事,致吏民呼為「夢公。」二人者 皆以此罷去。蓋疑似易乘,使朝廷致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