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始停,已滿七十,方求更敘者,吏部可依令不奏』。」其 有高名峻德,老成髦士,灼然顯達,為時所知者,不拘 斯例。若才非秀異,見在朝官,依令合解者,可給本官 半祿,以終其身。使辭朝之叟,不恨歸於閭巷矣。
北齊
齊特進、光祿,以就閑者居之。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特進、左右光祿,金紫銀青等光 祿大夫,用人俱以舊德,就閑者居之。」
隋
煬帝大業五年詔百官七十以上不堪居職者賜帛還本郡
按《隋書煬帝本紀》,「大業五年冬十月癸亥,詔曰:『優德 尚齒,載之典訓,尊事乞言,義彰膠序。鬻熊為師,取非 筋力,方叔元老,克壯其猷。朕永言稽古,用求至治。是 以龐眉黃髮,更令收敘,務簡秩優,無虧藥膳,庶等臥 治,佇其弘益。今歲耆老赴集者,可於近郡處置。年七 十以上,疾患沉滯,不堪居職,即給賜帛,送還本郡;其』」 官至七品以上者,量給廩,以終厥身。
唐
太宗貞觀二年詔文武官致仕者參朝日在本品見任之上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太宗本紀》,貞觀 二年九月丙午,詔曰:「尚齒重舊,先王以之垂範;還章 解組,朝臣於是克終。釋菜合樂之儀,東膠西序之制, 養老之義,遺文可睹。朕恭膺大寶,憲章故實,乞言尊 事,彌切深衷。然情存今古,世踵澆季,而策名就列,或 乖大體。至若筋力將盡,桑榆且迫,徒竭夙興之勤,未 悟」夜行之罪。其有心驚止足,行堪激勵,謝事公門,收 骸閭里,能以禮讓,固可嘉焉。內外文武群官,年高致 仕,抗表去職者,參朝之日,宜在本品見任之上。
高宗顯慶元年四月壬寅詔五品以上老疾不以罪者同致仕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元宗開元二十三年春正月詔致仕官量與改職依前致仕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五年。令五品以上以禮去職者。所司錄奏。 老疾者與致仕。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二十 五年春正月壬午,制:「崇德尚齒,三代丕義;敦風勸俗, 五教攸先。其曾任五品已上清資官,以禮去職者,所 司具錄名奏,老疾不堪釐務者,與致仕。」
德宗貞元五年令致仕官給半祿料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 五年夏四月乙未,「以太子少師蕭昕為工部尚書致 仕,給半祿料,永為常式。」初,致仕官只給半祿,無料,上 加之以待老臣,半料自昕始也。
遼
穆宗應曆十八年夏四月己巳詔左右從班有老耄者增俸以休於家
按《遼史穆宗本紀》云云。
宋
太宗淳化元年五月甲午給致仕官半奉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真宗咸平五年詔文武官七十以上求退者許致仕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謝泌傳咸平五年泌為兩浙轉運使近制文武官告老皆遷秩令錄授朝官
並給半俸。泌言:「請自今七十以上求退者,許致仕;因 疾及歷任犯贓者,聽從便。」詔可。
大中祥符元年冬十月癸丑賜致仕官本品全奉一季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五年冬十月己未,賜致仕官全奉。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四年三月庚午詔川陝致仕官聽還本貫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四年冬十月壬辰詔郎中以上致仕賜一子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元年二月甲子詔員外郎以上致仕者錄其子校書郎三丞以上齋郎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三年詔兩省卿監等官致仕給奉如分司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三年三月戊戌,詔兩省卿監、 刺史閤門以上致仕,給奉如分司官,長吏歲時勞賜 之。」
寶元二年六月戊辰詔諸致仕官嘗犯贓者毋推恩子孫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五年詔除致仕官舉官連坐之律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五年九月「庚寅,詔文武官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