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明定「內外官封贈之制。」
按《明會典》:「國初,在京品官踰年實授,給本身誥敕。三 年考稱,始得封贈。外官三年考稱,給本身誥敕。六年、 九年始得封贈。後京官免試職,初授散官,待考滿始 給誥敕,并與封贈。外官滿一考而以最聞者,亦即與 封贈。」
太祖洪武八年定受封焚黃禮儀
按《明會典》:「洪武八年,令官員祖父母、父母受封迎誥 至家,祖父母、父母則與子孫各具服拜受。男子受於 正廳,婦人受於中堂,如不存者,子孫拜受,擇日焚黃。」
凡焚黃前一日、受誥於本家祠堂中。設案卓一於
中間設香燭卓一於案前,置祝文於案。至日清晨,孝 子捧封贈誥命置祠堂中案上著能寫人以黃紙一 副,依誥命一般謄抄,置於案卓。執事者陳設祭物於 案前,孝子等各就拜位,從祭子女列於後。贊禮者贊: 「鞠躬」,拜,興,拜,興,平身,至香案前。贊「跪,上香」,祭酒,亞祭 酒、三祭酒,讀祝。執事者取祝文跪於右。讀訖,贊「宣誥」, 宣誥者立於東。宣訖。贊俯伏、興、平身。贊「焚黃。」讀祝者 取祝文,宣誥者取黃,俱至焚所焚燒。孝子酹酒禮畢。 洪武十六年定四品官封贈次數
按《明會典》、「凡封贈次數。洪武十六年奏准、正從四品 封贈一次。」
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者。給誥皆如一品之制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定「武職官封贈之制。」
按《明會典》凡封贈,「洪武二十四年令,凡武職父見任, 不封嫡繼母;存所生庶母,不封再醮婦,不封嫡繼母; 已故,所生母見在,合照子職封嫡繼母及所生母俱 故,止贈嫡母;嫡母已故,合封繼母;贈嫡母。兄從軍弟 襲職,合封贈父母;伯叔從軍姪代襲者係為人後,合 封贈伯叔父母。襲祖職者,止封贈本父母。其致仕官 陞除,不與陞授,止與原授。凡試職官及弟男子姪,并 致仕官,不授誥,有特旨與者,不在例。其父祖原授官 職大,未經封贈,今子孫見襲官職小,該給誥命,其祖 母并母,俱依父、祖原職封贈。若父祖原授官職小」,今 子孫見授官職大,其祖母并母,俱依子孫職封贈。 洪武二十六年,定功臣及文、武官推封「等制。」
按《明會典》,「凡功臣推封三代。」洪武二十六年,定公父、 祖父、曾祖父各封某國公,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國 夫人,本官妻封某國夫人;侯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 侯,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侯夫人,本官妻封某侯夫 人。伯、子、男同。又定封贈公、侯、伯、子、男者,其公、侯、夫人 各從其爵,伯、子、男夫人止封夫人,不許用爵。 凡命 婦因子孫官爵封母并祖母者,並加「太」字。追封則不 用。 凡推封: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贈三代,二品三 品贈二代,四品至七品贈父母妻室 一,凡文官一 品至七品,止封贈散官職事。其合封一代、二代、三代 者,俱照見授職事。父母見任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 任者封之,能在任棄職就封者聽。凡父職高於子者, 依原職進一階,職卑者從子官封。 一、凡諸子應封 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並封。若所 生母未封贈,不得先封其妻。 一,兩子當封從一高 者,婦人因其子封贈,而夫子兩有官,亦從一高者。 一、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生前未封,已歿 繼室當封者,正妻亦當追贈,其繼室止封一人。 凡 封贈職級。《洪武》二十六年定正一品至從七品、曾祖 父祖父父各照見授職事、依例封贈正從一品。曾祖 母、祖母、母各封贈夫人〈後稱一品夫人〉正從二品,祖母、母、妻 各封贈夫人;正從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贈淑人;正從 四品,母、妻各封贈恭人;正從五品,母、妻各封贈宜人; 正從六品,母、妻各封贈安人;正從七品,母、妻各封贈 孺人。 凡遇前項封贈,依例具本奏聞。吏科給事中 置立文簿,附寫各該封贈爵職《欽用敕符御寶》,本部 抄錄,具印信手本,送中書舍人書「寫誥敕。其文職官 員申請封贈,本部行移保勘。如果於例相應,然後照 例施行。」 凡封贈次數,洪武二十六年定,正從七品 至正從六品,止封一次;陞至正從五品,封贈一次;陞 至正從三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二品,封贈一次;陞 至正從一品,封贈一次。 凡《誥敕》等級,洪武二十六 年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誥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以 《敕命》。婦人從夫品級,誥用制誥之寶,敕用敕命之寶。 仍以文簿與《誥敕》各編字號,復用寶識之,文簿藏於 內府。 凡誥敕軸制,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官誥用 玉軸,二品官誥用犀軸;三品、四品誥用抹金軸,五品 以下用角軸。 凡給授,洪武二十六年定,京官四品 以上,試職實授,頒給誥命,取自上裁。五品以下官,初 任試職一年後,考覈堪用者,與實授,頒給誥敕;已入 流倉官,不須試職,候一年任滿,給與敕命守支;未入 流品官員,俱與實授,不給敕命。在外官員,三年為一 考,稱職者頒給誥敕;陞除官員合與實授者,於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