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猛安戶不自種,悉租與民,有一家百口壟無一苗 者。上曰:「勸農官何勸諭為也。其令治罪。」宰臣奏曰:「不 自種而輒與人者合科違例。」上曰:「太重愚民安知。」遂 從大興少尹王翛所奏,以不種者杖六十,謀克四十, 受租百姓無罪。
大定二十三年八月乙巳,「括定猛安謀克戶口、田土 牛具。」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五年五月癸卯,遣使臨潢、泰州勸農。甲寅, 獵近山,見田隴不治,命笞田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八年,詔「南京、大名等處避水逃移戶,官給 牛以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十一月「庚子,詔南京、大 名府等處避水逃移不能復業者,官與津濟錢,仍量 地頃畝,給以耕牛。」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置提刑司兼勸農採訪事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六月乙未。「初置提刑司。 分按九路。並兼勸農採訪事。屯田鎮防諸軍皆屬焉。」
章宗明昌元年禁末作傷農又勸民栽桑違者有罪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明昌元年正月
上封事者言:「自古以農桑為本,今商賈之外,又有佛、 老與他遊食,浮費百倍,農歲不登,流殍相望,此末作 傷農者多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為僧、道者。是歲, 奏天下戶六百九十三萬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 萬七千九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萬一千餘石。 除官兵二年之費,餘驗口計之,口月食五斗,可為四 「『十四日之食』。上曰:『蓄積不多,是力農者少故也。其集 百官議所以使民務本廣儲之道以聞』。」又按《志》,明 昌元年春二月,諭旨有司曰:「瀕水民地已種蒔而為 水浸者,可令以所近官田對給。」三月敕:當軍人所授 田,止令自種,或力不足者方許人承佃,亦止隨地所 產納租,其自欲折錢輸納者,從民所欲,不願承佃者 毋強。六月,尚書省奏:「近制,以猛安謀克戶不務栽植 桑果,已令每十畝須栽一畝。今乞再下各路提刑及 所屬州縣,勸諭民戶,如有不栽及栽之不及十之三 者,並以事怠慢輕重罪科之。」詔可。八月,敕隨處係官 閑地,百姓,已請佃者仍舊,未佃者以付屯田猛安謀 克。
明昌四年,遣官分路勸農。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春正月丁丑,遣戶部侍郎李 獻可等分路勸農事。癸巳,諭點檢司,行宮外地及圍 獵之處,悉與民耕,雖禁地,聽民持農器出入。五月甲 戌,觀稼于近郊。辛巳,諭左司遍諭諸路,令月具雨澤 田禾分數以聞。」
明昌五年。春正月丁酉。初定長吏勸課能否賞罰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五年諭旨尚書 省。遼東等路女直漢兒百姓。可並令量力為蠶桑。二 月陳言人乞以長吏勸農立殿最。遂定制。能勸農田 者每年謀克賞銀絹一兩疋。猛安倍之。縣官於本等 陞五人。三年不怠者猛安謀克遷一官。縣官陞一等。 田荒及十之一者笞三十,分數加至徒一年。三年皆 荒者,猛安謀克追一官,縣官以陞等法降之為《永格》。 明昌六年二月丁巳朔,敕有司「行宮側及獵所有農 者勿禁。」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二年十二月癸未遣戶部侍郎上官踰體究西京逃亡勸率沿邊軍民耕種戶部郎中李敬義規措臨潢等路農務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承安二年,遣戶 部郎中上官瑜往西京并沿邊勸舉軍民耕種,又差 戶部郎中李敬義往臨潢等路規畫農事。舊令軍人 所授之地不得租賃與人,違者苗付地主。」〈按遣戶部郎中本紀
作侍郎。上官瑜《本紀》作「踰」 ,未詳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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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元年申明舊制令按察司督勸農民仍減牛稅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六月己亥用尚書省言申明舊制猛安謀克戶每田四十畝樹桑一畝毀樹
木者有禁,鬻《地土》者有刑。其田多汙萊,人戶闕乏,并 坐所臨長吏按察司以時勸督。有故慢者,量決罰之。 仍減牛頭稅三之一。
泰和二年六月辛卯,諭尚書省,「諸路禾稼及雨多寡, 令州郡以聞。」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三年。六月壬戌。遣官行視中都田禾水澤分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七年,募民種佃清河等處地。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募民種佃 清河等處地。以其租分為諸春水處。餌鵝鴨之食。 泰和八年。以禁地令民耕種。仍詔有司巡行農事 按《金史章宗本紀》,八年二月庚申。諭有司曰:「方農作 時。雖在禁地。亦令耕種。」夏四月甲寅。詔諭有司。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