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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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 按《李孝伯傳》,「孝伯兄子安世,歷主客給事中,時民困 饑」流散,豪右多有占奪。安世乃上疏曰:「臣聞量地畫 野,經國大式,邑地相參,致治之本,井稅之興,其來日 久。田萊之數,制之以限,蓋欲使土不曠功,民罔游力。 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 所以恤彼貧微,抑茲貪欲,同富約之不均,一齊民於 編戶。竊見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 異鄉,事涉數世。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毀,桑榆 改植。事已歷遠,易生假冒,彊宗豪族,肆其侵凌,遠認 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又年載稍久,鄉老所惑,群 證雖多,莫可取據。各附親知,互有長短,兩證徒具,聽 者猶疑,爭訟遷延,連紀不判。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 而不採。僥倖之徒興,繁多之獄作。欲令家豐歲儲,人 給資用,其可得乎!愚謂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 其徑術,令分藝有準,力業相稱,細民獲資生之利,豪 右靡餘地之盈。則無私之澤,乃播均於兆庶;如阜如 山,可有積於比戶矣。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 明,悉屬今主。然後虛妄之民,絕望於覬覦;守分之士, 永免於」凌奪矣。高祖深納之後,均田之制,起於此矣。 太和五年,刺史太守給公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五年,州刺 史、郡太守并官,節級給公田。」

太和九年。詔「均給天下民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九年冬十月丁未,詔曰:『朕承乾 在位,十有五年,每覽先王之典,經綸百氏,儲畜既積, 黎元永安。爰暨季葉,斯道陵替,富強者并兼山澤,貧 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遺利,民無餘財,或爭畝畔 以亡身,或因饑饉以棄業,而欲天下太平,百姓豐足, 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 田,還受,以生死為斷,勸課農桑,興富民之本。 按《食 貨志》:「九年下詔均給天下民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 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 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 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 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 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 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諸初受田者,男 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 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 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 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 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諸桑田皆為世業,身 終不還,恆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 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 亦不得買過所足。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 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諸有舉戶, 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 夫田;年踰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 授婦田。諸還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 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諸土廣民 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役有土居者,依法封 授。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 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 減分。無桑之鄉,準此為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 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 移。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 口給一畝;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 畝之一。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 進丁受田者,恆從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再倍 之田,放此為法。諸遠流配讁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 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 之間,亦借其所親。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 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 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按:杜佑《通典》,「太和元年三月,詔一夫制理四十畝,中 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時李安世上疏, 帝深納之,由是始議均田。九年冬十月丁未,詔均給 天下人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 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身沒則還田。 諸宰民之官,各隨遠近給公田有差。」職分田始於此。 太和十三年,遣匠者指授諸州鎮水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三年「八月戊子,詔諸州鎮有 水田之處,各通溉灌,遣匠者所在指授。」

太和十四年。詔依丘井之式。遣使與州郡。宣行條制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四年十二月壬午。詔依準丘 井之式。遣使與州郡。宣行條制。隱口漏丁。即聽附實。 若朋附豪勢。陵抑孤弱。罪有常刑。

恭帝三年安定公宇文泰創置六官司均掌田里之政令

按《北史魏本紀》:「恭皇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