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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5 (1700-1725).djv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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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職銜,行令致仕。如無職銜可陞者,授以該陞品級, 散官致仕。

世宗嘉靖四年令方面年六十以上方准致仕

按《明會典》:「嘉靖四年令有假托養病致仕者,不准方 面年六十以上,方准致仕。外官有不奏棄官及奏不 候命而去者,該部科道及撫按官糾舉。」

嘉靖十年,令:內外願致仕官,有卓異者許陞職。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題准,內外官願告致仕者,京官 部院考稱職,外官撫按有旌異,及無所規避者,方許 陞職。如考語含糊,僅保無過,雖歷三年六年考滿,止 以原官致仕。 凡大小官員陞遷未到任告致仕者, 嘉靖十年奏准,只以原職致仕。」

嘉靖十二年令:王府長史等官,衰老者著致仕 按《明會典》,「嘉靖十二年題准王府長史等官,今後非 真能輔導有功,賢能可錄者,不許請加服色品級。其 曾經提問有過者,雖歷有年俸,止照原銜供職,衰老 者只著致仕。」

嘉靖二十三年令、歲貢生員年老者、許授學正等官 致仕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三年題准,歲貢生員年老不願 出仕者,許授學正教諭職銜致仕。」

嘉靖四十三年,定「王親布政使乞休」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議准王親布政使乞休,查 係三年之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初授散官;六年之 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陞授散官;九年之外致仕者, 准以正二品加授散官。」

嘉靖四十四年,定「乞休官員陞降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四年議准各衙門乞休官員,如 果勞績久著,輿論僉孚者,照進階陞職例;如尋常守 官,謹愿無過者,照原職例;或晚節不終,有所規避者, 止令冠帶閒住,不准致仕。」

神宗萬曆三年令外官有疾照例致仕

按《明會典》:「萬曆三年,令外官有疾,照例致仕。不許撫 按官更為議調,以啟規避。」

萬曆九年,定王府官、及倉官巡檢致仕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九年題准,王府各官,不拘見任侯缺, 巡按御史查其年六十五至七十、八十歲以上,納銀 人員,歷任十年以上,原由醫士、樂舞生、廚役出身,歷 任二十年以上,悉令致仕。 又題准:倉官巡檢考滿, 及在籍服闋,呈告起送者,撫按官查已老疾不堪,即 令致仕。」

萬曆十一年令外官患病願致仕者,許差人自奏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題准:在外官員中途患病願 告致仕者,許令差人自奏。先行奏覆,後行撫按官查 覈,有詐者徑自參究。

萬曆十二年,令內外官陞職告病者,以原官致仕。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題准,京官陞外職告病者,以 原任京官致仕。外官陞京職告病者,止以原任外官 致仕。陞授長史者,以新銜致仕。

萬曆十三年令致仕官不入考察。其陞除未任及公 差考滿官,在原籍乞致仕者,官司即與轉申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陞除未任及公差考滿 官員,在於原籍官司告乞致仕者,查驗文憑,執照明 白,即與轉申上司,達之撫按,應題請者照例題請,應 報缺者類本報缺。毋以官非統屬,故有留難。」 又「議 准致仕官員,有志甘恬退為親告休者,不得復入考 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