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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9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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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元年春正月丙午禁兩淮耕牛出境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五年,詔「河北佃戶開荒,止輸舊稅,罷增稅划佃 之令。」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淳熙五年,詔湖 北佃戶開墾荒田,止輸舊稅。若包占頃畝未悉開耕, 詔下之日期以二年,不能遍耕者,拘作營田。其增稅 划佃之令勿行。」

淳熙六年,提舉茶鹽顏師魯請「墾閒田者止以實田 起稅」,從之。又罷諸路上種麥頃畝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五月,提舉 浙西常平茶鹽顏師魯奏:「設勸課之法,欲重農桑、廣 種植也。今鄉民於己田連接閒曠磽确之地墾成田 園,用力甚勤,或以未陳起稅為人所訟,即以盜耕罪 之,何以勸力田哉?止宜實田起稅,非特可戢告訐之 風,亦見盛世重農之意。」詔可。十有一月,臣僚奏:「比今 諸路帥漕督守令勸諭種麥,歲上所增頃畝。然土有 宜否。湖南一路唯衡永等數郡宜麥,餘皆文具。望止 諭民以時播種,免其歲上增種之數,庶得勸課之實。」 淳熙七年復詔兩浙江淮湖南京西廣勸民種麥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復詔兩浙 江淮湖南京西路帥漕臣督守令勸民種麥。「務要增 廣。」自是每歲如之。

淳熙八年,勸課農桑。以連雨,詔諸州再借種糧與下 戶播種。又以兩淮旱,包占未起稅者展限一年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五月戊寅。詔監司守令勸課 農桑。以奉行勤怠為賞罰。辛卯,以久雨,貸貧民稻種 錢。九月庚辰命諸路提舉司貸民麥種按《食貨志》: 八年五月「詔曰,迺者得天之時,蠶麥既登。及命近甸 取而視之,則穟短繭薄,非種植風厲之功有所未至 歟?朕將稽勤惰而詔賞罰焉。」是歲連雨,下田被浸,詔 兩浙諸州軍與常平司措置,再借種糧與下戶播種, 毋致失時。十有一月,輔臣奏:「田世雄言民有麥田,雖 墾無種,若貸與貧民,猶可種春麥。」臣僚亦言:江浙旱 田,雖已耕亦無麥種。於是詔諸路帥、漕、常平司以常 平麥貸之。先是,知揚州鄭良嗣言:「兩淮民田廣,至包 占,多未起稅。朝廷累限展首,今限滿適旱,乞更展一 年。」詔如其請。

淳熙九年,著作郎袁樞請「州縣畫疆立券,田多課少 者增之,其閒田給與佃人。」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九年,著作郎袁 樞振兩淮還,奏「民占田不知其數。二稅既免,止輸穀 帛之課,力不能墾則廢為荒地。他人請佃則以疆界 為詞。官無稽考。是以野不加關,戶不加多,而郡縣之 計益窘。望詔州縣畫疆立券,占田多而輸課少者隨 畝增之,其餘閒田給與佃人。庶幾流民有可耕之地, 而田萊不至多荒。」

淳熙十一年六月己卯,詔「諸州歲買稻種,備農民之 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光宗紹熙三年九月丙申勸兩淮民種桑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五年,以廬州旱,詔貸稻種。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蠲廬州旱 傷百姓貸稻種三萬二千一百石。」

寧宗慶元元年勸民墾闢荒田以續沒官田召人承買以福建民貧生子不舉免鬻沒官田收租以助舉子之費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元年二月丁巳,詔兩淮諸州 勸民墾闢荒田。按《食貨志》:慶元元年八月,江東轉 運提舉司以紹熙四年住賣以後續沒官田,依鄉價 復召人承買,以其錢充常平糴本。十有一月,余端禮、 鄭僑言,「福建地狹人稠,無以贍養,生子多不舉。福建 提舉宋之瑞乞免鬻、建、劍、汀、邵沒官田,收其租,助民 舉子之費。」詔從之。

開禧元年詔今後理訴官莊客戶俱用皇祐舊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開禧元年,夔路 轉運判官范蓀言,「本路施黔等州荒遠,綿亙山谷。地 曠人稀。其占田多者須人耕墾。富豪之家誘客戶舉 室遷去。乞將皇祐官莊客戶逃移之法校定,凡為客 戶者許役其身,毋及其家屬。凡典賣田宅聽其離業。 毋就租以充客戶。凡貸錢止憑文約交還。毋抑勒以 為」地客。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者,聽其自便,女聽其 自嫁。庶使深山窮谷之民得安生理。刑部以《皇祐逃 移》舊法輕重適中,可以經久,淳熙比附略人之法太 重,今後凡理訴官莊客戶,並用皇祐舊法。從之。

嘉定二年給民麥種稻種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二年「秋七月壬寅,命兩淮轉 運司給諸州民麥種。冬十月己丑,命兩淮轉運使給 諸路民稻種。」

嘉定四年。二月辛巳。罷廣西諸州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