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6 (1700-1725).djvu/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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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陞用改除者,滿日方給。」

仁宗洪熙元年令方面官九年考滿方與封贈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方面官到京,曾經一考稱職, 給與本身誥命,九年考滿,方與封贈。」

宣宗宣德元年定給王府官誥敕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令在外王府長史、紀善九年無 過者,許給誥敕。」

宣德五年,定「官員犯贓罪,追奪封誥」之例。

按《明會典》:「宣德五年令應授誥敕官,其犯贓罪,在未 授之先、已經赦宥免奪;若在既授之後,雖經赦宥亦 追奪。」

宣德十年。令在外官員。三年考滿。稱職者。給與誥敕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二年定給經歷官敕命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奏准收糧經歷三年考滿,任內 收糧十萬石之上者,給與敕命。」

正統三年,令「文官考滿方與誥命。」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令文官誥敕俱待九年考滿」方 與

正統六年,定「替職武官封妻」等例。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武官有廢疾,或年幼,其弟若 叔替職者,兄姪終身無子,方得封妻。婦人夫與子俱 有官,依文職例,從其高者封贈。」

正統十二年,令誥敕軸數、依品遞減

按:「《明會典》,凡誥敕軸數,正統十二年定一品五軸,二 品三軸,三品二軸,四品至七品俱一軸。」

正統十四年,詔:「外官有卓異政績,不拘考滿,給敕旌 異。」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詔外官曾經撫按官保舉,果 有卓異政績,不拘三六年考滿,先與應得誥敕旌異。」 正統  年,定武官續寫誥敕之例。

按明《會典》、凡續寫正統以後、專差通政司官一員提 督武官誥敕。遇有襲職替職等項官員齎誥前來告 續者查對明白照例續寫類奏給還。凡已經給授者 並依此例、不許重給。近例每三年兵部委官一員會 同謄黃官及中書舍人、將內府節年見在收貯駁查 未報誥軸及各官造報末撰冊結通行清查明白開 送該司。將各處送到「《貼黃》文冊、比對各官父祖從軍 立功陞職無差。應請續者照例查撰奏送中書舍人 書寫。如查無下落、仍行該都司衛所責委官員再行 查勘」

代宗景泰五年定外官九年考滿給與誥敕

按「《明會典》,凡查覈景泰五年奏定在外司府州縣等 官,九年考滿,請給誥敕,付考功司查其考稱平常,仍 行各該衙門掌印官勘實。其巡撫巡按奏保旌異官 員,本部查曾經考滿,果堪旌異者,仍行都察院轉行 巡按御史,覈勘卓異政績,具奏定奪。」

英宗天順元年定移封之制更定品官誥敕軸數

按「《明會典》,凡奏請移封,天順元年奏准兩京官封贈 其父,有犯罪問革為民,不得受封。願將本身誥敕移 封者,奏請定奪。」 凡誥敕軸數,天順元年奏定,一品 四軸,二品、三品三軸,四品至七品二軸。

天順二年詔文官未及一考,父母見在者授封 按《續文獻通考》,天順二年詔文官未及一考,父母見 在者授封。其父在而母亡,或母在父亡者,奏准共給 一道。

憲宗成化元年令京官誥命移封親者奏請定奪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題准:在京品官考滿,應得本身 誥命,或以親老乞停本身而移封其親者,吏部奏請 定奪。」

成化六年,令邊方方面官考滿給與誥命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令邊方方面知府,不得給由赴 部。九年考滿,一體給與應得誥命。」

成化 年,許土官封贈父祖。

按《明會典》,「凡土官無封贈父祖,例止與本身誥敕。成 化以來,該撫按衙門查勘無礙,奏請兵部覆題,亦准 封贈。」

成化二十三年令「武職子任在京文官者,封贈依文 官例」

按《明會典》,凡命婦因子孫品級,封母并祖母者,並加 「太」字。若已亡歿,或曾祖、祖父在者,不加。成化二十三 年令,凡武職子任在京文職,照依文官事例,父職高 於子者,依原職進一階,職卑者從子官封。

孝宗弘治元年定繼母封贈例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題准:繼母當封者,止封一人。近 例若前繼母曾因其父授封,後繼母見在未封者,從 子官封。」

弘治四年、令外官考滿、請給誥敕。止行本衙門掌印 官、覈實具奏

按《明會典》、「凡查覈在外司府州縣官,九年考滿,請給 誥敕。弘治四年議准、止行本衙門掌印官覈實徑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