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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9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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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拘括。其間播種歲久。若遽奪之。恐民失業。」因詔括 地官張九思戒之,復謂宰臣曰:「朕聞括地事所行極 不當,如皇后、莊、太子務之類,止以名稱,便為官地,百 姓所執憑驗,一切不問。其相鄰冒占官地,復有幸免 者。能使軍戶稍給,民不失業,乃朕之心也。」按《張九 思傳》:九思字全行,錦州人。自大理評事再遷大理少 卿,改工部郎中,大興少尹、同知中都都轉運使事,𨍭 刑部侍郎,改工部。九思所守清約,然急於進取,一切 以功利為務,率意任情,不恤百姓。詔檢括官田,凡地 名疑似者,如皇后店、太子莊、燕樂城之類,不問民田 契驗,一切籍之。復有鄰接官地冒占幸免者。世宗聞 其如是,召還,戒之曰:「如遼時支撥地土,及國初元帥 府拘刷民間指射租田,近歲冐為己業者,此類當拘 籍之。其餘民田,一旦奪之,則百姓失業,朕意豈如此 也。」

大定二十年,以行幸道隘,詔「沿路官地勿與民耕種, 以淀濼多為民耕植,無牧放之所,差官括元荒地及 冒佃之數,其自賣奴婢致耕田少者,禁之。又令人戶 錯居保聚,農作時互相助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年四月。以 行幸道隘。扈從人不便。詔戶部沿路頓舍側近官地 勿租與民耕種。五月諭有司曰:「白石門至野狐嶺。其 間淀濼多為民耕植者。而官民雜畜往來。無牧放之 所。可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數。」又按志二十年 以上京路女直人戶規避物力。自賣其奴婢。致耕田 者少。遂以貧乏。詔定制禁之。又謂宰臣曰:「猛安謀克 人戶兄弟親屬,若各隨所分土與漢人錯居,每四五 十戶結為保聚,農作時令相助濟,此亦勸相之道也。」 大定二十一年,以山東大名等路猛安謀克民不事 耕稼,詔計口授地,必令自耕,仍禁農時飲酒。又拘刷 各田地,給民耕種。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一年正月壬子,上聞山東大 名等路猛安謀克之民,驕縱奢侈。不事耕稼。詔遣閱 實,計口授地,必令自耕。地有餘而力不贍者,方許招 人租佃。仍禁農時飲酒按《食貨志》:二十一年正月, 上謂宰臣曰:「山東大名等路猛安謀克戶之民,往往 驕縱。不親稼穡。不令家人農作。盡令漢人佃蒔取租 而已。富家盡服紈綺,酒食遊宴,貧者爭慕效之,欲望 家給人足,難矣。近已禁賣奴婢,約其吉凶之禮,更當 委官閱實戶數,計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贍者,方許 佃於人,仍禁其農時飲酒。」又曰:「奚人六猛安已徙居 咸平、臨潢、泰州,其地肥沃,且精勤農務,各安其居。女 直人徙居奚地者,菽粟得收穫否」左丞守道對曰:「聞 皆自耕,歲用亦足。」上曰:「彼地肥美異於他處,惟附都 民以水害稼者,賑之。」三月,陳言者言豪強之家多占 奪田者,上曰:「前參政納合椿年占地八百頃,又聞山 西田亦多為權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三十頃者,以 致小民無田可耕,徙居陰山之惡地,何以自存?其令 占官地十頃以上者,皆」括籍入官,將均賜貧民。省臣 又奏:椿年猛安、三合、故太師耨盌溫敦思忠、孫長壽 等親屬計七十餘家,所占地三千餘頃。上曰:「至秋除 牛頭地外,仍各給十頃,餘皆拘入官。山後招討司所 括者,亦當同此也。」又謂宰臣曰:「山東路所括民田,已 分給女直屯田人戶,復有籍官閒地,依元數還民,仍 免租稅。」六月,上謂省臣曰:「近者大興府、平、灤、薊、通、順 等州經水災之地,免今年租稅。不罹水災者,姑停夏 稅,俟稔歲徵之。」時中都大水,而濱、棣等州及山後大 熟,命修治懷來以南道路以來糴者,又命都城減價 以糶。又曰:「近遣使閱視秋稼,聞猛安謀克人惟酒是 務,往往以田租人,而預借三二年租課者。或種而不 耘,聽其荒蕪者。自今皆令閱實,各戶人力可耨幾頃 畝,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許租賃。如惰農、 飲酒、勸農謀克及本管猛安謀克并都管,各以等第 科罪。收獲數多者,則亦以等第遷賞。」七月,上謂宰臣 曰:「前徙宗室戶於河間,撥地處之,而不迴納舊地,豈 有兩地皆占之理?自今當以一處賜之。山東刷民田 已分給女直,屯田戶復有餘地,當以還民,而免是歲 之租。」八月,尚書省奏山東所刷地數,上謂梁肅曰:「朕 嘗以此問卿,卿不以言。此雖稱民地,然皆無明據,括 為官地,有何不可?」又曰:「黃河已移故道,梁山濼水退 地甚廣,已嘗遣使安置。屯田民昔嘗恣意種之,今官 已籍其地,而民懼徵其租,逃者甚眾。若徵其租,而以 冒佃不即出首罪論之,固宜。然若遽取之,恐致失所。 可免其徵,赦其罪,別以官地給之。」御史臺奏:大名、濟 州因刷梁山濼官地,或有以民地被刷者。上復召宰 臣曰:「雖曾經通檢納稅而無明驗者,復當刷問。有公 據者,雖付本人,仍須體問。」十月,復與張仲愈論冒《占 田事》。

大定二十二年,以附都猛安戶不自種,悉租與民,詔 令治罪。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二年,以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