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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5 (1700-1725).djvu/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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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一百四卷目錄

 休致部彙考二

皇清順治二則 康熙十六則

 休致部總論

  禮記曲禮 王制 祭義

  白虎通致仕

 休致部藝文一

  與從弟君苗君胄書     魏應璩

  閑居賦          晉潘岳

  懷退賦           潘尼

  與吏部郎謝萬書      王羲之

  辭舉帖           前人

  辭祿賦         宋謝靈運

  與何尚之書         袁淑

  答江琰書        梁王僧孺

  為韋雍州致仕表       前人

  致仕表           沈約

  與徐勉書          前人

  為閻將軍乞致仕表    北周庾信

  代人乞致仕表        前人

  為王儀同致仕表      陳徐陵

  為太僕卿劉弘基請致仕表 唐上官儀

  代盧岐州請致仕表      闕名

  代劉幽州請致仕表      闕名

  為工部尚書段綸請致仕表  許敬宗

  為姚大夫請致仕歸侍表   盧藏用

  告老乞致仕表        宋璟

  請致仕侍親表        敬讓

  請致仕侍親表三首  拓跋興宗

  謝致仕表          孔戣

  謝恩敕許致仕表       李嶠

  代崔公授祕書監致仕謝表   常袞

  謝分司表         劉禹錫

  送楊少尹序         韓愈

  奏乞致仕表        宋呂誨

  論百官致仕         包拯

  求致仕疏         司馬光

  賀歐陽少師致仕啟      蘇軾

  辭免召命狀四首     朱熹

  辭免改官宮觀狀四首   前人

  申建寧府狀二首     前人

  乞宮觀劄子         前人

  乞宮觀狀          前人

銓衡典第一百四卷

休致部彙考二

《皇清》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滿、漢大臣年老乞休者。」

朝廷待以殊禮。或陞秩加銜、或仍給原俸、或命馳

驛還鄉。其尤寵異者、或賜袍服文綺。或賜

御製詩篇、或官其子孫、或遣人存問、或令地方利弊

「仍許具疏陳奏。」 皆出自

特恩。 凡滿洲、蒙古、漢軍大小各官致仕。順治十六

年題准:「致仕之官有世職者,照品給俸。」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滿洲、蒙古、漢軍,大小各官致仕,順治十

八年,議准:「無世職之官,年至六十致仕者,仍給半俸;未至六十歲,因疾辭仕者,不准給。」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投誠官,康熙四年題准考試文義通曉。」

者,照例授官。不諳文義,願任武職者,咨送兵部。不願出仕者,以原銜休致 。又題准:衛所官員蒞任後遽以不識文義乞辭者,不准。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滿洲、蒙古、漢軍大小各官致仕,康熙五

諭、年老解任官員。其歷任幾年。及效力情由。俱著明

白開列「應否給與半俸,請旨具奏。」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致仕舊例任內有未完錢糧盜案。」

應議革者,仍革職。康熙九年議准:休致官員任內未完事件,免其處分,責令接任官承追完結。如有侵欺那移等弊,仍照例治罪。

康熙十年

四月二十一日

上諭吏部:「朕觀侍郎嚴正矩、章雲鷺,通政使霍叔瑾。」

「才具庸常,不能盡職,俱著以原官致仕。」 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康熙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