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十六卷目錄
農桑部彙考七
元〈憲宗一則 世祖中統三則 至元十五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二則 武宗至大
二則 仁宗皇慶二則 延祐四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順帝至元一則 至正五則〉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九則 成祖永樂九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正統四則 代宗景泰二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七則〉
食貨典第二十六卷
農桑部彙考七
元
憲宗四年六月以姚樞為勸農使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按《世祖本紀》云云。
世祖中統元年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農事者充隨處勸農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農桑,王政之本 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蠶而衣,不待耕而食,初無 所事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詔天下,國以民為本,民以 衣食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於是頒《農桑輯要》之書 于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見英識,與古先帝王無異, 豈遼、金所能比哉。中統元年,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 農「事者,充隨處勸農官。」
中統二年,初立「勸農司」,以陳邃等八人為使。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夏四月乙卯,詔十路宣撫使 量免民間課程,命宣撫司官勸農桑,抑游惰,禮高年, 問民疾苦。八月丁未,初立勸農司,以陳邃、崔斌、成仲 寬、粘合從中為濱棣、平陽、濟南、河間勸農使,李士勉、 陳天錫、陳膺武、忙古帶為邢洺、河南、東平、涿州勸農 使。」按《食貨志》:「二年立勸農司,以陳邃、崔斌等八人 為」使。
中統三年,詔「諸路勸民開墾,不得妨奪農時。」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夏四月甲辰,命行中書省、宣 慰司、諸路達魯花赤、管民官勸誘百姓開墾田土,種 植桑棗,不得擅興不急之役,妨奪農時。五月庚申,詔 撤吉思安撫益都路百姓,各務農功。十二月辛酉,詔 給懷州新民耕牛二百,俾種水田。」
至元元年詔俟農隙修涼樓以牧地給農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夏四月辛酉,御苑官南 家帶請修駐蹕涼樓,并廣牧地。詔涼樓俟農隙牧地 分給農之無田者。」
至元六年。命中書省。采農桑事。列為條目。頒行州縣 按《元史》世祖本紀。六年八月己卯。詔諸路勸課農桑。 命中書省采農桑事。列為條目。仍令提刑按察司與 州縣官。相風土之所宜。講究可否。別頒行之。
至元七年,始立「司農司」以勸農。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二月壬辰,立司農司,以參知 政事張文謙為卿,設四道巡行勸農司。閏十一月壬 辰,申明勸課農桑賞罰之法,十二月丙申朔,改司農 司為大司農司,添設巡行勸農使副各四員,以御史 中丞孛羅兼大司農卿。安童言:「孛羅以臺臣兼領,前 無此例。」有旨:「司農非細事,朕深諭此,其令孛羅總之。」
按:《食貨志》:「七年,立司農司,以左丞張文謙為卿司。」
「農司之設,專掌農桑水利,仍分布勸農官及知水利 者,巡行郡邑,察舉勤惰。所在牧民長官提點農事,歲 終第其成否,轉申司農司及戶部。秩滿之日,注於解, 由,戶部照之,以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體察焉。」 其法可謂至矣。是年,又頒《農桑之制》一十四條,條多 不能盡載。載其所可法者縣邑所屬村畽凡五十家 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增至百家者, 別設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遠 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聽。其合為社者,仍擇數 村之中,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桑為事。凡種田者, 立牌橛於田側,書「某社某人」於其上,社長以時點視 勸誡。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點「官責之。其有不 敬父兄及兇惡者亦然。仍大書其所犯於門,俟其改 過自新乃毀。如終歲不改,罰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 有疾病凶喪之家不能耕種者,眾為合力助之。一社 之中災病多者,兩社助之。凡為長者復其身,郡縣官 不得以社長與科差事。農桑之術,以備旱暵為先,凡 河渠之利,委本處正官一員以時濬治。或民力不足 者,提舉河渠官相其輕重,官為導之。地高水不能上 者,命造水車,貧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給之。俟秋成之 後,驗使水之家,俾均輸其直。田無水者鑿井,井深不 能得水者聽種區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區種,仍以《區 田》之法散諸農民。」種植之制,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 土性「不宜者聽種。榆、柳等其數亦如之。種雜果者,每 丁十株,皆以生成為數,願多種者聽。其無地及有疾 者不與。所在官司申報,不實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種 苜蓿,以防饑年。近水之家,又許鑿池養魚并鵝鴨之 數,及種蒔、蓮、藕、雞頭、菱、芡、蒲葦等,以助衣食。凡荒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