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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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必資總統。仍令兩京出納使楊國忠充使都勾當, 條件處置。凡在士庶,宜悉朕心。

天寶十二載,楊國忠請職田送租輸於縣倉。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載:「國忠以 京官職田送租勞民,請五十里外輸於縣倉。」

天寶  載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頃有奇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天寶中應受 田一千四百三十萬三千八百六十二頃十三畝。」

按:「十四年有戶八百九十萬餘,計定墾之數,每戶合一頃六十餘畝。」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墾田田數,都得百十餘萬頃。

肅宗乾元元年給外官半料及職田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上元元年令京官職田以時輸送禁受加耗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上元元年復令 京官職田以時輸送。受加耗者以枉法贓論。其後籍 以為軍糧矣。」

上元 年,置「洪澤屯及芍陂屯田。」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上元中於楚 州古射陽湖置洪澤屯,壽州置芍陂屯,厥田沃壤,大 獲其利。」

寶應元年禁吞併田地者逃戶不歸停徵不得攤派親鄰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寶應元年四 月敕:「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併,所以 逃散,莫不由茲。宜委縣令切加禁止,若界內自有違 法,當倍科責。」五月十九日敕:「逃戶不歸者,當戶租賦 停徵,不得卒攤鄰親高戶。」

代宗廣德二年令浮客願編戶受逃人物業者准計丁授雖本主到不卻還任別給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德二年四 月敕:「如有浮客情願編附請射逃人物業者,便准式 據丁口給授。如二年已上種植家業成者,雖本主到, 不在卻還限,任別給授。」

大曆元年十一月甲子給復流民歸業者三年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大曆元年制:「逃亡失業,萍泛無依,時宜 招綏,使安鄉井。其逃戶復業者,宜給復三年,不得輒 有差遣。如有百姓先貨賣田宅盡者,宜委本州縣取 逃死戶田宅,量丁口充給。」

大曆二年,復給京兆府及畿縣官職田。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大曆八年八月甲子,廢華州屯田,給貧民。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大曆十三年。京兆尹黎幹請開鄭白支渠。以溉民田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黎幹傳》。幹遷京兆尹。大 曆十三年。涇水擁隔。請開鄭白支渠。復秦漢故道。以 溉民田。廢碾磑八十餘所。

大曆  年,計得水田六千頃有奇。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大曆中水田 纔得六千二百餘頃。」

德宗建中 年宰相楊炎請置屯田於豐州鑿陵陽渠以增溉京兆尹嚴郢疏奏不便弗聽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中初,宰相楊 炎請置屯田於豐州,發關輔民鑿陵陽渠以增溉。京 兆尹嚴郢嘗從事朔方。知其利害。以為不便。疏奏不 報。郢又奏五城舊屯,其數至廣。以開渠之糧貸諸城, 約以冬輸。又以開渠功直布帛先給田者,據估轉穀。 如此則關輔免調發,五城田闢,比之浚渠利十倍也。」 時楊炎方用事,郢議不用,而陵陽渠亦不成。然振武、 天德良田廣袤千里。 按《嚴郢傳》,郢拜京兆尹,宰相 楊炎請屯田豐州,發關輔民鑿陵陽渠。郢習朔邊,病 利,即奏舊屯肥饒地,今十不墾一,水田甚廣,力不及 而廢。若發二京關輔民浚豐渠營田,擾而無利。請以 內苑蒔稻驗之,秦地膏腴田上上,耕者皆「畿人,月一 代,功甚易。又人給錢,月八千,糧不在。然有司常募不 能足。合府縣共之,計一農歲錢九萬六千,米月七斛 二斗,大抵歲僦丁三百,錢二千八百八十萬,米二千 一百六十斛,臣恐終歲穫不酬費,況二千里發人出 塞,而歲一代乎!又自大原轉糧以哺私出,資費倍之, 是虛畿甸,事空徭也。」郢又言:「五城舊屯地至廣,請以 鑿渠糧俾諸城夏貸冬輸,取渠工布帛給田者,令據 直轉穀,則關輔免調發,而諸城闢田。」炎不許,渠卒不 成,棄之。

建中元年。分遣黜陟使按比墾田田數。

按:《唐書德宗本紀》:「建中元年正月辛未,遣黜陟使於 天下。」

按鄭樵《通志》,「天寶中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三千 八百六十二頃十三畝。」按十四年有戶八百九十萬 餘,計定墾之數,每戶合一頃六十餘畝。至建中初,分 遣黜陟使按比墾田田數,都得百十餘萬頃