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5 (1700-1725).djvu/7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致仕而舉官犯罪當連坐者,除之。」

皇祐三年詔簡別百官年老不任事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皇祐三年秋七月癸丑,詔少卿監 以下,年七十不任釐務,省御史臺、審官院以聞。嘗任 館閣臺諫及提刑者,中書裁處。待制以上能自引年, 則優加恩禮。十二月庚子,詔文武官七十以上未致 仕者,更不考課遷官。」

神宗熙寧元年令使臣致仕者子孫不得推恩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夏四月戊午,外任大使 臣年七十以上,令監司體量,直除致仕者,更不與子 孫推恩。」

高宗紹興五年閏二月戊辰置路分總管以處閑退武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三年冬十月丁巳,詔「郡守年七十者聽自 陳,命主宮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春正月庚辰。罷郡守年七十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隆興二年秋七月庚子詔內外文武官年七十不請致仕者遇郊毋得蔭補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元年秋七月辛亥詔知州年七十以上者與宮觀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熙宗天眷三年秋七月丁卯詔文武官五品以上致仕給俸祿之半職三品者仍給傔人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元年春二月戊寅詔諸致仕官職俱至三品者俸祿人力各給其半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十一年春正月壬午詔職官年七十以上致仕者不拘官品並給俸祿之半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八年,命「求仕人老病者勒令致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三月「戊申,命應赴部求 仕人老病昏昧者,勒令致仕,止給半俸,更不遷官。」

章宗明昌三年敕職官勒令休閑者不給俸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八月癸卯,敕諸職官老 病不肯辭避,有司諭使休閑者,不在給俸之列,格前 勿論。十二月乙丑,定到任告致仕格。」

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令到選官員年七十者依例致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二十八年, 省議,諸職官年及七十。精力衰耗,例應致仕。今到選 官員,有年已七十或七十之上者,合令依例致仕。」

成宗大德七年令內外官三品以下年七十者陞散官一等致仕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七年秋七月丙子。詔除集賢 翰林老臣預議朝政。其餘三品以下年七十者。各陞 散官一等致仕 按《選舉志》。大德七年省臣言「內外 官員年至七十者。三品以下於應授品級加散官一 等。令致仕。」

按《輟耕錄》:「大德七年,詔內外官年及七十,並聽致仕。 時郭守敬知太史院事,以舊臣且熟朝廷所施為,獨 不許其請。」至今翰林太史司天官不致仕者,咸自公 始。

大德九年二月辛丑詔「致仕官家貧者給半俸終其 身。」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年,令「官員年老者致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年省臣言。「官 員年老不堪仕宦者。於應得資品加散官遙授職事。 令致仕。」

仁宗皇慶二年定百官致仕資格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二年十二月丙子,定百官致 仕資格 按《選舉志》:「皇慶二年,省臣言,蒙古、色目官 員,所授散官,卑於職事,擬三品以下官員,職事散官 俱陞一等,令致仕。」

延祐六年敕福建等處軍官致仕還家者官給驛傳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六年春正月丁卯敕福建兩廣雲南甘肅四川軍官致仕還家官給驛傳如民官

例:

英宗至治元年冬十月癸丑敕翰林集賢官年七十者毋致仕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至治三年。三月丙辰。敕醫卜匠官。七十不聽致仕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夏四月壬辰敕匠官年七十者許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