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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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者不得更請。凡賣買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年終彼

此除附。若無文牒輒賣買,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諸以 工商為業者,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並 不給。諸因王事沒落,外藩不還,有親屬同居,其身分 之地,六年乃追,身還之日,隨便先給。即身死王事者, 「其子孫雖未成丁,身分地勿追。其因戰傷及篤疾、廢 疾者,亦不追減,聽終其身也。」諸田不得貼賃及質,違 者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若從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者, 聽貼賃及質。其官人永業田及賜田欲賣及貼賃者, 皆不在禁限。諸給口分田,務從便近,不得隔越。若因 州縣改易隸地入他境及犬牙相接「者,聽依舊受。其 城居之人,本縣無田者,聽隔縣受」

雖有此制。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并之弊,有踰於漢。成哀之間。

親王出蕃者,給地一頃作園。若城內無可開拓者,於 近城便給。如無官田,取百姓地充,其地給好地替。 又按《通典》二十五年,令:諸屯隸司農寺者,每三十頃 以下、二十頃以上為一屯;隸州鎮諸軍者,每五十頃 為一屯。應置者皆從尚書省處分。其舊屯重置者,一 依承前封疆為定。新置者並取荒閒無籍廣占之地。 其「屯雖料五十頃,易田之處,各依鄉原,量事加數。其 屯官取勳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并前資邊州縣府 鎮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內簡堪者充,據所收斛斗等 級為功優。」諸屯田應用牛之處,山原川澤,土有硬軟, 至於耕墾,用力不同,土軟處每一頃五十畝配牛一 頭,彊硬處一頃二十畝配牛一頭。即當屯之內,有硬 有軟,亦準此法。其稻田每八十畝配牛一頭。諸營田 若五十頃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斗,皆準頃 畝折除。其大麥、蕎麥、乾蘿蔔等,准粟計折斛斗,以定 等級。

按《冊府元龜》,二十五年「夏四月庚戌,詔曰:陳、許、豫、壽 等四州,本開稻田,將利百姓,度其收獲,甚役功庸,何 如分地均耕,令人自種,先所置屯田,宜并定其地,量 給逃還及貧下百姓。」

開元二十九年,令「諸司官在京者,給職田於都畿,以 京師田給貧民。又令長春宮使檢校屯田。」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以京 畿地狹,計丁給田,猶不足,於是分諸司官,在都者給 職田於都畿,以京師地給貧民。」是時河南北職田兼 稅桑,有詔:「公廨職田有桑者,毋督絲課。」

按《會要》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敕「新豐、朝邑屯田 令長春宮使檢校。」

天寶十一載禁不得賣買永業口分田及妄請牧田併潛停客戶有官人私營農者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寶十一載 十一月乙丑詔曰:「周有均土之宜,漢存墾田之法,將 欲明其經界,定其等威。食祿之家,無廣擅於山澤;貿 遷之伍,罕爭利於農收。則歲有豐穰,人無胥怨,永言 致理,何莫繇茲。如聞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 田,恣行吞併,莫懼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奪; 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業,違法賣 買,或改籍書,或云典貼,致令百姓,無處安置,乃別停 客戶,使其佃食。既奪居人之業,實生浮惰之端,遠近 皆然,因循亦久,不有釐革,為弊慮深。其王公百官勳 蔭等家,應置莊田,不得踰於式令。仍更從寬典,務使 弘通。其有同籍周期以上親,俱有勳蔭」者,每人占地 頃畝,任其累計,某蔭外有餘如舊。是無勳蔭地合賣 者,先用鐵買得,不可官收,限敕到百日內,容其轉賣。 其先不合蔭,又蔭外請射兼借荒及無馬置牧地之 內,并從合蔭者,並不在占限,官還主。其口分永業地, 先合買賣,若有主來理者,其地雖經除附,不限載月 近遠,宜並卻還。至於價「值准格,並不合酬備。既緣先 已用錢審勘,責其有契驗可憑,特宜官為出錢,還其 買人。其地若無主論理不須收奪。庶使人皆摭實,地 悉無遺。百姓知復於田疇,蔭家不失其價值。此而或 隱,罪必無容。又兩京去城五百里內,不合置牧地,地 內熟田,仍不得過五頃已上十頃已下。其有餘者仰 官收,應緣括簡共給授田地等,並委郡縣長官及本 判官錄事相知勾當,並特給復業。並無籍貫浮逃人, 仍據丁口,量地好惡,均平給授,便與編附,仍放當載 租庸。」如給未盡,明立簿帳,且官收租佃,不得輒給官 人親識工商富豪兼併之家。如有妄請受者,先決一 頓,然後准法科罪。不在官當蔭贖,有能糾告「者,地入 糾人,各令採訪使按覆,具狀聞奏。使司不糾察,與郡 縣官同罪。自今已後,更不得違法買賣口分永業田, 及諸射兼借公私荒廢地。無馬,妄請牧田,併潛停客 戶,有官者私營農。如輒有違犯,無官者決杖四十,有 官者錄奏取處分。又郡縣官人,多有任所寄莊,言念 貧弱,慮有侵損。先已定者,不」可改移。自今已後,一切 禁斷。今所括地授田,務欲優矜百姓,不得妨奪,致有 勞損,客戶人無使驚擾。緣酬地價,值出官錢,支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