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歷事一年後,方可出給誥敕。其有才能卓異之人, 出自特恩者,不拘此例。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正官 頒給《誥敕》,取自上裁。本部遇有應給《誥敕》官員,具本 奏聞,仍具印信手本,開寫合授散官并年籍腳色,送 中書舍人。候書寫完備,本部具印信手本,送尚寶司, 於御前用寶訖具奏,御前頒給。〈近例各官在京者吏部引奏頒給在外者 本司收貯陸續順齎給授〉 凡停給。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曾祖父 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惡姦盜除名等罪,及例所封 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係再醮娼優婢妾,並不許 申請。 凡追奪。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官封贈後,但犯 取受之贓,並行追奪。其祖父原有官進階,非因子封 贈者,不在追奪之例。 凡婦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許 再嫁。如不遵守,將所授誥敕追奪,斷罪離異。其有追 奪為事官員誥敕,具本奏繳內府,會同吏科給事中、 中書舍人於《勘合底簿》內附寫為事緣由,眼同燒燬。
武職有功、應封贈祖父母父母妻室者、照依《欽定》
「《資格》:一品封贈三代,二品、三品封贈二代,四品以下 封贈一代。正一品至從六品,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見 授職事對品封贈。正從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妻各封 贈夫人。正從二品,祖母、母、妻各封贈夫人。正從三品, 祖母、母、妻各封贈淑人。正從四品,母、妻各封贈恭人; 正從五品,母、妻各封贈宜人。正從六品,母、妻各封贈」 安人。 近制,文武官誥敕,於常朝日皇極門頒給,領 誥敕官具朝服,行五拜三叩頭禮,與洪武間所定不 同。今仍載舊儀備考。洪武二十六年定,陳設如常儀。 至日,皇帝陞殿鳴鞭,百官一拜叩頭畢,引禮引受誥 官詣拜位。執事官舉誥案於丹墀中道,或吏部或兵 部官。奏訖,贊「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執事官舉誥 案,置於丹墀中道,贊「跪」,俯伏,興,樂作,又四拜,樂止。禮 畢,頒誥,樂與朝賀同。 散官自榮祿大夫至登仕佐 郎,九等十八級,有初授、陞授、加授,以歷考為差。至今 遵行,而例小異。在京文職,初授散官,《春秋類題》,或遇 覃恩,概與陞授,惟考滿仍舊。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白 身人入仕并雜職人等,初「入流者,與對品初授散官。 任內歷俸三年,初考稱職,與陞授散官。又歷俸三年, 再考功績顯著,方與加授散官。若考覈平常者,止與 初授任內,未經初考遷調、改除者,仍照見授職事,與 初授散官。已經初考合得陞授、遷調、改除,仍係本等 品級者,照見授職事,與陞授散官。若陞等者,止與對 品初授。或有已得陞授,未經再考,遷調、改除,仍係本 等品級者,照見授職事,與陞授散官。已經再考,合得 加授、遷調、改除,仍係本等品級者,與加授散官。若陞 等者,止與對品初授。其先曾歷仕二品、三品等職,今 次降用,若係有罪及闒茸不稱職貶降者,照依見授 職事,與初授散官。若量材任使,不係貶降,但今」授職 事,比與原授降等。其原授散官誥敕仍舊者,亦照見 授職事,與對品初授散官,俱於三年之後照例陞授。 其「加贈」一節,考驗本人生前功績,合得加授者,照例 給與。又定:凡封贈文官散官,如上階特進光祿大夫、 光祿大夫之類,非特奉旨者不與。 正一品初授特 進榮祿大夫,陞授特進光祿大夫, 從一品,初授榮 祿大夫,陞授光祿大夫。 正二品,初授資善大夫,陞 授資政大夫,加授資德大夫。 從二品,初授中奉大 夫,陞授通奉大夫,加授正奉大夫。 正三品,初授嘉 議大夫,陞授通議大夫,加授正議大夫。 從三品,初 授亞中大夫,陞授中大夫,加授太中大夫。 正四品, 初授中順大夫,陞授中憲大夫,加授中議大夫。 從 四品。初授朝列大夫,陞授朝議大夫,加授朝請大夫。
正五品,初授奉議大夫,陞授奉政大夫 ,從五品:
初授奉訓大夫,陞授奉直大夫。 正六品,初授承直 郎,陞授承德郎。 從六品,初授承務郎,陞授儒林郎; 《儒士出身》宣德郎;《吏才幹出身》 正七品,初授承事 郎,陞授文林郎;《儒士出》身宣議郎;《吏才幹出身》 從 七品,初授從仕郎,陞授徵仕郎。 正八品,初授迪功 郎,陞授修職郎。 從八品,初授迪功佐郎,陞授修職 佐郎。 正九品,初「授將仕郎,陞授登仕郎。 從九品, 初授將仕佐郎,陞授登仕佐郎。」
洪武二十九年,定「義男封贈之制。」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令,凡義男承襲義父官職, 又隨義父姓者,當封贈義父母;若出姓者,不封贈其 親父母亦未得封贈。若本官以後,自立功陞職者,許 封贈親父母。若代義父總旗先鋒身役,後自立功得 官而尚隨義父姓者,封贈義父母;出姓者,封贈親父 母。女婿承襲妻父職事者,封贈妻父母。若代妻父總」 小旗役,後自得官者,當封贈父母。
成祖永樂二十二年定王府長史及五品以下官封誥例
按《明會典》:「永樂二十二年,令在京王府未之國者,本 府長史等官,歷俸三年,照京官事例請給誥命。」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二十二年,詔五品以下官,曾經 一考稱職,未給誥敕陞用改除者,一體封贈。未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