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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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巨室,以規免役。小民田日減而保役不休,大官田 日增而保役不及,以此弱之肉彊之食,「兼并浸盛,民 無以遂其生。於斯時也,可不嚴立經制,以為之防乎? 去年諫官嘗以限田為說,朝廷付之悠悠,不知今日 國用邊餉,皆仰和糴。然權勢多田之家,和糴不容以 加之,保役不容以及之。敵人睥睨於外,盜賊窺伺於 內。居此之時,與其多田厚資,不可長保,曷若捐金助 國,共紓目前,在轉移而開導之耳。乞諭二三大臣,摭 臣僚論奏而行之,使經制以定,兼并以塞,於以尊朝 廷,於以裕國計。陛下勿牽貴近之言以搖初意,大臣 勿避仇怨之多而廢良策,則天下幸甚。」從之。

淳祐八年。詔王疇更削官一等。正其括田擾民之罪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十一年,詔禁官吏非法估籍民產,信常、饒州、嘉 興行經界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一年九月赦 曰:「監司州縣不許非法估籍民產,戒非不嚴,而貪官 暴吏往往不問所犯輕重,不顧同居有分財產一例 估籍,殃及平民。或戶絕之家不與命繼,或經陳訴許 以給還,輒假他名支破,竟成乾沒;或有典業不聽收 贖,遂使產主無辜失業,違戾官吏重寘典憲。」是歲,信 常饒州、嘉興府舉行經界。

淳祐十二年春正月癸丑,詔宰執議立方田。開溝澮 自近圻始。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元年史館校勘黃國請毀掘淳熙十一年後復創圍田從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寶祐元年,史館 校勘黃國面對:「圍田自淳熙十一年識石者當存之, 復圍者合權其利害輕重而為之存毀,其租或歸總 所,或隸安邊所,或分隸諸郡。」上曰:「安邊所田近已撥 歸本所。」國又奏:「自丁未已來創圍之田,始因殿司獻 草蕩,任事者欲因以為功,凡旱乾處悉圍之,利少害 多,宜開掘以通水道。」上然之。

寶祐二年,詔李夢庚措置襄陽屯田。又以吳燧言,詔 行「手實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十二月「庚午,排保甲,行自實 法。」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二月,詔撥封樁庫十八界會一 十萬、銀二千兩,付李夢庚措置襄陽屯田。」 又按《續 通考》:二年十二月,殿中侍御史吳燧言:「州縣財賦版 籍不明,近行經界既以中輟,欲令州郡下屬縣排定 保甲,行手實法。」詔先令兩浙、江東、湖南州軍行之。 寶祐三年,詔罷手實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三月癸丑,詔自實法宜寬期 限,監司守臣其嚴戢吏姦,毋煩擾民。」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上問手實之法。丞相謝方叔等 奏:「自實即經界遺意,惟當檢制吏奸,寬其限期,行以 不擾而已。」轉運副使高斯得言:「按《史記》,秦始皇三十 一年,令民自實田。主上臨御適三十一年,而異日書 之史冊,『自實』之名,正與秦同。」方叔大愧,即為之罷。 寶祐四年,詔寧國府守臣趙汝謀推行經界,職事修 舉,陞直文華閣。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寶祐五年,行「經界推排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行經 界推排法。時賈似道請行推排法於諸路。由是江南 之地。尺寸皆有稅。而民力竭矣。

景定三年以賜公主秀豐莊田充影堂祭祀外撥隸淮東總所詔守臣任責措置邕欽宜融柳潯州屯田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景定三年

詔:「昨賜公主田,以秀豐莊二萬九千有奇充影堂祭 祀,餘悉撥隸淮東總所,以助軍餉。」 又按《續通考》:三 年五月,都省言:「廣西諸郡措置屯田,已有小效,若邕、 欽、宜、融、柳、潯州能一體講行,亦可省糴運。」詔守臣任 責措置,經略、安撫提領,課以殿最,仍條具來上。 景定四年,置官田所,買踰限田以充公田。又命浙西 置公田莊。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二月丁巳,置官田所,以劉良 貴為提領,陳訔為檢閱。夏四月丙寅,官田所言,知嘉 興縣段浚、知宜興縣葉哲佐買公田不遵元制。詔罷 之。六月庚申,詔平江、江陰、安吉、嘉興、常州、鎮江六郡, 已買公田三百五十餘萬畝,今秋成在邇,其荊湖、江 西諸道,仍舊和糴。丙寅,詔公田竣事,劉良貴官兩轉」, 陳訔、廖邦傑洎六郡官進秩有差。冬十月己未,詔發 緡錢百四十萬,命浙西六郡置公田莊。按《食貨志》: 四年,殿中侍御史陳堯道、右正言曹孝慶,監察御史 虞虙、張希顏等言:「廩兵和糴、造楮之弊,乞依祖宗限 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踰限之田,抽三分之一, 買充公田,得一千萬畝之田,則歲有六七百萬斛之 入,可以餉軍,可以免糴,可以重楮,可以平物而安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