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十二月丁丑。詔定流官 封贈等第。按《選舉志》。至大二年。「詔流官五品以上 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書省議行封贈之制。 禮部集吏部、翰林國史院、集賢院、太常等官。議封贈 諡號等第。制以封贈非世祖所行。其令罷之。」又按 志。凡覃官。至大二年。詔內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 等。服色、班次、封廕,皆憑散官。三品者遞進一階,至正 三品上階而止。其應入流品者,有出身吏員、譯史等, 考滿加散官一等。
至大三年,令蒙古儒學教授,一體《普覃》。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至大四年,詔「在任官員《普覃》散官一等。」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仁宗皇慶元年二月甲戌制定封贈名爵等級著為令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二年十二月癸巳命省臣定擬封贈通例俾高下適宜以聞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三年夏四月庚子,命中書省與御史臺、翰林、集 賢院集議封贈通制,著為令。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五年二月庚申,罷封贈。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始定封贈之典
按《元史英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治三年。省臣 言「封贈之制。本以激勸將來。比因泛請者眾。遂致中 輟。」詔從新設法議擬與行。毋致冗濫。禮部從新分立 等第:正從一品封贈三代爵國公、勳正上柱國、從 柱國,母、妻並國夫人;正從二品封贈二代爵郡公, 勳正上護軍、從護軍,母、妻並郡夫人;正從三品封 贈二代爵「郡侯,勳正上輕車都尉、從輕車都尉母妻 並郡夫人;正從四品封贈父母爵郡伯,勳正上騎 都尉、從騎都尉母妻並郡君;正五品封贈父母爵 縣子,勳驍騎尉母妻並縣君;從五品封贈父母爵 縣男,勳飛騎尉母妻並縣君。」正從六品封贈父母、 父止用散官,母妻並宜人。正從一品至五品宣授 六品至七品《敕牒》,「如應封贈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 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號給。降」封贈者,一 品至五品並用散官勳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職事。 從一高封贈,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 並與夫子同。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仕者 封之,雖在仕棄職就封者聽。父母應封而讓曾祖 父母、祖父母者聽。諸子應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 母不得封;嫡母亡,得並封。若所生母未封贈者,不得 先封其妻。諸職官曾受贓,不許申請,封贈之後,但 犯取受之贓,並行追奪。其父祖元有官,進一階,不在 追奪之例。父祖元有官者,隨其所帶文武官上封 贈。若已是封贈之官,上於本等官上許進一「階,階滿 者更不在封贈之限。」〈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帶四品上階之類〉或兩子 當封者,從一高,文武不同者,從所請。婦人因其子封 贈而夫子兩有官者,從一高。封贈曾祖母、祖母并 母生封,並加「太」字。若已亡歿,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 加「太」字。職官居喪,應封贈曾祖父母、祖父母者聽。 其應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喪 者,服闋申請應封贈者,有使遠死節,有臨陣死事 者,驗事特議加封。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 妻已歿,繼室亦上封一人,餘不在封贈之例。婦人因 夫子得封者,不許再嫁。如不遵守,將所受宣敕追奪 斷罪離異。父母曾任三品以上官,亡歿,生前有勳勞 為上知遇者,「子孫雖不仕,具實跡赴所在官司保結 申請,驗事跡可否,量擬封贈。無後者許」有司保結申 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惡姦盜除名等 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係再醮,倡優 婢妾,並不許申請。凡告請封贈者,隨朝并京官、行 省、行臺、宣慰司、廉訪司見任官,各於任所申請。其餘 官員見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隨其解由申請。致 仕官於所在官司申請,正從七品至正從六品,止 封一次。陞至正從五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四品,封 贈一次。陞至正從三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二品,封 贈一次。陞至正從一品,封贈一次。凡封贈流官父 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許請諡。如立朝有大節,功勳在 王室者,許加功臣之號。又按志,至治三年詔:「封贈 之典,本以激勸忠孝。今後散官職事勳爵,依例加授, 外任官員,並許在任申請,其餘合行事理,各依舊制。」
泰定帝泰定元年詔犯贓官員不得封贈能改過者聽依例申請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泰定元年詔 犯贓官員不得封贈。沉鬱既久。宜許自新。有能滌慮 改過。再歷兩任無過者。許所管上司正官從公保明。 監察御史廉訪司覆察是實,並聽依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