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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9 (1700-1725).djvu/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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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蓋蜀之亡也,為戶二十四萬;吳之亡也,為戶五十 餘萬,而魏不能百萬而已。舉天下之大,不當全漢數 郡之眾。然則因民之眾寡,為國之強弱,自古而然矣。 今天下之州縣,直以見入職貢者言之,除已募而為 「兵者數百十萬人,其去而為浮屠、《老子》,及為役而未 受度者又數十萬人。若此皆不論也,而戶口昌熾,生 齒繁衍,幾及全盛之世。其眾強富大之形,宜無敵於 天下。然而偏聚而不均,執屬而不親,是故無墾田之 利,無增稅之入,役不眾,兵不強,反有貧弱之實見於 外。民雖多而不知所以用之,直聽其自生自死而已。 而州縣又有因其丁中而裁取其絹價者,此其意豈 以為民不當生於王之土地而征之者歟?」夫前世之 致民甚難,待其眾多而用之,有終不得者。今也欲有 內外之事,因眾多已成之民率以北向,夫孰敢爭者? 而論者曾莫以為意,此不知本之甚者也。蓋有民必 使之闢地,闢地則增稅。故其居則可以為役,出則可 以為兵。而今也不然,使之窮苦憔悴,無地以自業,其 駑鈍不才者,且為俘客,為傭力;其懷利強力者,則為 商賈,為竊盜。苟得旦暮之食,而不能為家。豐年樂歲, 市無貴糶,而民常患。夫升斗之求,無所從給,大抵得 以稅與役自通於官者,不能三之一。有田者不自墾, 而能「墾者非其田。此其所以雖蕃熾昌衍,而其上不 得而用之者也。」嗚呼!亦其勢之有必然者矣。且又有 甚者,今俗吏不知治體,動欲抑兼并,破富人以扶貧 弱,不知此可隨時施之於其所治耳,非上之所恃以 為治也。夫州縣獄訟繁多,終日之力不能勝,大半為 富人役耳。是以吏不勝忿,常欲起而誅之;「縣官不幸 而失養民之權,轉歸於富人,其積非一世也。小民之 無田者,假田於富人,得田而無以為耕,借資於富人, 歲時有急,求於富人;有甚者,庸作奴婢,歸於富人,游 手末作,排優伎藝,傳食於富人。而又上當輪官,雜出 無數,吏常有非時之責,無以應上命,常取具於富人。 然則富人者,州縣之本,上下之賴也。富人為天子,養 小民,又供上用,雖厚取贏,以自封殖,計其勤勞,亦略 相當耳。乃其豪暴過甚,兼取無已者,吏當教戒之。不 可教戒,隨事而治之,使之自改則止矣。不宜豫置嫉 惡於其心,苟欲以立威取名也。」夫人主既未能自養 小民,而吏先以破壞富人為事,徒使其客主相怨,有 不安之心,此非善為治者也。誠使制度立於上,十年 之後無甚富甚貧之民,兼并不抑而自已,使天下速 得生養之利,此天子與其群臣當汲汲為之。不然,古 井田終不可行,今之制度又不復立,虛談相眩,上下 乖忤,俗吏以卑為實,儒者以高為名,天下何從而治 哉?

《元代農政》

元世祖即位之初,首詔天下:「國以民為本,民以衣食 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於是頒《農桑輯要》之書,俾民 崇本抑末。中統元年,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農事者, 充隨處勸農官,二十立勸農司,以陳邃、崔斌等八人 為使。至元七年,立司農司,專掌水利,仍分布勸農官 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舉勤惰,所在牧民長官提 「點農事,歲終第其成否,轉申司農司及戶部,秩滿之 日,注於解繇,戶部照之,以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 加體察焉。其法可謂至矣。是年,又頒《農桑之制》一十 四條。其可法者,縣邑所屬村畽,凡五十家立一社,擇 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增至百家者,別設長一 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遠人稀,不能 相合,各為社者聽。」其合為社者仍擇數村之中,立社 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民為事。凡荒閑之地,悉以付民, 先給貧者,次及餘戶。每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 視境內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九年,命勸 農官舉察勤惰。自是每歲申明其制,故終世祖之世, 家給人足。成宗大德元年,罷妨農之役。十一年,申擾 農之禁,「力田者有賞,游惰者有罰,縱畜牧損禾稼桑 棗者,責其償而後罪之。」由是大德之治,幾於至元。然 旱暵霖雨之災迭見,饑毀薦臻,民之流移失業者亦 已多矣。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訪僉事苗好謙獻《種 蒔之法》,其說分農民為三等,上戶地一十畝,中戶五 畝,下戶二畝或一畝,皆築垣牆圍之,以時收採桑椹, 依法種植。武宗善而行之。三年,申命大司農總挈天 下農政,修明勸課之令,除牧養之地,其餘聽民秋耕。 仁宗皇慶二年,復申秋耕之令。延祐三年,以好謙所 至,植桑皆有成效,於是風示諸道,命以為式。是年十 月,令各社出地共蒔桑苗,以社長領之,分給各社。四 年,又以社桑分給不便,令民各畦種之。法雖屢變,而 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視為具文而已。五年,大司 農司臣言:「廉訪司所具栽植之數,書於冊者,類多不 實。觀此,則惰於農課者,又不獨有司為然也。」文宗時, 關中大饑,方數百里,民死徙無存者。帝問學士虞集 救禦之術,集曰:「方承平時,人情溺於宴安,故難動;志 士急乎近效,故怨讟生。今適不幸二三千里之旱,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