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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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四十三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三

  北齊總一則 廢帝乾明一則 孝昭帝皇建一則 武成帝河清一則

  隋文帝開皇五則 煬帝大業三則

  唐一總一則 高祖武德二則 太宗貞觀二則 高宗永徽一則 調露一則 中宗

  嗣聖一則 元宗開元八則 天寶三則 肅宗乾元一則 上元二則 寶應一則 代宗

  廣德一則 大曆五則 德宗建中四則 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六則

食貨典第四十三卷

田制部彙考三

北齊

北齊給授田,令不聽賣易。

按杜佑《通典》,北齊給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 令轉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聽賣易。《關東風俗傳》 曰:「其時彊弱相陵,恃勢侵奪,富有連畛亙陌,貧無立 錐之地。昔漢氏募人徙田,恐遺墾課,令就良美。而齊 氏全無斟酌,雖有當年權格,時蹔施行」,爭地文案,有 三十年不了者,此由授受無法者也。其賜田者,謂公 田及諸橫賜之田。《魏令》職分公田,不問貴賤,一人一 頃,以供芻秣。自宣武出獵以來,始以永賜,得聽賣買。 遷鄴之始,濫職眾多,所得公田,悉從貨易。又天保之 代,曾遙壓首人田,以充公簿。比武平以後,橫賜諸貴, 及外戚佞寵之家,亦以盡矣。又河渚山澤,有可耕墾 肥饒之處,悉是豪勢,或借或請,編戶「之人,不得一壟 糾賞者。」依令:「口分之外,知有買匿,聽相糾列,還以此 地賞之。」至有貧人,實非賸長買匿者,苟貪錢貨,詐吐 壯丁口分,以與糾人,亦既無田,即便逃走。怙賣者,怙 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錢還地還,依令「聽許露田」,雖復 不聽賣買,賣買亦無重責。貧戶因王課不濟,率多貨 賣田業,至春困急,輕「致藏走。亦有懶惰之人,雖存田 地,不肯肆力,在外浮游三正,賣其口田,以供租課。比 來頻有還人之格,欲以招慰逃散。假使蹔還,即賣所 得之地,地盡還走,雖有還名,終不肯住,正由縣聽其 賣怙田園故也。」廣占者依令,奴婢請田,亦與良人相 似,以無田之良口,比有地之牧牛。宋世良天保中,獻 書,請「以富家牛地先給貧人。」其時朝列稱其合理。

廢帝乾明元年尚書左丞蘇珍芝議修石鱉等處屯田

按《北齊書廢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食貨志》:「北齊廢 帝乾明中,尚書左丞蘇珍芝議修石鱉等屯,歲收數 萬石。自是淮南軍防,糧廩充足。」

孝昭帝皇建 年議開幽州督亢舊陂長城左右營屯又置懷義等處屯田

按《北齊書孝昭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食貨志》:「孝昭 皇建中,卞州刺史嵇曄建議,開幽州督亢舊陂。長城 左右營屯。歲收稻粟數十萬石。北境得以周贍。又於 河內置懷義等屯,以給河南之費。自是稍止轉輸之 勞。」

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職官及百姓受田頃畝各有差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食貨志》,「河清 三年定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 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京城四面諸坊之外, 三十里內為公田。受公田者,三縣代遷。內執事官一 品已下,逮於羽林武賁各有差。其外畿郡華人官第 一品已下,羽林武賁已上,各有差。職事及百姓請墾 田」者,名為「永田。」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止 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 正三品已上及王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 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給田 者,皆不輸。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 婦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丁牛一 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年。又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 桑田。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 限。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 桑田法。緣邊城守之地堪墾食者,皆營屯田,置都使、 子使以統之,一子使當田五十頃,歲終考其所入,以 論褒貶。

文帝開皇 年令諸王下至都督給永業田京官給職分田外官又給公廨田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高祖受禪,頒新 令,自諸王已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 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畝。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 遵後齊之制,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 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 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五品則為田三頃, 六」品二頃五十畝。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 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 開皇三年。令朔州總管趙仲卿大興屯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