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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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劾奏,治以重罪。則豪強畏法,小民被惠,宗社幸甚。」 成化六年初定賜勳戚莊田,每畝徵銀三分,送納本 管州縣。

按《明會典》、「凡賜勳戚莊田。六年題准、各王府及功臣 之家欽賜田土佃戶照原定則例,將該納子粒每畝 徵銀三分,送赴本管州縣上納。令各該人員關領,不 許自行收受。」

成化十六年,以僧寺多餘田地,給民領種。又官廉奏 「以內侍所占田盡歸於民。」

按《大政紀》:十六年十二月,遣戶部員外郎官廉,偕巡 按御史錦衣衛勘覆東宮莊田。廉以管莊內侍所占 田盡歸於民,奏上從之。 時景州獻縣阜城民田萬 頃,界接東宮莊,管莊內侍欲冒占,且子粒十倍公家, 民甚冤之,訴於朝,乃遣廉偕御史錦衣衛官往勘。內 侍密遣人要廉曰:「田如歸我講讀官可得也。」廉曰:「以 萬人之命易官,吾弗為也。」至其地,遍集居人,指陳故 跡,卒以所占田盡歸於民。援例起科,畝率三升。同事 者懼有所忤,廉曰:「我戶部也,有罪吾獨當,諸公何憂?」 既命下,皆如所擬。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令福建僧寺及有寺無僧田 土,每寺歲除徵糧及百畝以下,其多餘田地給與小 民領種。」

成化  年,外戚周彧奏乞武強、武邑閒田。彭韶等 奉命往勘,上疏以田歸民。

按《續文獻通考》:成化中,外戚周彧與圻內民爭田,主 事彭韶往勘,奏云:「田本民有,雖及戶報,不及管業,然 地有高下,歲有旱潦,細民頻年出賦以給公上,旱則 資汙下以補高仰,潦則資高仰以裨汙下,安有空閒 可以別給?且民者國之本,食者民之天,食足則民安, 民安則國安,豈可以民田給貴戚,重傷國本邪?」事遂 寢。

按《明外史彭韶傳》:「韶遷郎中。錦衣衛指揮周彧,太后 弟也,奏乞武強、武邑閒田。命韶偕御史季琮覆勘。韶 等周視徑歸,上疏自劾曰:『真定田,祖宗來許民墾闢 為恆產,除租賦以勸力農。功臣戚里家與國咸休,豈 當與民爭尺寸地?臣誠不忍奪小民衣食,附益貴戚, 請伏奉使無狀罪』。」疏入,詔以田歸民,而責韶等。方命, 復下詔獄。言官爭論救,得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