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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6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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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 元年三月戊辰,「詔常參官寒食拜墓,在畿內聽假日 往還,他州府奏取進止。」

懿宗咸通十四年令刺史除授正衙不得託故請假其內外除官入京未朝謝不得請假歸家

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懿宗本紀》,咸通 十四年春正月丙寅,御史中丞韋蟾奏:「應諸州刺史 除授,正衙辭謝後,託故陳牒請假,實為容易。自今後 如實有故,為眾所知者,三日外不在陳牒之限。應內 外除官入京合便朝謝,如遇假日,且合在都亭驛。近 日多因請假,便歸私家,既犯條章,頗乖禮教。自今已 後,望準故事,如未朝謝,須於都亭驛;如違越,臺司勘 當申奏。」從之。

太祖開寶九年夏四月已未著令旬假為休浴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閏十月壬申立先天降聖節五日休沐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慶曆二年秋七月癸亥詔京官告病者一年方聽朝參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三年九月丁丑,詔「執政大臣非假休,不許私第 受謁。」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欽宗靖康元年夏四月乙卯詔自今假日特坐百司毋得休務

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海陵貞元元年定百官遇喪給假例

按《金史海陵本紀》:「貞元元年冬十月丙子,命內外官 聞大功以上喪,止給當日假,若父母喪,聽給假三日。 著為令。」

世宗大定十七年正月丁巳詔朝官嫁娶給假三日不須申告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令百官寒食及祖父母父母忌日並給假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二月壬寅,諭有司,寒食 給假五日,著於令。」「三月丁丑,制內外官并諸局承應 人,遇祖父母、父母忌日,並給假一日。」

承安四年冬十月壬午初定百官休假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三年二月甲子定諸職官省親拜墓給假例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世祖中統三年定官員給假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官員給假,中 統三年,省議:「職官在任病假及緣親病假滿百日,所 在官司勘當,申部作闕,仍就任所給據,期年後給由 求敘,自願休閒者聽。」

至元八年定在任之任官告假侍親及病患事故期限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元八年,省准: 「在任因病求醫并告假侍親者,擬自離職住俸日為 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 能赴任,自受除日為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又:部 擬:「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并裝束假限外, 違者計日斷罪。」

至元二十七年。令百官遇喪葬給假者。定其限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元二十七年。 議祖父母父母喪亡遷葬者。許給假限。其限內俸鈔。 擬合支給。違例不到。停俸定罪。

至元二十八年。令官吏病假。百日外停俸作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元二十八年。 部議官吏遠離鄉土。不幸患病。難議截日住俸。果有 患病官吏。百日內給俸。百日外停俸作闕。

成宗大德元年聽雲南官員解任奔喪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大德元年議雲 南官員如遇祖父母、父母喪葬,其家在中原者,並聽 解任奔赴。」

文宗至順二年詔議百官給假省親之例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十二月「癸丑,河南河北 道廉訪副使僧家奴言,自古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 今官於朝者十年不省覲者有之。非無思親之心,實 由朝廷無給假省親之制,而有擅離官次之禁。古律, 諸職官父母在三百里於三年聽一給定省假二十 日。無父母者,五年聽一給拜墓假十日。以此推之,父」 母在三百里以至萬里,宜計道里遠近,定立假期,其 應省覲匿而不省覲者坐以罪。若詐冒假期,規避以 掩其罪,與詐奔喪者同科。御史臺臣以聞,命中書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