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遣使齎往其地有能募農民,一百名者授正九 品,二百名者正八品,三百名者從七品,即書填流官 職名給之。就令管領所募農夫,不出四月十五日,俱 至田所,期年為滿,即放還家。其所募農夫,每名給鈔 十錠。」從之。丙戌,以武衛所管鹽臺屯田八百頃,除軍 見種外,荒閑之地盡付分司農司。三月己丑,以各衙 門係官田地并宗仁等衛屯田地土,並付分司農司 播種。
至正十四年十二月甲辰,以哈麻兼大司農,呂思誠 兼司農卿,提調農務。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一
明初,即行「籍田禮」,後復行「西苑耕斂禮。」
按《明會典》,「皇祖重農元年仲春即行籍田禮。列聖相 承,皆遵用焉。至肅皇復行西苑耕斂之禮,立帝社稷 壇,以春秋祈報,禮加詳已。」
太祖洪武元年奏准桑麻科徵之額立預備倉詔以來春行耕籍禮
按《明會典》,凡課種:國初令天下農民,「凡有田五畝至 十畝者,栽桑麻木綿各半畝,十畝以上者倍之,田多 者以是為差。有司親臨督視,惰者有罰。不種桑者使 出絹一匹,不種麻者使出麻布一匹,不種木綿者使 出綿布一匹。」洪武元年奏准「桑麻科徵之額,麻每畝 八兩,木綿每畝四兩。栽桑者,四年以後有成,始徵其」 租。
按《明通紀》:洪武元年十二月,詔來春舉行耕籍田禮。 諭廷臣曰:「欲財用之不竭,國家之常裕,鬼神之常享, 必也務農乎?故后稷樹藝稼穡而生民之詩作,成王 播厥五穀而《噫嘻》之頌興。古者天子籍田千畝,所以 供粢盛,備饋膳,自經喪亂,其禮已廢,上無以教,下無 以勸,其命來春舉行耕籍田禮。」
按《大政紀》:元年十一月癸亥,上欲來春舉行耕籍田 禮,命禮官具沿革以進。議耕籍田,「上躬祀先農,禮畢, 躬耕籍田,以仲春擇日,制從之。」
按《明外史楊思義傳》:「太祖稱吳元年,始設司農卿,以 思義為之。明年,建元洪武,設六部,改為戶部尚書。帝 諭思義曰:『先王之世,無不耕之民,不蠶之女。自什一 制湮,技巧作而農桑廢。一民負耒,百家待食;一女理 織,百夫待衣。欲民不貧,何可得也?思義請令民間皆 植桑麻。四年始徵其稅,不種桑者輸絹,不種麻者輸』」 布,如《周官》「里布法。」詔可。帝念水旱不時,緩急無所恃, 命思義令天下立預備倉。明年,舉耕籍禮,命思義損 益前代儀節上之。思義首邦計,獨以興農桑、振災荒 為急。雖本帝意,而經畫詳密,時稱其知本計云。 洪武二年躬耕籍田,又命皇后親蠶。
按《明會典》二年定「皇帝祀先農畢,太常卿奏請詣耕 籍位。皇帝至位,南向立。三公以下及應從耕者各就 耕位。戶部尚書北面進耒耜,太常卿導引皇帝秉耒 三推,戶部尚書跪受耒,太常卿奏請復位,南面坐。三 公五推,尚書九推,各退就位。太常卿奏禮畢,太常卿 導引皇帝還大次。應天府尹及上元、江寧兩縣令率」 庶人終畝。是日,宴勞百官耆宿於壇所。
按《大政紀》。二年二月壬午。上躬耕籍田於南郊。先祀 先農。以后稷配。上耕畢。三公五推。尚書九卿九推。各 退就位。應天府尹及上元、江寧二縣率庶人終畝 按《明紀事本末》。「二年二月壬午。上躬耕籍田於南郊。 既又命皇后率內外命婦蠶於北郊。以為祭祀衣服。」 洪武三年。命省臣計民授田。設司農司掌其事。 按《明會典》,「凡開墾荒田,洪武初,令各處人民先因兵 燹遺下田土,他人開墾成熟者,聽為己業,業主已還, 有司於附近荒田撥補。又令復業人民,見今丁少而 舊田多者,不許依前占護,止許儘力耕墾為業,見今 丁多而舊田少者,有司於附近荒田驗丁撥付。」三年, 令以北方府縣近城荒地,召人開墾,每戶十五畝,又 給地二畝種菜,有餘力者,不限頃畝,皆免三年租稅 按《大政紀》,三年五月「甲午,置司農司,開治所於河南。 上以中原之地,田多荒蕪,命省臣計民授田,設官以 領之。」
按:《明紀事本末》:「三年三月丁酉,鄭州知州蘇琦上言 三事:一墾田以實中原。自辛卯河南兵起,天下驟然, 十年之間,耕桑之地變為草莽。宜責之守令,召誘流 徙未入籍之民,官給牛種,及時耕耨。其守令能增戶 開田,從巡歷御史按察司申舉。書奏,命中書省采行 之。六月,詔蘇、松、嘉、湖、杭五郡民無田產者,往臨濠耕」 種,以所種田為世業,官給牛種、舟糧資遣。
洪武四年,詔「各府州縣勸民及時務農桑,以耕牛給 屯種民。」
按《明會典》「四年、令各府州縣、行移提調官、常用心勸 諭農民趁時種植。仍將種過桑麻等項田畝計科絲 綿等項、分豁舊有、新收數目開報」
按《大政紀》:四年二月「辛未,命工部遣官往廣東買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