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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9 (1700-1725).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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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以給中原屯種之民。」

洪武五年,敕有司以農桑考課

按:《大政紀》,五年十二月甲戌,敕中書令「有司今後考 課,必書學校農桑之績,違者降罰。」

洪武六年,令寧夏境內務農屯田,盱眙縣民進瑞麥。 按《大政紀》:六年四月壬申,太僕寺丞梁埜先帖木兒 請寧夏境內務農屯田。從之。六月壬午,盱眙縣民進 瑞麥,一莖二穗者,凡十六本。御史答錄與權言:「天產 嘉祥,皆所以兆國家之福,而為聖世之徵。今瑞麥之 產,乃上帝借草木之靈,以彰君臣異體同心之象。又 產於盱眙,屬臨濠,帝鄉也。是宜薦之宗廟,以彰祖宗 之神靈。且新麥之登,尚薦宗廟,況瑞麥乎!」上曰:「以瑞 麥為朕所致,則不敢當,必歸之祖宗神靈。御史之言 良是。」乃命薦之宗廟。

洪武七年,徙江南民十四萬詣鳳陽,命官監墾田畝 按《明通紀》:七年十月,命徙江南民十四萬,以實鳳陽。 上謂太師李善長曰:「濠州吾鄉里。兵革之後,人煙稀 少,田土荒蕪,天下無田耕種,村民儘多。於富庶處起 數十萬,散於濠州鄉村居住,給與耕牛穀種,使之開 墾荒田,永為己業。數年之後,豈不富庶?」遂移江南民 十有四萬詣鳳陽,命官監墾田畝,以善長同列侯吳 良、周德興等總督之。

洪武八年敕:「有司不以農桑學校報者,以違制論。民 有不奉天時、負地利者,依律究治。」

按《明通紀》:「八年三月詔曰:『農桑衣食之本,學校道理 之原。朕嘗設置有司,頒行條章,使敦篤教化,務欲使 民豐衣足食,理道暢焉。何有司不遵朕命,往往給由 赴京者皆無桑株數目?學校緣由,甚與朕意相違。特 敕中書,令有司,今後敢有無農桑學校者,論擬制違。 民有不奉天時而負地利者,如律究焉』。」

洪武十二年,詔以農時停役。

按:《聖學格物通》:十二年八月,遣使齎敕諭宋國公馮 勝,時勝督工建周王宮殿於開封府,將以九月興役, 以其時民當種麥,敕諭之曰:「中原民食所恃者二麥 爾。近聞爾令有司集民夫,欲以九月赴工,正當播種 之時而役之,是奪其時也。過此則天寒地凍,種不得 入土,來年何以續食?自古治天下者必重農時,朕封」 諸子,將以福民。今福未及施而先奪民時,朕恐小民 之怨咨也。敕至其即放還,俟農隙之時赴工,未為晚 也。

《洪武》十八年議准、「農桑起科太重,令今後以定數為 額。」又諭部臣,禁末作華靡,以無廢農桑之業。

按:《明會典》「十八年議:農桑起科太重,百姓艱難。令今 後以定數為額,聽從種植,不必起科。」

按《明通紀》:十八年九月,上諭戶部臣曰:「人皆言農桑 衣食之本,然棄本逐末,鮮有救其弊者。盛世野無不 耕之民,室無不蠶之女,水旱無虞,饑寒不至。自什一 之制湮,奇巧之技作,而後農桑之業廢。一農執耒而 百家待食,一女作織而百夫待衣,欲民無貧人,得乎? 朕思足食在於禁末作,足衣在於禁華靡。爾宜申明」 天下,四民各守其業,不許游食。庶民之家不許衣錦 繡。庶幾可以絕其弊也。

洪武二十年,「躬耕籍田。」即諭群臣「重農之意。」

按《明通紀》:二十年二月,上躬耕籍田,遣官享先農。禮 成,宴群臣於壇所,諭之曰:「耕籍古禮也,一以供粢盛, 一以勸農務本也。朕即位以來,恆舉行之,惟欲使民 盡力於農畝,以遂其生養,非事虛文也。今禮成,與爾 群臣享胙於此,非徒為燕飲之樂,正欲群臣知重農 之意。」

洪武二十一年、設鼓督農。遷山西澤、潞二州民往河 北諸處、耕種閒曠地。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河南山東農民中有等懶惰 不肯勤務農業,朝廷已嘗差人督併耕種。今出號令, 此後止是各該里分老人勤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 農種時月,五更擂鼓,眾人聞鼓下田,該管老人點閘。 若有懶惰不下田者,許老人責決,務要嚴切督併見 丁著業,毋容惰夫游食。若是老人不肯勤督,農民窮 窘為非犯法。到官。本鄉老人有罪。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戶部郎中劉九皋言:「古者 狹鄉之民遷於寬鄉,蓋欲使地不失利,民有恆產。今 河北諸處兵後田荒,居民鮮少,山東西之民生齒日 繁,宜令分丁徙居寬閒之地,開種田畝,則國賦增而 民生遂矣。」上諭戶部侍郎楊靖曰:「山東地廣,民不必 遷。山西民眾,宜如其言。」於是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 「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閒曠之地,令 自耕種」,免其賦役。三年,仍戶給鈔二十錠,以備農具。 《洪武》二十四年,定《開荒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問何 處,惟犁到熟田,方許為主。但是荒田俱係在官之數, 若有餘力,聽其再開。其山場水陸田地,亦照原撥賜 則例為主,不許過分占為己有。又令山東概管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