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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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同;錄判,二頃;縣達魯花赤,四頃;縣尹同;縣丞,三 頃。主簿,二頃;縣尉、主簿兼尉,並同。」經歷,四頃。

至元四年二月丁亥,括西夏民田,徵其租。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八年,中書省臣議准:「河南行省阿里伯等所置 屯田,募民耕佃,又括西夏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八年春正月己卯,中書省臣言,前 有旨令臣與樞密院、御史臺議河南行省阿里伯等 所置南陽等處屯田。臣等以為凡屯田人戶,皆內地 中產之民,遠徙失業,宜還之本籍。其南京、南陽、歸德 等民賦,自今悉折輸米糧,貯於便近地,以給襄陽軍 食。前所屯田,阿里伯自以無效引伏,宜令州郡募民 耕佃。」從之。十二月,乙巳,括西夏田。

至元十三年。詔以勢力奪民田業者。各歸本主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三年十二月庚寅。詔凡管軍將 校。及宋官吏。有以勢力奪民田業者。俾各歸其主。無 主則以給附近人民之無生產者。

至元十四年,導任河,復民田。定按察司職田,召佃公 田。立司農司,掌官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十二月「乙亥,導任河,復民 田三千餘頃。」按《食貨志》:「十四年定按察司職田:各 道按察使一十六頃,副使八頃,僉事六頃。」

按:《續文獻通考》:「十四年,相威奏,公田召佃,仍減其租, 立司農司,掌官田及邸舍人民。」

至元十五年,定江南俸祿職田,導肥河,俾淤陂為良 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秋七月丙午,定江南俸祿 職田。」「十二月戊申,導肥河入於酅淤陂,盡為良田。」 至元十六年春正月「戊辰,立河西屯田,給耕具,遣官 領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七年,括沙州富戶餘田給戍軍,撥荒地令收 籍闌遺人屯田,又收集逃民屯田。漣海立營田提舉 司,敕據「逃亡民田者罪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夏四月癸丑,括沙州富戶 餘田,令所戍漢軍耕種。六月辛未朔,以忽都帶兒收 籍闌遺入民牛畜,撥荒地令屯田。秋七月戊午,用姚 演言,開膠東河及收集逃民屯田漣海。冬十月辛巳, 立營田提舉司,俾置司柳林,割諸色戶千三百五十 五隸之,官給牛種農具。十二月丙申,敕『擅據江南逃 亡民田者有罪』。」

至元十八年,發軍民鑿渠溉田,會計漣海屯田,拘諸 占據田為屯田,立蒙古站屯田,又令編戶闌遺戶屯 田,及募民淮西屯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八年二月己丑,發肅州等處軍 民鑿渠溉田。六月癸未,命中書省會計姚演所領漣 海屯田,官給之資與歲入之數,便則行之,否則罷去。 八月壬辰,給怯薛丹糧,拘其所占田為屯田。九月辛 巳,大都立蒙古站屯田編戶歲輸包銀者,及真定等 路闌遺戶,並令屯田。冬十月丙申,募民淮西屯田。十」 二月乙卯。以諸王札忽兒所占文安縣地。給付屯田。 至元十九年。以阿合馬占據田。還原主。以阿合馬沒 官田。充屯田。又措置諸路屯田事。籍京畿隱漏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夏四月丙辰。敕覈阿合馬 占據民田。給還其主。九月丁巳朔。以阿合馬沒官田 產充屯田。庚申游顯乞罷漣海州屯田。以其事隸管 民官,從其請。冬十月乙巳,罷屯田總管府,以其事隸 樞密院,令管軍萬戶兼之。庚戌,籍京畿隱漏田履畝 收稅。十二月癸卯,罷南京屯田總管府,以其事隸南 陽府。

至元二十年,以權貴所占田土別給,又改給蒙古侍 衛軍良田。定江南公田。諸王只必帖木兒請括分地 及自設管課官,不許。措置掌屯田及官田司,立《屯田 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二月「庚子,敕權貴所占田 土量給各戶之外,餘者悉以與怯薛丹等耕之。」夏四 月辛卯,樞密院臣言,「蒙古侍衛軍於新城等處屯田, 沙礫不可種,乞改撥良田。」從之五月庚申,定江南民 官及轉運司官公田。冬十月癸卯,諸王只必帖木兒 請括閱常德府分地民戶,不許。十一月丁巳,諸王只 必帖木兒請於分地二十四城自設管課官,不從。乙 丑,罷開城路屯田總管府,入開城路,隸京兆宣慰司。 戊辰,立司農司,掌官田。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十一月,以江淮間自襄陽至 於東海多荒田,命司農司立屯田法,募人開耕,免其 六年租稅并一切雜役。」

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諸司職田限日,令權豪、寺觀 首實欺隱官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十二月甲辰朔。中書省 臣言,「江南官田為權豪寺觀欺隱者多。宜限日期。聽 人首實。踰限為人所告者。徵以其半給告者。」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