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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5 (1700-1725).djvu/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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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明定「《優禮致仕官》等例。」

按《明會典》:國初官員,凡以禮致仕者,與見任同,朝廷 待以優禮,又有陞秩、給俸、賜敕之典。其後大臣致仕, 或給驛還鄉,或命有司歲撥人夫,月給食米有差。其 尢寵異者,或賜敕,或加賜白金文綺,或有官,其子孫, 皆特恩云。 凡京官年七十以上,不論三、六九年考 滿,俱不考覈。行令致仕,係堂上官,亦不引奏,特具本 奏「請,取自上裁。惟欽天監例不致仕,仍引奏復職。」 凡兩京考察,被劾、聽降、聽調官,奏要以原職致仕者, 聽。外官朝覲來京考察不及調用、改教官員,告乞以 原職致仕者,取結類題。 凡兩京大臣乞休,照例題 覆致仕。如年力未衰者,擬令回籍調理,病痊起用,或 令在任調理。 凡民庶以齒為先後,致仕官序爵。爵 同序齒,至處親族則不論爵。

太祖洪武元年令官員年七十者致仕

按:《明會典》:「洪武元年令,凡內外大小官員,年七十者, 聽令致仕,其有特旨選用者,不拘此例。」

洪武十二年定致仕官居鄉、及給誥敕之例

按《明會典》,「洪武十二年令:內外官致仕居鄉,惟於宗 族序尊卑,如家人禮。於其外祖及妻家亦序尊卑。若 筵宴則設別席,不許坐於無官者之下。如與同致仕 官會,則序爵,爵同,序齒。其與異姓無官者相見,不須 答禮。庶民則以官禮相見,敢有陵侮者論如律。」 凡 內外文武官年老致仕者,「洪武十二年,令三品以上 仍舊。四品以下者各陞一等,給與誥敕。其歷事未及 三年,及為事降用,或工役屯種取到者,依本等職事 致仕,不給誥敕。」

洪武十三年。令文武官六十以上者。皆聽致仕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官員致仕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員年七十以上,若 果精神昏倦,許令親身赴京面奏。如准吏部查照相 同,方許去官離職。」

成祖永樂十九年令官員年七十以上者許致仕

按《明會典》:「永樂十九年,凡文武官七十以上不能治 事者,許明白具奏,放回致仕。若無子嗣,孤獨不能自 存者,有司月給米二石,終其身。」

宣宗宣德十年詔文武官老疾者皆致仕

按:《明會典》:「宣德十年,詔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 能任事者,皆令冠帶致仕,免其雜泛差徭。」

憲宗成化四年詔聽選官考滿該陞年老者致仕其京堂官自陳致仕者取自上裁

按《明會典》,「凡考滿官員告致仕者,九年考稱無過,陞 二級致仕。不稱有過,以原職致仕。」成化四年,詔:「聽選 官員,九年考滿該陞用者,年力衰邁不能任事,照該 陞品級給與散官致仕。」

成化十一年,詔「該陞聽選官願致仕者,授以應陞除 職名。」

按《明會典》:「成化十一年詔給由考稱該陞及冠帶未 任聽選官員,有家貧親老衰病等項,願告致仕者,授 以應該陞除職名,以榮其身。」

成化二十二年,詔「優禮致仕官員。」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二年詔:在京文職以禮致仕者, 五品以上年及七十,進散官一階。其中廉貧不能自 存,眾所共知者,有司歲給米四石。」

孝宗弘治四年定官員告老疾例

按《明會典》:「弘治四年題准,凡告老疾官員,年五十五 歲以上者,冠帶致仕。未及五十五歲者,冠帶閒住。考 滿官員到部,但年六十五以上,不得進選。」 又奏准: 「自願告退官員,不分年歲,俱令致仕。」

弘治十一年、令查致仕官賢否、以定職銜

按《明會典》:「弘治十一年題准:兩京五品以下官乞致 仕者,本部查其曾經三六年考滿稱職,擬陞相應職 銜具奏,令其致仕。不稱者,仍照原職致仕。」

弘治十四年令、儒學巡檢等官、自願告退者、原職致 仕

按《明會典》:「弘治十四年,令儒學巡檢、倉庫驛遞等官, 考滿到部,功蹟不足,或有過名,自願告退者,照有司 不稱例,各仍原職致仕。」

弘治十五年,定外官應陞,自願致仕,及王府官致仕 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五年奏准,在外衙門七品以上官, 有三年或六年曾經到部考稱,及任內曾有旌異,例 該陞擢,自願致仕者,本部擬陞職銜,或加散官服色, 令其致仕。如左布政使無官可陞者,另行奏請定奪。」

凡王府官。弘治十五年題准、各府長史等官、但有

年踰七十不肯告老,或未及七十有病願告致仕者, 該府徑自具奏,照依詔書恩例,俱加陞本府相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