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6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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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使判官,防、團副使,率府率、副率,京官,館職堂後官, 中書樞密院主事,諸軍職都虞候,忠佐馬軍步軍副 都軍頭,諸班指揮使,藩方馬步軍副都指揮使,都虞 候,內供奉官至內品,白綾中紙五張,中錦褾,中牙軸, 青帶。祕書郎至將作監主簿,白綾小紙五張,黃錦褾 角軸,青帶。幕職州縣官,靈臺郎,保章正,諸州長史,司 馬,中書錄事,主書,守當官,樞密院令史,書令史,諸軍 指揮使,內品待詔、書藝,白綾小紙五張,小錦褾,木軸, 青帶。諸蕃蠻子大將軍,司階、司戈、司候郎將,以上並 白綾大紙,法錦大牙軸,色帶。凡修儀、婉容、才人、貴人、 美人,銷金小鳳羅紙七張,「銷金褾袋,瑇瑁軸,紅絲網, 塗金銀帉。」司言、司正、尚衣、尚食、典寶,常使金花羅 紙七張,法錦褾袋。內降夫人、郡君團窠羅紙七張,暈 銀褾袋。宗室婦,常使金花羅紙七張,法錦褾袋。宗室 女素羅紙七張,法錦褾袋。國夫人,銷金團窠五色羅 紙七張,暈錦褾袋。郡夫人,常使金花羅紙七張,法錦 褾袋。郡君、縣太君、遙郡刺史、正郎以上妻,並銷金常 使羅紙七張。餘命婦並素羅紙七張。 凡封贈父祖 為降麻官,用白背五色綾紙,法錦褾、大牙軸。餘雖極 品,止給大綾紙,法錦褾、大牙軸。

太祖建隆元年令百官父母該恩者封贈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巳,賜內外百 官軍士爵賞。父母該恩者封贈,遣使遍告郡國按 《職官志》,建隆已來,凡有恩例,文武朝官諸司使副禁 軍及蕃方馬步都指揮使以上,父亡皆贈官,親王贈 一官,可贈者贈二官,追加大國皇屬近親如之,追加 封爵服疏及諸親之服近者贈一官,宰相樞密使贈 一官,使相,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尚書以上,三司使,節 度使,留後、觀察使,統軍上將軍,內臣任都知、副都知 者贈一官。此皇族及臣僚薨卒贈官之法也。其官秩 未至而因勳舊褒錄,或沒王事,雖卑秩皆贈官加等 者,並係臨時取旨。至於母后、后族、臣僚,錄其先世,各 有等差。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贈「三世;婕妤、二世 貴人,止贈其父而已。宰相、三師、三公、王、尚書令、中書 令、侍中、樞密使副、知院、同知院事、參知政事、宣徽使、 簽書、同簽書樞密院事、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並贈 三世。東宮三師、僕射、留守、節度使、三司使、觀文殿學 士、資政殿大學士,並贈二世。餘官或見任或致仕,並 贈一世。有兄弟同贈者,贈官加一等,父在止一資。文 臣有出身贈至祕書監,無出身至光祿卿,武臣至金 吾衛上將軍止。凡贈官至三世者,初贈東宮三少,次 東宮三太,次三公,次中書令,次尚書令,次封小國,自 小國升;次國,自次國升大國已,大國者,移國名而已。 亦有不移者「若父祖舊官已高者,自從舊官加贈。」凡追封, 不得至王爵,兩省官及待制、大卿監、諸衛上將軍、觀 察使正任防禦使、遙郡觀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若 子見任或父曾任此官,並贈至三公止。父子官俱不 至者,文臣贈至諸行尚書止,武臣贈至節度使、諸衛 上將軍止,即父曾任中書、樞密使、使相、節度使并一 品官者,無止限。待制已上持服經恩服闋,亦許封贈。 尚藥奉御至醫官使,曾任文資,許換南班官。司天監 官贈不得過大卿、監,仍不許任南班官。凡贈至正郎, 許以所贈官換朝散大夫階,大卿、監以上,許換銀青 階,贈至二世者即除朝散大夫階,三世則金紫階。 建隆三年,詔定文武群臣母、妻封號。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建隆三年,詔定 文武群臣母妻封號: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曾祖母、 祖母、母並封國太夫人,諸妃曾祖母、祖母、母並封郡 太夫人,婕妤祖母、母並封郡太君,貴人母封縣太君, 宰相、使相、三師、三公、王、侍中、中書令。」舊有尚書令曾祖母、 祖母、母封國太夫人,妻國夫人;樞密使、副知院、同知、 參知政事;宣徽節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 妻郡夫人;簽樞,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同 知樞密以上至樞密使、參知政事,再經恩及再除者, 曾祖母、祖母、母加國太夫人;三司使,祖母、母封郡太 君,妻郡君。東宮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書兩 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諸衛上將軍,嗣王,郡王, 國公,郡公,縣公,母郡太夫人,妻郡夫人,常侍,賓客中 丞,左、右丞,侍郎,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 諫議大夫,中書舍人,卿監,祭酒,詹事,諸王傅,大將軍, 都督,中都護,副都護,觀察留後,觀察使,防禦使,團練 使,並母郡太君,妻郡君,庶子,少卿監、司業郎中,京府 少尹、赤縣令、少詹事、諭德將軍、刺史、下都督、下都護、 家令、率更令、僕,母封縣太君,妻縣君。其餘升朝官已 上,遇恩並母封縣太君,妻縣君。雜五品官至三任,與 敘封官當敘封者,不復論階爵,致仕同現任。亡母及 亡祖母當封者,並如之。父亡無嫡繼母,聽封所生母。 伎術官不得敘封。自宰相及簽書樞密院敘封與三 世同。他官惟品至者即時擬封,餘皆俟恩乃敘。

真宗咸平四年詳定文武官封贈及對換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贈官》:「咸平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