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6 (1700-1725).djv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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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部、刑部及翰林、集賢、奎章閣議之。

明定南京官吏給假省親及告送幼子還鄉之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衙門官員奏行給假省親,本部 劄送應天府,給引,定限回任。若違限一年半以上,本 部暫令到任管事,具奏請旨,照例送問。 凡南京各 衙門官吏告送幼子還鄉,行勘明白,定限送應天府, 給引照回。」

太祖洪武 年定內外官給假之例

按「《明會典》,凡給假,洪武間定,內外官吏給假省親遷 葬者,俱自行具奏,取自上裁。如准吏部覆奏,量地遠 近附簿定限,行移應天府。」今在京行順天府給引照回,仍行 體勘,至期各還職役,不在作缺之數。如違限日久不 至者,就行提問。其考滿吏給假,別無黏帶,就行定限, 除路程日期外,別與假一個月,在家俱給引照回。 凡外官患病:洪武間,令在外大小官員,不許養病。 洪武二十六年,定官吏求終養及自告老疾之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員父母年」七十以 上,許令移親就祿侍養。如果父母老病,去官路遠,戶 內別無以次人丁者,方許親身赴京面奏,揭籍定奪。 及吏員人等,父母年老,別無人丁者,務將《經由》本部 移文體勘是實明白奏准,方令離役。俱候親終服滿, 起復赴部聽用。 凡內外官吏自告老疾者,洪武二 十六年定,劄付太醫院,轉行惠「民局委官相視分別 堪與不堪。醫治明白具奏取自上裁。如不堪醫治奏 放為民。如急難醫治。具奏放回原籍調理。痊可之日 赴部聽用。」

成祖永樂七年詔給百官元宵節假十日著為令

按《名山藏典謨記》:「永樂七年正月,諭禮部臣曰:『高皇 帝君天下三十餘年,法度明備。朕恪遵成憲,庶幾阜 康,思與民同樂。其賜元宵節假十日,自正月十一日 為始,百官朝參不奏事,有急務封疏處分。軍民張燈 飲酒,五城兵馬弛夜禁,著為令』。」

仁宗洪熙元年定廷臣展省者賜鈔有差外官滿三考聽給假省親

按《名山藏典謨記》:洪熙元年正月上曰:「比令廷臣展 省,則有養祭賓客,若往還道里,費官俸給日用而已, 計餘資鮮矣。自今一品二品歸者,賜鈔五千貫,三品、 四品四千貫,五品二千貫,六品七品千貫,八品以下 皆五百貫,著為令。」三月命外官滿三考者,聽給假省 親。

宣宗宣德元年令外官考滿到部者許給假省祭

按《明會典》:凡外官九年考滿到部者,宣德元年奏准 許給假省祭。陞除以後不許

代宗景泰六年定聽選監生等給假之例

按《明會典》:凡聽選監生,并考滿起復裁減等項官員, 守候日久者,景泰六年議准許給假依限回部聽用。

英宗天順二年令各衙門送到辦事官許回省祭其御史不許養病省親

按《明會典》,「凡辦事官,天順二年奏准辦事滿者數多, 不必候類奏,各衙門送到,查審明白,即送順天府,給 引照回省祭,以次取用。」 凡出差御史患病,天順二 年令御史不許養病省親。

憲宗成化二年令出差御史久病還籍調理

按:《明會典》:「凡出差御史患病。成化二年,令御史久病 勘實,許還籍調理。」

成化五年,令「監生給假,不許違限。」

按:《明會典》:「成化五年,令監生給假違限三年之上者 送問;未及三年,告有事故文憑,俱免究。」

成化六年,令「有司官告老疾者,放回作缺。」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奏准各處撫按官,遇有司府州 縣官告稱「老疾者,依例放回原籍,俱類奏作缺。」 成化十一年,定朝官省祭之例。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一年八月,命朝官離家十 年者,方許省祭。」

成化  年,令公差官患病填註手本。

按《明會典》:「成化間令文武官員公差患病等項呈堂 出印信手本,填註門籍。候病痊及公差回還之日,仍 用手本開註。」

成化二十三年,詔:「京官得給假省親。」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詔:兩京文職,有離家六年 欲給假省親,查無違礙者聽。」

孝宗弘治十五年定進士患病給假之例

按《明會典》,「凡進士患病,弘治十五年奏准令在京調 理,兩月未痊,行太醫院診視是實,各取具辦事衙門 官員同辦事進士及醫士保結,方許放回調理。」 弘治  年,定百官給假省祭及送幼子等例。 按《明會典》:弘治間,定兩京給假省祭官員,除往回水 程外,許在家兩箇月。違限一年以上者,住俸五箇月; 一年半以上者送問。 凡送幼子。弘治間定官吏監 生妻故、送幼子還鄉、行勘是實、官具奏、許在家兩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