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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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食貨志》。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比腹 裏減半。上路達魯花赤八頃。總管同、同知四頃。治中 三頃。府判二頃五十畝。下路達魯花赤七頃。總管同、 同知三頃五十畝,府判二頃五十畝,經歷二頃,知事 一頃,提控案牘同。散府達魯花赤六頃,知府同,同知 三頃,府判二頃,提控案牘一頃。上州達魯花赤五頃, 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同,提控案牘一頃。中州達魯 花赤四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都目 五十畝。下州,達魯花赤三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 一頃五十畝。上縣達魯花赤二頃,縣尹同,縣丞一頃 五十畝,主簿一頃,縣尉同。中縣同。上無縣丞。」下縣達 魯花赤一頃五十畝,縣尹同,主簿兼尉一頃。錄事司 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錄事同,錄判一頃,司獄一頃, 巡檢同,按察使八頃,副使四頃,僉事三頃,經歷二頃, 知事一頃。運司官運使「八頃,同知四頃,運副三頃,運 判同,經歷二頃,知事二頃,提控案牘同。鹽司官、鹽使 二頃,鹽副二頃,鹽判一頃,各場正、同管勾各一頃。」 至元二十二年,增芍陂屯田士,括京師荒地,定遷居 京城民地畝之制,回買江南民土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春正月「戊子,闊闊你敦 言,先有旨遣軍二千屯田芍陂,試土之肥磽。去秋已 收米二萬餘石,請增屯士二千人。從之。癸巳,詔括京 師荒地,令宿衛士耕種。二月壬戌,詔舊城居民之遷 京城者,以貲高及居職者為先,仍定制以地八畝為 一分,其或地過八畝及力不能作室者,皆不得冒據」, 聽民作室。用盧世榮言,回買江南民土田。

至元二十三年,以人占據廢寺田土給付修寺。以新 附軍屯關東曠地。以江南學田復給本學。立營田總 管府及淮南屯田。又貧民墾田甘肅者,給牛種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春正月「甲戌,以江南廢 寺田土為人占據者,悉付總統楊璉真伽修寺。」丙申, 以新附軍千人屯田合思罕關東曠地。二月戊午,江 南諸路學田,昔皆隸官,詔復給本學,以便教養。秋七 月己巳,用中書省臣言,以「江南隸官之田,多為豪強 所據,立營田總管府,其所據田仍履畝計之。」庚午,立 淮南洪澤、芍陂兩處屯田。十二月丙辰,遣蒲昌赤貧 民墾甘肅閒田,官給牛種、農具。

至元二十四年,以陝西閒田立屯田總管府。又河西 立闍廛屯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六月乙亥,以陝西涇、邠 乾及安西屬縣閒田,立屯田總管府。秋七月癸丑,河 西瓜沙等處立闍廛屯田。」

至元二十五年,募民耕江淮荒閒曠土及公田,并增 置營田司,以水陸地養新成寺塔。浚怯烈河以溉民 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正月「癸丑,募民能耕 江南曠土及公田者,免其差役三年,其輸租免三分 之一。」江淮行省言:「兩淮土曠民寡,兼并之家皆不輸 稅。又管內七十餘城,止屯田兩所,宜增置淮東西兩 道勸農營田司,督使耕之。」制曰:「可。」二月丙寅,江淮總 攝楊璉真伽言:「以宋宮室為塔一,為寺五。巳成。」詔以 水陸地百五十頃養之。夏四月戊辰,浚怯烈河以溉 口溫腦兒黃土山民田。

按《續文獻通考》:「時知淮西宣慰司事羅壁請以兩淮 荒閒之田給貧民耕墾,三年而後量收其入,從之,歲 得粟數十萬斛。」

至元二十八年秋七月丁巳,「募民耕江南曠土,戶不 過五頃,官授之券,俾為永業,三年後徵租。」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詔「江南州縣學田聽其自掌,釋奠外 以給貧士。」烏古孫澤在廣西築八堨,得稻田若干畝。 燕公楠為大司農,得藏匿公私田若干頃。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甲辰,詔江南州 縣學田,其歲入聽其自掌,春秋釋奠外,以廩師生及 士之無告者。貢士莊田,則令覈數入官。」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九年,烏古孫澤在廣西時,徼外 蠻數為寇。澤循行並徼,得阸塞處,布畫遠邇,募民伉 健者四千六百餘戶,置十屯,列營堡以守之,陂水墾 田,築八堨以節瀦洩,得稻田若干畝,歲收粟若干石 為軍儲,邊民賴之。御史臺因奏澤為將計萬全,如趙 充國,可屬大任。」又按《續通考》:「是歲,燕公楠復為大 司」農,得藏匿公私田六萬九千八百六十二頃,歲出 粟十五萬一千一百斛、鈔二千六百貫、帛千五百匹、 麻絲二千七百斤。

至元三十年,立「各處屯田。」以桑哥沒入官田給匠戶, 以西夏營田給屯軍子弟。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十年「春正月甲戌,河南江北行 省平章伯顏言,揚州忙兀臺所立屯田,為田四萬餘 頃,官種外,宜聽民耕墾。三月己巳,立行大司農司。洪 澤、芍陂屯田,舊委四處萬戶。詔存其二,立民屯。二十 八月丙戌,括所在荒田無主名者,令放良漏籍等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