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6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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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一百九卷目錄

 給假部彙考一

  漢成帝陽朔一則

  晉總一則

  宋武帝永初一則

  唐元宗開元一則 天寶一則 德宗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懿宗咸通一則

  宋太祖開寶一則 真宗大中祥符一則 仁宗慶曆二則 欽宗靖康一則

  金海陵貞元一則 世宗大定一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一則 泰和一則

  元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三則 成宗大德一則 文宗至順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二則 成祖永樂一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代宗

  景泰一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六則 孝宗弘治二則 世宗嘉靖十三則 穆宗

  隆慶五則 神宗萬曆六則

銓衡典第一百九卷

給假部彙考一

成帝陽朔元年定二千石病假不得歸家

按《漢書成帝本紀》,不載。按《馮野王傳》,野王拜為琅 邪太守。是時,成帝長舅陽平侯王鳳為大司馬大將 軍,輔政八九年矣。時數有災異,京兆尹王章譏鳳顓 權,不可任用,薦野王代鳳。上初納其言,而後誅章。於 是野王懼不自安,遂病滿三月,賜告,與妻子歸杜陵 就醫藥。大將軍鳳風御史中丞劾奏「野王賜告養病 而」私自便,持虎符出界歸家,奉詔不敬。杜欽,時在大 將軍幕府。欽素高野王父子行,能奏記於鳳,為野王 言曰:「竊見《令》曰:『吏二千石告過長安,謁』」

如淳曰:「謁者自白得告也。律,吏二千石以上,告歸歸寧,道不過行在所者,便道之官,無辭。」

不分別予賜。

如淳曰:「予,予告也;賜,賜告也。」

今有司以為予告得歸,賜告不得,是一律兩科,失省 刑之意。夫三最,予告令也。

師古曰:「在官連有三最,則得予告也。」

病滿三月賜告,詔恩也。令告則得,詔恩則不得失輕 重之差。又二千石病,賜告得歸,有故事得去郡。亡著 令。

如淳曰:「律施行,無不得去郡之文也。」

「《傳》曰:『賞疑從予,所以廣恩勸功也;罰疑從去,所以慎 刑闕難知也。今釋令與故事,而假不敬之法,甚違闕 疑從去之意。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馬之重, 不宜去郡。將以制刑為後法者,則野王之罪在未制 令前也。刑賞大信,不可不慎』。」鳳不聽,竟免野王郡國。 二千石病,賜告不得歸家,自此始。按通鑑綱目作陽朔元年事

晉定「百官假期。」

按《唐類》。《晉令》:急假者,一月五急,一年之中以六十 日為限。千里內者,疾病申延二十日,及道路解,故九 十五日。此其事也。書記所稱曰「歸休」,亦曰休急休澣 取急請急。又有長假、併假。

孝武帝寧康元年。詔大臣疾病。假滿三月解職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晉起居注》云云。

武帝永初 年詳定百官給假之制

按《宋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王韶之傳》,韶之為黃門 侍郎,駮員外散騎侍郎。王寔之請假事曰:「伏尋舊制, 群臣家有情事,聽併急六十日。太元中改制年賜假 百日。又居在千里外,聽併請來年限,合為二百日。此 蓋一時之令,非經通之旨。會稽雖塗盈千里,未足為 難,百日歸休,於事自足。若私理不同,便應自表陳解, 豈宜名班朝列,而久淹私門?臣等參議,謂不合開許。 或家在河洛及嶺沔漢者,道阻且長,猶宜別有條品。 請付尚書,詳為其制。」從之。

元宗開元二十五年令百司旬節休假不須入曹司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元宗本紀開元

二十五年春正月壬午,制「百司每旬節休假,並不須 入曹司,任遊勝為樂。」

天寶五載敕內外官旬節休假不須入朝及衙集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元宗本紀》,「天寶 五載五月庚申,敕今後每至旬節休假,中書門下文 武百僚不須入朝,外官不須衙集。」

德宗貞元五年詔中和節百官休假一日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 五年春正月乙卯,詔以二月一日為中和節,內外官 司休假一日。」

憲宗元和元年令常參官寒食得假拜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