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使判官,防、團副使,率府率、副率,京官,館職堂後官, 中書樞密院主事,諸軍職都虞候,忠佐馬軍步軍副 都軍頭,諸班指揮使,藩方馬步軍副都指揮使,都虞 候,內供奉官至內品,白綾中紙五張,中錦褾,中牙軸, 青帶。祕書郎至將作監主簿,白綾小紙五張,黃錦褾 角軸,青帶。幕職州縣官,靈臺郎,保章正,諸州長史,司 馬,中書錄事,主書,守當官,樞密院令史,書令史,諸軍 指揮使,內品待詔、書藝,白綾小紙五張,小錦褾,木軸, 青帶。諸蕃蠻子大將軍,司階、司戈、司候郎將,以上並 白綾大紙,法錦大牙軸,色帶。凡修儀、婉容、才人、貴人、 美人,銷金小鳳羅紙七張,「銷金褾袋,瑇瑁軸,紅絲網, 塗金銀帉。」�司言、司正、尚衣、尚食、典寶,常使金花羅 紙七張,法錦褾袋。內降夫人、郡君團窠羅紙七張,暈 銀褾袋。宗室婦,常使金花羅紙七張,法錦褾袋。宗室 女素羅紙七張,法錦褾袋。國夫人,銷金團窠五色羅 紙七張,暈錦褾袋。郡夫人,常使金花羅紙七張,法錦 褾袋。郡君、縣太君、遙郡刺史、正郎以上妻,並銷金常 使羅紙七張。餘命婦並素羅紙七張。 凡封贈父祖 為降麻官,用白背五色綾紙,法錦褾、大牙軸。餘雖極 品,止給大綾紙,法錦褾、大牙軸。
太祖建隆元年令百官父母該恩者封贈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巳,賜內外百 官軍士爵賞。父母該恩者封贈,遣使遍告郡國按 《職官志》,建隆已來,凡有恩例,文武朝官諸司使副禁 軍及蕃方馬步都指揮使以上,父亡皆贈官,親王贈 一官,可贈者贈二官,追加大國皇屬近親如之,追加 封爵服疏及諸親之服近者贈一官,宰相樞密使贈 一官,使相,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尚書以上,三司使,節 度使,留後、觀察使,統軍上將軍,內臣任都知、副都知 者贈一官。此皇族及臣僚薨卒贈官之法也。其官秩 未至而因勳舊褒錄,或沒王事,雖卑秩皆贈官加等 者,並係臨時取旨。至於母后、后族、臣僚,錄其先世,各 有等差。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贈「三世;婕妤、二世 貴人,止贈其父而已。宰相、三師、三公、王、尚書令、中書 令、侍中、樞密使副、知院、同知院事、參知政事、宣徽使、 簽書、同簽書樞密院事、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並贈 三世。東宮三師、僕射、留守、節度使、三司使、觀文殿學 士、資政殿大學士,並贈二世。餘官或見任或致仕,並 贈一世。有兄弟同贈者,贈官加一等,父在止一資。文 臣有出身贈至祕書監,無出身至光祿卿,武臣至金 吾衛上將軍止。凡贈官至三世者,初贈東宮三少,次 東宮三太,次三公,次中書令,次尚書令,次封小國,自 小國升;次國,自次國升大國已,大國者,移國名而已。 〈亦有不移者〉「若父祖舊官已高者,自從舊官加贈。」凡追封, 不得至王爵,兩省官及待制、大卿監、諸衛上將軍、觀 察使正任防禦使、遙郡觀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若 子見任或父曾任此官,並贈至三公止。父子官俱不 至者,文臣贈至諸行尚書止,武臣贈至節度使、諸衛 上將軍止,即父曾任中書、樞密使、使相、節度使并一 品官者,無止限。待制已上持服經恩服闋,亦許封贈。 尚藥奉御至醫官使,曾任文資,許換南班官。司天監 官贈不得過大卿、監,仍不許任南班官。凡贈至正郎, 許以所贈官換朝散大夫階,大卿、監以上,許換銀青 階,贈至二世者即除朝散大夫階,三世則金紫階。 建隆三年,詔定文武群臣母、妻封號。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建隆三年,詔定 文武群臣母妻封號: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曾祖母、 祖母、母並封國太夫人,諸妃曾祖母、祖母、母並封郡 太夫人,婕妤祖母、母並封郡太君,貴人母封縣太君, 宰相、使相、三師、三公、王、侍中、中書令。」〈舊有尚書令〉曾祖母、 祖母、母封國太夫人,妻國夫人;樞密使、副知院、同知、 參知政事;宣徽節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 妻郡夫人;簽樞,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同 知樞密以上至樞密使、參知政事,再經恩及再除者, 曾祖母、祖母、母加國太夫人;三司使,祖母、母封郡太 君,妻郡君。東宮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書兩 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諸衛上將軍,嗣王,郡王, 國公,郡公,縣公,母郡太夫人,妻郡夫人,常侍,賓客中 丞,左、右丞,侍郎,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 諫議大夫,中書舍人,卿監,祭酒,詹事,諸王傅,大將軍, 都督,中都護,副都護,觀察留後,觀察使,防禦使,團練 使,並母郡太君,妻郡君,庶子,少卿監、司業郎中,京府 少尹、赤縣令、少詹事、諭德將軍、刺史、下都督、下都護、 家令、率更令、僕,母封縣太君,妻縣君。其餘升朝官已 上,遇恩並母封縣太君,妻縣君。雜五品官至三任,與 敘封官當敘封者,不復論階爵,致仕同現任。亡母及 亡祖母當封者,並如之。父亡無嫡繼母,聽封所生母。 伎術官不得敘封。自宰相及簽書樞密院敘封與三 世同。他官惟品至者即時擬封,餘皆俟恩乃敘。
真宗咸平四年詳定文武官封贈及對換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贈官》:「咸平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