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奏。免行風憲官,以致稽延」
弘治十一年、令、各官應給誥敕、未領降調者、非犯大 罪、仍給與
按「《明會典》,凡補給,弘治十一年,令各官考滿,准給誥 敕。未領,因事降調者,非犯貪淫酷刑,皆仍給與。 弘治十四年,令公、侯、伯加師保,不許乞贈三代。 按《明會典》:凡公、侯、伯加師保。弘治十四年奏准、止授 本身,不許乞贈三代。」
弘治十八年,定「嫡母、生母封贈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八年題准:凡當封贈母而父官高 於己者,如係嫡母,照舊例從父之官;如係生母,止照 子官品」
武宗正德五年令文官革職非犯贓罪免奪誥敕
按:《明會典》、「凡追奪誥敕。」「正德五年令文官有閒住為 民充軍者,非犯贓罪,皆免追奪」
正德八年,更定「封贈之制。」
按《明會典》議准,凡伯叔父自己立功故絕,本人係親 姪,或聽繼為嗣,未聽繼為嗣,今襲職止合封伯叔父 母。若伯叔父襲祖職故絕,本人曾聽繼為嗣,亦止合 封贈伯叔父母,本身父母俱不得封贈。若伯叔父襲 祖職故絕,本人不曾立為嗣子,只以倫序應該承襲 祖職者,各封贈本人父母 一。兄立功授職,親弟襲 職,封贈本身父母,其妻不得授封。待傳之子,照姪襲 伯叔事例,封贈伯叔父母,本身父母理無封贈,其有 移己及妻之封於其父母者聽。 一、軍職母、祖母係 再醮母,子無絕道,俱准授封。 一、武官生母見在壓 於嫡母,不得授封者,本官之妻亦不得授封。若軍職 緣事問革為民者,見在本身及妻不得授封,待亡後 方許授贈。 一,姪代伯叔總小旗役,以後自立軍功 陞職者,以自己立功論,當封本生父母。其姪男襲替 伯叔職係為人後者,己及妻照例封贈。 一,軍職。除 犯該強盜妄保官員揭黃罷職等項,應該追奪誥命, 照例不准外,其犯該人命失機不孝,及竊盜掏摸盜 官畜產,白晝搶奪姦宿軍妻,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賣 放軍餘。十名以上,充軍為民。或身終或年六十,子孫 襲替後,能立功陞職,大於祖職者,止得本身封贈。若 父祖六十歲尚在,則本身亦不授封。若充軍為民之 人,復還原衛原職,又自立功陞職者,亦不得封贈。 一、武職由恩廕傳乞報捷等項,致位通顯,雖無軍功, 或先世姻連國家,或本身竭力王事,非如納銀等項 陞級者,及雖係納銀等項進身,能自立軍功三級以 上者,俱准給「應得誥命。」其專以納銀等項進身,雖有 軍功一二級,或恩廕一二次者,不准給。若奉一時特 恩,臨時奏請子孫襲替,不係軍功者,照例減革。
世宗嘉靖元年令各官死于忠諫者父母妻室俱授封贈其長官司長官封贈照土官例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各官死於忠諫,已經追贈廕 敘者,其父母妻室不限存歿,俱授封贈,給與誥敕。 奏准長官司長官敕命,准照土官資格,六品封贈,正 長官作正六品,副從六品。」
嘉靖十年,定「公、侯、伯封贈及外官考滿請給《誥敕》」等 制。
按「《明會典》凡奏請封贈,嘉靖十年題准,公侯伯子孫 承襲後,俱要積有年勞,方許封贈。本部照例行移兵 部,查據年勞實蹟,上請定奪。近例公、侯伯之父未襲 爵而亡,其子奏乞追贈,行該府查勘無礙,照例題給 誥命。」 凡查覈在外司府州縣等官,九年考滿,請給 誥敕。嘉靖十年題准,撫按官保舉覈實者,吏部即照 京官例題給。免再行覈勘。
嘉靖十一年令軍職官不得以妾作妻,冒受封誥 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題准,軍職有以妾作妻,冒受 封誥者,許令首官改正免罪。若有欺隱,事發重治。 嘉靖十三年令職官受贓降調,不許給誥敕。
按《明會典》:「凡諸職官曾受贓者,不許申請。」嘉靖十三 年令考察降調官,不許濫給原任誥敕。
嘉靖十四年,定侯、伯移封之制。
按《明會典》、「凡移封本生。嘉靖十四年題准:侯、伯以旁 支承襲,奏將自己并妻應得誥命,移封所生父母、祖 父母者,准給。」
嘉靖十九年,定「公、侯、伯封生母及皇親封伯追贈」之 制。
按《明會典》:凡公、侯伯生母,嘉靖十九年題准因子授 封太夫人。其嫡母見存、已封夫人者,俱加「太」字,并給 誥命。 凡皇親封伯追贈,嘉靖十九年題准、追贈二 代。
嘉靖二十四年,定外官遇陞給原任誥敕之制。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四年題准,外官給由到部,未經 引復,遇陞別官,查有撫按旌薦者,仍給原任誥敕。」 嘉靖二十八年,令以封贈乞復父原職致仕者,奏請 定奪。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八年題准,凡當封贈父而父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