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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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遣所給吏僮附業。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 年立占山澤之制又徙山陰縣人于餘姚鄮鄞三縣墾起湖田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大明初,羊 希為尚書左丞。時揚州刺史西陽王子尚上言,「山湖 之禁,雖有舊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熂山封水,保為 家利。自頃以來,頹弛日甚。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 薪蘇無託。至漁採之地,亦又如茲。斯實害理之深弊。 請損益舊條,更申恆制。」有司檢壬辰詔書,「擅占山澤 強盜,律論,贓一丈以上皆棄市。」希以壬辰之制,其禁 嚴刻,事既難遵,理與時弛。而占山封水,漸染復滋,更 相因仍,便成先業。一朝頓去,易致怨嗟。今更刋革,立 制五條。凡是山澤先恆熂「種竹木薪果為林,仍及 陂湖江海,魚梁鰌鮆,恆加工修作者,聽不追。舊官品 第一第二品,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 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 及百姓一頃。皆依定格條上貲簿。若先已占山,不得 更占。先占足,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 一尺以上,並計贓依常盜論。」除晉咸康二年壬辰之 科。從之。時山陰縣人多田少,孔靈符表請徙無貲之 家於餘姚、鄮、鄞三縣,墾起湖田。帝令公卿博議,咸曰: 「夫訓農修政,有國所同。土著之人,習翫日久。如京師 無田,不聞徙居他縣。尋山陰豪族富室,頃畝不少,貧 者肆力,非為無處。又緣湖居人,魚鴨為業。小人習始 既難,勸之未」易,遠廢之疇,方翦荊棘,率課窮乏,其事 彌難,資徙粗立,徐行無晚。帝違眾議,徙人並成良業。

鮆原本按:《字典》無,疑訛

武帝大同七年詔以公田給貧民不得假與豪家

按《梁書武帝本紀》:「大同七年十一月丁丑,詔曰:『用天 之道,分地之利,蓋先聖之格訓也。凡是田桑廢宅沒 入者,公創之外,悉以分給貧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 田分。如聞頃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貴價僦稅以 與貧民,傷時害政,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與 豪家,已假者特聽不追。其若富室給貧民種糧共營』」 作者,不在「禁例。」

北魏

太武帝   年以著作郎高允言遂除田禁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不載。 按《高允傳》:「允領著作郎, 世祖引允與論刑政,言甚稱旨。因問允曰:『萬機之務, 何者為先?是時多禁封良田,又京師遊食者眾,允因 言曰:『臣少也賤,所知惟田,請言農事。古人云,方一里 則為田三頃七十畝,百里則田三萬七千頃,若勤之 則畝益三升,不勤則畝損三升。方百里損益之率為 粟二百二十二萬斛,況以天下之廣乎?若公私有儲, 雖遇饑年,復何憂哉』』!」世祖善之,遂除田禁,悉以授民。

太平真君五年薄骨律鎮將刁雍表請引河水勸課大田詔宜便興立就功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不載。 按《刁雍傳》:雍,渤海人,真 君五年為薄骨律鎮將,至鎮,表曰:「臣蒙寵出鎮,奉辭 西藩,總統諸軍,戶口殷廣。又總勒戎馬,以防不虞,督 課諸屯,以為儲積,夙夜惟憂,不遑寧處。以今年四月 末到鎮,時以夏中,不及東作,念彼農夫,雖復布野,官 渠乏水,不得廣殖。乘前以來,功不充課,兵人口累,率 皆饑儉。略加檢行,知此土稼穡艱難。夫欲育民豐國, 事須大田,此土乏雨,正以引河為用。」觀舊渠堰,乃是 上古所制,非近代也。富平西南三十里有艾山,南北 二十六里,東西四十五里,鑿以通河,似禹舊跡。其兩 岸作溉田大渠,廣十餘步。山南引水入此渠中,計昔 為之,高於水不過一丈,河水激急,沙土「漂流。今日此 渠高於河水二丈三尺,又河水浸射,往往崩頹,渠溉 高懸,水不得上。雖復諸處按舊引水,水亦難求。今艾 山北河中有洲渚,水分為二,西河小狹,水廣百四十 步。臣今求入來年正月,於河西高渠之北八里,分河 之下五里,平地鑿渠,廣十五步,深五尺,築其兩岸,令 高一丈。北行四十里,還入古高渠,即循高渠而北,復 八十里,合百二十里,大有良田。計用四千人,四十日 功,渠得成訖。所欲鑿新渠口,河下五尺,水不得入。今 求從小河東南岸斜斷到西北岸,計長二百七十步, 廣十步,高二丈,絕斷小河,二十日功,計得成畢。」合計 用功六十日,小河之水盡入新渠,水則充足,溉官私 田四萬餘頃,一旬之間,則水一遍。水凡四溉,穀得成 實,官課常充,民亦豐贍。詔曰:「卿憂國愛民,知欲更引 河水勸課大田,宜便興立,以克就為功,何必限其日 數也。有可以便國利民者,動靜以聞。」

孝文帝太和元年始敕均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元年三月丙午,詔曰:『朕政 治多闕,災眚屢興。去年生疫,死傷大半,耕墾之利,當 有虧損。今東作既興,人須肄業。其敕在所督課田農, 有牛者加勤於常歲,無牛者倍庸於餘年。一夫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