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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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而五利具矣。」有旨從其言。朝士有異議者,丞相 賈似道奏:「捄楮之策,莫切於住造楮;住造楮莫切於 免和糴;免和糴莫切於買踰限田。」因歷詆異議者之 非。帝曰:「當一意行之。」浙西安撫魏克愚言:「取四路民 田立限回買,所以免和糴而益邦儲,議者非不自以 為公且忠也,然未見其利而適見其害。」近給事中徐 經孫奏記丞相言江西買田之弊甚詳,若浙西之弊, 則尢有甚於經孫所言者。因歷述其為害者八事,疏 奏不省。六郡回買公田,畝起租滿石者償二百貫,九 斗者償一百八十貫,八斗者償一百六十貫,七斗者 償一百「四十貫,六斗者償一百二十貫。五千畝以上, 以銀半分,官告五分,度牒二分,會子二分半;五千畝 以下,以銀半分,官告三分,度牒二分,會子三分半;千 畝以下,度牒、會子各半;五百畝至三百畝,全以會子。」 是歲,田事成,每石官給止四十貫,而半,是告牒,民持 之而不得售,六郡騷然。所遣劉良貴、陳訔、趙與訔、廖 邦傑、成公策等,推賞有差。邦傑之在常州,害民特甚, 民至有本無田而以歸併抑買自經者。分置莊官催 租,州縣督莊官及時交收運發。按《賈似道傳》,「似道 拜右丞相,買公田以罷和糴。浙西田畝有值千緡者, 似道均以四十緡買之,數稍多,予銀絹,又多,予度牒 告身吏。又恣為操切,浙中大擾」,有奉行不至者,提領 劉良貴劾之。有司爭相迎合,務以買田多為功,皆繆 以七八斗為石。其後,田少與磽瘠,虧租與佃人,負租 而逃者,率取償田主,六郡之民破家者多。包恢知平 江,督買田,至以肉刑從事。會彗出柳,光燭天,長數十 丈,自四更見東方,日高始滅。臺諫、布韋皆上書言:「此 公田不便,民間」愁怨所致。似道上書力辨之,且乞罷 政。帝勉留之曰:「公田不可行,卿建議之始,朕已沮之 矣。今公私兼裕,一歲軍餉皆仰於此,使因人言而罷 之,雖足以快一時之議,如國計何?」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二月,買公田於浙西。賈似道以 國計困於造楮,富民困於和糴,思有以變法,而未得 其說。知臨安府劉良貴、浙西轉運使吳勢獻買公田 之策,似道乃命殿中侍御史陳堯道、曹孝慶上疏言: 「三邊屯列,非食不飽;諸路和糴,非楮不行。既未免於 廩兵,則和糴所宜廣圖;既未免於和糴,則楮幣豈容 縮造?」為今日計,欲便國便民而辦軍食重楮價者,莫 若行祖宗限田之法,以官品計頃,以品格計數,下兩 浙、江東南和糴去處先行歸併詭析,後將官戶田產 逾限之數抽三分之一回買以充公田。但得一千萬 畝之田,則每歲可收六七萬石之米,其於軍餉沛然 有餘,可免和糴,可足軍餉,可以住造「楮幣可平物價, 可安富室,一事行而五利興矣。」帝從之。詔買公田,置 買官田所,以劉良貴提領臨安府,通判陳訔為檢閱 副之。良貴請下都省嚴立賞罰,究歸併之弊。帝曰:「求 免和糴,無如買逾限之田為良法。然東作方興,權俟 秋成續議施行,當始於浙西諸路視之為則。」似道乃 上疏條陳其制,帝悉從之。是月,詔會子課日增印一 十五萬貫,付封樁庫充買公田。四月,都省言:「回買公 田,視畝租之多寡,為支價之低昂。乞以官誥、《度牒》、銀、 會四色,參酌支給。」詔令封樁庫支撥,付各郡守臣等 第給還。六月,論買公田功,進知臨安府劉良貴等官。 十月,詔:安吉、嘉興、平江、常州、江陰、鎮江公田諸莊,輸 納什優其一。以都省言「納稼之始宜寬恤」故也。是年, 詔出封樁庫《十八界會》一百四十萬,下六郡置公田 莊屋。

景定五年,選官充「官田所分司。」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選官充官 田所。分司平江、嘉興、安吉各一員。常州、江陰、鎮江共 一員。凡公田事悉以委之。是歲七月。彗見於東方。下 詔求言。京學生蕭規、葉、李等,三學六館皆上封章。前 祕書監高斯得亦應詔馳驛上封事。力陳買田之失。 人心致天變。謝枋得校文江東運司、方山京校文天 府。皆指陳得失。未幾,蕭規等真決黥隸,枋得。山京相 繼被劾,斯得雖予郡,尋罷之。

度宗咸淳元年御史趙順孫請隨諸州便宜行經界法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咸淳元年,監察 御史趙順孫言:「經界將以便民,雖窮閻下戶之所深 願,而未必豪宗大姓之所盡樂,自非有以深服其心, 則亦何以使其情意之悉孚哉?且今之所謂推排,非 昔之所謂自實也。推排者委之鄉都則徑捷而易行, 自實者責之於人戶則散漫而難集。嘉定以來之經 界,時至近也。官有正籍,鄉都有副籍,彪列臚分,莫不 具在。為鄉都者不過按成牘而更業主之姓名。若夫 紹興之經界,其時則遠矣,其籍之存者寡矣。因其鱗 差櫛比而求焉,由一而至百,由百而至千,由千而至 萬,稽其畝步,訂其主佃,亦莫如鄉都之便也。」朱熹所 以主經界而闢自實者,正謂是也。州縣「能守朝廷鄉 都任責之令,又隨諸州之便宜而為之區處,當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