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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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倉屯同為田。清化屯一百二十頃一十九畝,烏符屯

一百三頃五十畝,白倉屯八十六頃九十二畝』。」

世祖   年趙天麟言王公大人及豪富之家宜限公私之田以漸復井田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世祖時趙 天麟上策言:「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於千頃。 不耕不稼。謂之草場,專放孳畜。又江南豪家廣占農 地。驅役佃戶。無爵邑而有封君之貴,無印節而有官 府之權。恣縱妄為,靡所不至。又貧家樂歲終身苦凶 年不免於死亡。荊楚之域至有雇妻鬻子者,亦衣食 不足之所致也。衣食不足,由豪富之兼并故也。今欲 復井田,尚恐騷動天下。豪富之家,宜限田以漸復之。 凡宗室王公之家,限田幾百頃。凡巨族官民之家,限 田幾十頃。凡限外退田者,賜其家長以空名告身。每 田幾頃,官階一級。凡限田之外蔽欺田畝者坐以罪。 限外之田,有佃戶者,就令佃戶為主。未嘗墾闢者,令 無田之民占而闢之,且全免第一年租稅,次年減半, 第三年依例科徵。凡占田不可過限,凡以後有賣田 者,買田亦不可過限也。」私田既定,乃定《公田》。公田之 法凡九等,一品者二十頃,二品者十六頃,三品者十 五頃,四品者十二頃,以下俱以二頃為差,至九品但 二頃而已。庶乎民獲恆產,官足養廉。如是而行之,五 十年之後。井田可以復興矣。

中統二年秋七月己丑敕懷孟牧地聽民耕墾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三年。郭守敬、王允中請開河渠。以溉民田。從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八月己丑。郭守敬請開 玉泉水。以通漕運。廣濟河渠司王允中請開邢、洺等 處漳、滏澧河達泉。以溉民田。並從之按《郭守敬傳》。 「三年張文謙薦守敬習水利。巧思絕人。世祖召見。面 陳水利六事。其一中都舊漕河東至通州。引玉泉水 以通舟,歲可省雇車錢六萬緡。通州以南,於藺榆河 口徑直開引,由蒙村跳梁務至楊村還河,以避浮雞 洶盤淺,風浪遠轉之患。其二,順德達泉引入城中,分 為三渠,灌城東地。其三,順德澧河東至古任城,失其 故道,沒民田千三百餘頃。此水開修成河,其田即可 耕種,自小王村徑滹沱,合入御河,通行舟栰。其四,磁 州東北滏、漳二水合流處,引水由滏陽、邯鄲、洺州、永 年,下經雞澤,合入澧河,可灌田三千餘頃。其五,懷、孟 沁河雖澆灌,猶有漏堰餘水,東與丹河餘水相合,引 東流至武陟縣北,合入御河,可灌田二千餘頃。其六, 黃河自孟州西開引,少分一渠,經由新舊孟州中間, 順河古岸,下至溫縣南」,復入大河,其間亦可灌田二 千餘頃。每奏一事,世祖歎曰:「任事者如此人不為素 餐矣。」授提舉諸路河渠。

中統四年秋七月壬寅,詔阿朮「戒蒙古軍不得以民 田為牧地。」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元年以牧地分給無田農民從官吏品職頒公田命諸站戶限田四頃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夏四月「辛酉,御苑官南 家帶請修駐蹕涼樓,并廣牧地。詔涼樓俟農隙牧地, 分給農之無田者。八月乙巳,詔新立條格省併州縣, 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頒公田。庚戌,命諸站戶限 田四頃免稅。」

至元二年,以荒閒田給蒙古人耕墾。都水少監郭守 敬以「金口水向灌民田若干頃,請按視故蹟,使復通 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春正月乙酉,以河南北荒田 分給蒙古軍耕種。」按《郭守敬傳》:「守敬至元二年授 都水少監,言金時自燕京之西麻峪村,分引盧溝一 支東流,穿西山而出,是謂金口。其水自金口以東,燕 京以北,灌田若干頃,其利不可勝計。兵興以來,典守 者懼有所失,因以大石塞之。今若按視故蹟,使水得 通流,上可以致西山之利,下可以廣京畿之漕。」又言 「當於金口西預開減水口,西南還大河,令其深廣,以 防漲水突入之患。」帝善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敕,「凡閒田為僧所據者,聽蒙古 人分墾。」

至元三年,以僧所據良田。聽蒙古人墾定官員職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五月丙午,浚西夏中興漢延、 唐來等渠。凡良田為僧所據者。聽蒙古人分墾。十一 月辛卯,初給京府州縣司官吏職田按《食貨志》:「三 年,定隨路府州縣官員職田,上路達魯花赤一十六 頃,總管同同知八頃,治中六頃,府判五頃,下路達魯 花赤一十四頃,總管同,同知七頃,府判五頃。散府達 魯花赤一十頃,知府同,同知六頃,府判四頃。上州達 魯花赤一十頃,州尹同,同知五頃,州判四頃。中州達 魯花赤八頃,知州同,同知四頃,州判三頃。下州達魯 花赤六頃,知州同,州判三頃。警巡院達魯花赤五頃, 警使同,警副四頃,警判三頃。錄事司達魯花赤,三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