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八年,詔:「耕種失時者,雜種麻粟之屬,主無分其 地利,官無取其秋苗。」
按《宋史寧宗本紀》,「八年六月丙辰,詔兩浙江淮路諭 民雜種粟麥麻豆,有司毋收其賦,田主毋責其租」 按《食貨志》:「八年左司諫黃序奏,雨澤愆期,地多荒白, 知餘杭縣趙師恕請勸民雜種麻粟豆麥之屬。蓋種 稻則費少利多,雜種則勞多獲少。慮收成之日,田主 欲分官課責輸,則非徒無益。若使之從便,雜種多寡 皆為己有,則不勸而勤,民可無饑。望如所陳下兩浙、 兩淮、江東、西等路,凡有耕種失時者,並令雜種主毋 分其地利,官無取其秋苗,庶幾農民得以續食,官免 振救之費。」從之。
理宗寶慶三年三月庚戌詔郡縣長吏勸農桑抑末作戒苛擾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端平元年詔河南新復郡縣久廢播種發粟濟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八月癸酉,詔「河南新復 郡縣,久廢播種,民甚艱食。江淮制司其發米麥百萬 石往濟歸附軍民,仍牓諭開封、應天、河南、三京。」 端平三年春正月己未朔,詔勸農桑。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嘉熙二年三月乙亥詔四川帥臣招集流民復業給種與牛優與振贍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二年詔四川屯官權耕曠土民既歸業隨即歸還
按《宋史理宗本紀》,淳祐二年九月辛卯,大赦。按《食 貨志》:二年九月赦曰:「四川累經兵火,百姓棄業避難, 官以其曠土權耕屯,以給軍食,及歸業占據不還。自 今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訴在州縣,屯官隨即歸還, 其有違戾,許民越訴重罪之。」
淳祐九年。詔軍民耕種曠土。秋成日官不分收 按《宋史理宗本紀》。九年春正月辛酉。詔兩淮京湖沿 江曠土。軍民從便耕種。秋成日官不分收。制帥嚴勸 諭覺察。
景定元年詔州縣侵民財產以違制論
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元年九月辛巳,大赦。按《食 貨志》:景定元年九月赦曰:「州縣檢校孤幼財產,往往 便行侵用,洎至年及陳乞,多稱前官用過,不即給還。 自今如尚違戾,以吏業估償,官論以違制,不以去官、 赦降原減。」
度宗咸淳四年罷莊官聽民承佃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四年六月辛巳,「詔罷浙西諸 州公田莊官,募民自耕輸租,租減什三,毋私相易田, 違制以盜賣官田論。」按《食貨志》:「四年以差置莊官 弊甚,盡罷之。令諸郡公租以三千石為一莊,聽民於 分司承佃,盜易者以盜賣官田論,其租於先減二分 上更減一分。」
金
太祖天輔七年禁軍士擾農
按《金史太祖本紀》:天輔七年「春正月甲申,詔曰:『諸州 部族歸附日淺,民心未寧。今農事將興,可遣分諭典 兵之官,無縱軍士動擾人民,以廢農業』。」
太宗天會二年詔以農隙聽訟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二年五月癸未,詔曰:「新降之 民,訴訟者眾,今方農時,或失田業,可俟農隙聽決。 天會四年,詔長吏敦勸農功。」
按《金史太宗本紀》,四年十二月庚辰,詔曰:「朕惟國家 四境雖遠,而兵革未息,田野雖廣,而」畝未闢,百工 略備而祿秩未均,方貢僅修而賓館未贍。是皆出乎 民力。苟不務本業而抑游手,欲上下皆足,其可得乎? 其令所在長吏,敦勸農功。
天會九年,給戍戶耕牛,委官勸督田作,又分遣使者 諸路勸農。
按《金史太宗本紀》:「九年夏四月己卯,詔新徙戍邊戶, 匱於衣食,有典質其親屬奴婢者,官為贖之。戶計其 口而有二三者,以官奴婢益之,使戶為四口。又乏耕 牛者,給以官牛,別委官勸督田作。戍戶及邊軍資糧 不繼,糴粟於民而與賑卹,其續遷戍戶在中路者,姑 止之,即其地種藝,俟畢穫而行,及來春農時,以至戍」 所。五月,丙午,分遣使者諸路勸農。
熙宗天眷元年二月己巳詔罷來流水混同江護邏地與民耕牧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八年閏月庚申宰臣以西林多鹿請上獵上恐害稼不允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海陵天德三年以稼穡圖示群臣
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三月己亥,謂侍臣曰:「『昨 皇太子生日,皇后獻朕一物,大是珍異,卿試觀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